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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通信领域“举证责任”在侵权诉讼中的判断标准
2019-01-09
首页 > 观韬视点 > 视点 > 观韬视点 | 通信领域“举证责任”在侵权诉讼中的判断标准

通信领域“举证责任”在侵权诉讼中的判断标准


近日,广东省深圳中院作出(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491号判决书,驳回原告指控“中银e盾”产品涉嫌侵犯201010192063.3号发明专利“身份验证方法、系统及身份验证器”的侵权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体内容如下:一种身份验证方法,该方法基于一种身份验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身份验证系统包括服务器端、与所述服务器端通过第一通信链路相连的客户端,以及通过第二通信链路连接到所述客户端的身份验证器,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所述第一通信链路以及所述第二通信链路,利用在所述服务器端与所述身份验证器之间预先配置的通信根密钥及通信ID,在所述服务器端与所述身份验证器之间创建虚链路;


基于所述虚链路,在所述服务器端与所述身份验证器之间依据用户对所述身份验证器物理操作产生的输入信息进行验证交互,所述服务器端依据该验证交互结果进行所述身份验证器的授权判定,其中,在所述服务器端与所述身份验证器之间预先配置所述通信根密钥及通信ID具体包括:所述客户端通过所述第一通信链路向所述服务器端发送对所述身份验证器进行初始化的请求:所述服务器端根据所述请求,生成用于初始化所述身份验证器的通信根密钥及通信ID后,建立包含所述通信根密钥和所述通信ID的对应关系,并通过所述第一通信链路向所述客户端返回所述通信根密钥及所述通信ID;所述客户端通过所述第二通信链路将所述通信根密钥及通信ID写入所述身份验证器。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1月4日发出第248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该专利权有效。专利权人在涉案专利无效过程中提出如下主张:“对比文件没有建立虚链路,返回信息的过程,对比文件是在身份验证之后,按键按钮来输入,也没有通过虚链路发送到服务器端这个过程,对比文件1、2结合也得不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本专利通过在身份验证器上的物理操作,完全由身份验证器和服务器端的虚链路来完成,没有经过客户端的中转。”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该无效决定书记载:“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所提出的技术问题不是通过避免客户端参与实现的, 而是通过在身份验证器和服务器端上配置的通信根密钥和通信ID,在身份验证器和服务器端之间创建虚链路;然后基于该虚链路,在服务端与所述身份验证器之间依据用户对所述身份验证器物理操作产生的输入信息进行验证交互来实现的。”同时,该决定书“决定的理由”部分的“审查基础”中明确记载“该修改文本不予接受,本无效决定书仍是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为基础。”因此,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权利人证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被明确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修改或者陈述未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本案中权利要求1、5、7均涉及“虚链路”,同时“虚链路”、“创建虚链路”等技术特征亦是涉案专利的重要内容。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原告关于在服务器端与身份验证器之间创建虚链路、客户端通过第一通信链路向服务器发送对身份验证器的初始化请求、生成通信根密钥及通信ID的观点显然属于主管推断。故法院认为,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被控侵权方法具备上述技术方案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被控侵权方法缺少专利权利要求1的诸多必要技术特征;因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5、7涉及的方法、系统和产品,其必要技术特征具有相关性和对应性,同理,被控侵权系统、被控侵权产品亦缺少专利权利要求5、7的诸多必要技术特征,不落入利权利要求5、7的保护范围。最终驳回原告指控“中银e盾”产品涉嫌侵犯201010192063.3号发明专利“身份验证方法、系统及身份验证器”的侵权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权利人证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被明确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修改或者陈述未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本案中虽然权利人在无效中主张“本专利通过在身份验证器上的物理操作,完全由身份验证器和服务器端的虚链路来完成,没有经过客户端的中转”,即放弃了“经过客户端的中转”这一技术特征,但是无效决定最终否定了该限缩性解释:本专利所提出的技术问题不是通过避免客户端参与实现的。

另外,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标准下,特别是在通信领域,原告承担着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方法、系统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案的大胆判决为通信领域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指明了方向。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作者简介:李洪江律师是观韬中茂合伙人、专利代理人,现为最高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基地专家、全国双打办专家库成员。曾就读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曾就职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侵权、无效、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尤其在医疗器械、电子商务、网络游戏等知识产权维权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先后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发明与专利》、《电子知识产权》等发表论文数十篇,接受新华社、《金融时报》等采访近百次,出版《中国企业海外亮剑》一书,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课题《检索报告制度的实施与完善》等,2017年3月为国务院研究室提供知识产权咨询。

 

李洪江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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