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视点 | 20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务速览
作者:黄薇
摘要:2025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遏制申请权滥用、提高救济效率、保护涉密信息、预防性救济等方面有所创新,给实务工作者提供了新思路,也提出了新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号)已于同年6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沿袭了原解释的大多数内容,同时有以下7个亮点,值得实务工作者关注:
1.答复“不存在”的,检索已不是必备动作
第五条 被告对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六)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就其已尽合理检索义务等事实举证或者作出合理说明。
2.涉密信息的举证责任放松;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第六条 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系国家秘密不予公开,并提供密级标识、保密期限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并提供该信息公开后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证据或者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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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被告
第四条第三款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机构以自己名义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机构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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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滥用申请权的原告,需证明其与信息公开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第七条 原告应当就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三)就行政机关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等行为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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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信息公开诉讼是给付之诉,事实足够清楚时,直接判令被告公开信息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一)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公开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
(三)被告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能够公开的内容;
(四)被告以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为由不予公开,但第三方在诉讼程序中同意公开且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可以公开的,判决被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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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预防性救济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尚未公开前,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不得公开政府信息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信息涉及原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不存在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判决被告不得公开政府信息。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停止公开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裁定暂时停止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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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重复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涉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明显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登记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四)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已经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作出不予重复处理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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