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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中国企业出海马来西亚相关热点法律问题
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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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中国企业出海马来西亚相关热点法律问题


作者:王晓明 徐荣元

 

前言:马来西亚地理位置优越,连接海上东盟和陆上东盟,扼守马六甲海峡。马来西亚天然橡胶、棕榈油产量居世界前列,石油、天然气、锡等矿产资源较为丰富。马来西亚政局总体比较稳定,政策连续性较好,马来西亚法律主要基于英国普通法和伊斯兰法,在经贸合作领域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但在具体实践中,中国企业出海马来西亚仍须重点关注有关合规风险、税务风险、劳资风险等,本文从投资、劳工、税务、贸易等六个方面,梳理了中国企业出海马来西亚热点法律问题,助力企业合规经营,规避潜在风险。

一、投资

国际投资、贸易和工业部(以下简称“贸工部”)下属的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Malaysian Investment Development Authority,简称为MIDA)是马来西亚的外国投资管理部门,外资项目需经MIDA批准后方可落地。在MIDA网站可查询马来西亚投资政策和相关行业信息。马来西亚投资政策以《1986年促进投资法》《1967年所得税法》《1967年关税法》《1972年销售税法》《1976年国内税法》以及《1990年自由区法》等为法律基础,这些法律涵盖了对制造业、农业、旅游业等领域投资活动的批准程序和各种鼓励与促进措施。

(一)投资行业准入

【政府鼓励的行业】

马来西亚政府一直以来都鼓励外资进入其国内的高科技领域及出口导向型的生产制造类企业。目前能够享受优惠政策的行业主要有半导体、电子电气、光电科技、纳米技术、医药、医疗设备、专业医学、纸浆制品、木材、棕油产品、橡胶制品、纺织、石油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可再生能源、交通设备及部件、机械设备及部件、非金属矿物制品、科学测量仪器制造、相机及光学产品、塑料制品、酒店及旅游业、影视作品等。

受马来西亚政府鼓励发展的行业,外国投资者均可以拥有100%的股权。例如,马来西亚在矿业领域对外资没有限制,对于矿产开发项目外资可持有100%股权,在矿业税收上对内资和外资企业基本上同等对待。矿业领域税收安排与其他领域略有不同,详见后文“四、税务”。

【政府限制的行业】

在马来西亚大部分领域外国投资者可以持有100%的股权,但在特定行业(如物流、工业培训、分销贸易)中仍然对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做出限制,这种股比限制往往表现为外国投资者最多持股70%而马来西亚国民持股最少应达到30%。

1.制造业领域:根据马来西亚法律,允许有制造执照(Manufacturing Licence)的外国投资者在制造业投资中持有100%的股权,年产值超过250万令吉或员工超过75人的制造业企业必须申请制造执照,由MIDA审批。(马来西亚货币为马币(也称林吉特或令吉,Ringgit Malaysia)。外商可到银行及货币兑换所兑换马币,马来西亚所有银行都能兑现旅行支票。目前人民币与马币可直接兑换,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5年6月13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00人民币等于58.87马来西亚林吉特)

2.服务业领域:外国投资者在以下领域的持股比例受到限制:

(1)通信行业。外资作为应用程序服务提供商可以持有100%股权。但作为网络设施提供商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只允许最多持有70%的股权。

(2)批发零售行业。通常而言,外资在百货公司、专卖店和特许经营等大多数贸易行业中可以持有100%的股权。但对于大型超市而言,外资最多可持有70%的股权;对于超市(除非由大型超市运营商运营)、24小时便利店、食品店、通讯社、杂货店、带有便利店的加油站、药店、纺织品商店、小餐馆等,外资则不被允许进入。

(3)保险行业。外资最多可持有保险公司以及伊斯兰保险公司70%的股权(受到伊斯兰教、伊斯兰法影响,马来西亚保险市场按业务领域可分为寿险、非寿险(一般保险)、伊斯兰保险(Takaful)和再保险四个部分。Takaful遵循伊斯兰教义(沙里亚原则),通过互助共济的模式提供与传统保险相似的保障功能。马来西亚保险业的核心法律框架由2013年实施的两部重要法律构成,即《2013年金融服务法》(Financial Services Act 2013,简称为FSA 2013)和《2013年伊斯兰金融服务法》(Islamic Financial Services Act 2013,简称为IFSA 2013)。《FSA 2013》该法适用于传统(非伊斯兰)的银行、保险、金融市场等领域,其中关于保险业的章节全面规定了传统保险公司的设立和运营要求。《IFSA 2013》鉴于伊斯兰金融的特殊性,马来西亚专门制定了IFSA来规范伊斯兰银行和伊斯兰保险业务。在伊斯兰保险(Takaful)方面,IFSA要求经营Takaful业务的公司须取得Takaful运营执照,并遵守沙里亚原则。该法明确Takaful业务模式的法律地位,例如参与成员之间的契约(Tabarru捐献合同)、经营者与参与者之间的委托契约(Wakalah费用结构)等。同时,IFSA强制每家Takaful运营商成立沙里亚顾问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产品和运作符合伊斯兰教义。IFSA还对Takaful公司的资金帐户作出规定:必须将参与者风险基金和营运者基金分开管理,确保风险基金仅用于赔付和应急准备。此外,IFSA与FSA在管制理念上保持一致,也赋予BNM类似的监督权,只是其考量的合规标准多了一重“沙里亚合规”审查)。但是,实践中马来西亚允许一家外资持股的保险公司的外资股比达到100%,原因是该公司对于向低收入居民提供健康保险计划作出了贡献。

(4)银行业。外资原则上最多可持有投资银行、现有的伊斯兰银行70%的股权(正如上文提及,马来西亚金融法律体系也将银行分为传统银行和伊斯兰银行,伊斯兰银行都会有Islamic的字眼或-i的字母。传统银行和伊斯兰银行主要有2个区别,一是伊斯兰银行不会和不符合伊斯兰教义的公司来往,例如赌博业、酒精业等。二是伊斯兰银行不允许有“利息”的存在,在伊斯兰教义中“利息”属于不确定的东西,所以会改用“Profit”。伊斯兰银行的使用条款中都会清楚的注明,该银行所提供的服务(包括信用卡)不可用来进行9个项目的交易,如酒精饮料、雪茄、葬服务和火葬场、约会服务、投注(彩票、赌场,非法投注或下注)、政府经营的彩票、网上赌场、赛马或赛狗等。因此中国企业投资马来西亚银行业或与马来西亚银行开展业务需要注意伊斯兰银行的行业、业务限制)。但是马来西亚国家银行可以在个案判断基础上允许外资持有更多比例的股权,判断的基础是在于是否有利促进行业整合。外国银行可以在马来西亚全国开设4家分支机构,但营业地点由马来西亚国家银行指定,且不允许在距马来西亚本国银行方圆1.5公里的范围内设立外国银行分支机构。

3.  原产业领域(即第一产业):

油气行业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受到限制。依据马来西亚《石油开发法》,马来西亚上游石油和天然气开发由国有的国家石油有限公司独家控制,外资参与一般采取产量分成合同方式。国家石油有限公司通常会要求签订产量分成合同的外资合作伙伴与马来西亚本国公司共同投标。外资可以与马来西亚本国公司合资参与石油服务行业,但如果外资是主要股东,其股权占比不得超过49%。除相关股比限制,对于上述有关特殊行业,还需经过马来西亚主管部门审批,经主管部门审议确定拟议投资是否符合相应的马来西亚政府提供的促进经济发展目标的要求。

(二)外商投资方式

1.直接投资:外商在马来西亚直接投资包括现金投入、设备入股、技术合作以及特许权等。

2.跨国并购:马来西亚允许外资收购本地注册企业股份,并购当地企业。一般而言,在制造业、采矿业、超级多媒体地位公司(即获得《多媒体超级走廊计划》(MSC)地位的信息通信技术行业公司)、伊斯兰银行等领域,以及鼓励外商投资的五大经济发展走廊,外资可获得100%股份;马来西亚政府还先后撤销了27个服务业分支领域和上市公司30%的股权配额限制,进一步开放了服务业和金融业。外资在马来西亚开展并购,不同领域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决定,例如制造业由贸工部批准,国家银行及财政部负责金融业包括银行、保险等。

2012年实施的《竞争法令2010》是马来西亚维护公平竞争、防止垄断的法令,该法令由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Malaysia Competition Commission)执行,在马来西亚开展的相关并购活动也受该法律的制约。

3.股权收购:马来西亚股票市场向外国投资者开放,允许外国企业或投资者收购本地企业上市,2009年,马来西亚政府宣布取消外资公司在马来西亚上市必须分配30%土著(Bumiputera)股权的限制,变为规定的25%公众认购的股份中,要求有50%分配给土著,即强制分配给土著的股份实际只有12.5%;此外,拥有多媒体超级走廊地位、生物科技公司地位以及主要在海外运营的公司可不受土著股权需占公众股份50%的限制。

4.科技研发合作:马来西亚政府鼓励外国投资者以最佳实践分享、技术转移、设立研发中心等形式与马来西亚本国企业开展科技研发合作。

(三)外商投资设立马来西亚企业的形式

马来西亚的商业实体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Sole-Proprietorship) 、合伙企业(partnership)、公司、代表处、分公司等。

根据1956年的《商业注册法》(Business Registration Act 1956),只有达到法定年龄的马来西亚公民或持有永久居留权的个人,才有资格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外国投资者无法在马来西亚注册个人独资企业。且在马来西亚,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业主需用其个人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外商投资设立马来西亚企业的形式主要包括公司代表处(办事处)、分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三种,均须到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Suruhanjaya Syarikat Malaysia,简称SSM)或在线(www.ssm.com.my)提交申请,进行注册登记。

【代表处/区域代表处 (Representative Office/Regional Office) 】外国公司获得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MIDA)的批准后可以成立代表处或区域代表处。这个批准是有时间限制的,通常为两年。代表处的主要职能是进行市场调研、商业策划和协调,以及产品开发等非盈利性质的活动。它们不允许参与任何商业交易或者管理其母公司在马来西亚的任何业务实体。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LLP)】马来西亚合伙企业形式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外国投资者只能选择设立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因为普通合伙企业的注册仅限于马来西亚公民和永久居民。根据《2012年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需要至少指定一名合规官,该合规官必须是马来西亚或永久居民,且通常居住在马来西亚。

【分公司或外国公司(Foreign company)】在马来西亚,分公司被视为外国公司的延伸,它允许外国投资者在该国境内扩展其业务。外国公司的分公司不允许直接从事批发和零售业务,其分公司可以从事市场调研、产品推广、技术支持等非直接销售活动,不能进行实际交易和资金的接收。

【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可以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或无限责任公司。这些公司都必须指定一名居住在马来西亚的成年居民作为公司秘书。股份有限公司在马来西亚是一种普遍的企业组织形式,它可以进一步细分为私人有限公司和公众有限公司。私人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名称中通常包含“Sendirian Berhad”或“Sdn Bhd”的字样,而公众有限公司则在名称中包含“Berhad”或“Bhd”的字样,后者即为上市公司。中国企业多选择设立私人有限公司(Sdn Bhd)形式直接投资马来西亚。

(四)在马来西亚注册企业的程序

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如下:

【注册申请】申请企业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向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SSM)提出申请。

【注册审查】公司注册官员审查拟议中的公司名称是否被使用,如未被使用,则该名称为申请者保留3个月。

【提交材料】3个月之内,申请者依据不同的企业形式相应地向注册官提供不同的文件,具体需提供的文件清单可参见SSM网站或咨询专业秘书公司或律师事务所。如1.公司名称:需要提供三个英文名称,以供核准。2.股东和董事信息:包括护照复印件、身份证明文件、住址证明。3.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组织结构、管理方式和股东权益等信息。4.公司秘书:必须任命一名公司秘书,该秘书必须是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5.注册地址证明:提供马来西亚本地的注册地址。6.注册资本证明:根据公司规模和业务范围,提供相应的注册资本证明。7.公司业务性质说明:明确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活动。8.其他相关文件:可能包括营业许可证、专业资质证书等,取决于公司的业务范围。

【批准申请】公司注册官审查申请材料,批准公司注册,并发出同意公司注册文书以及公司代码(主要供缴纳税务使用)。

【开设银行账户】公司注册完毕后,可凭有关文件到马来西亚当地银行开设公司银行账号。

(五)基础设施PPP模式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马来西亚政府鼓励私人资本与政府合作,开展BOT项目建设与运营,颁布了规范性文件对PPP模式进行管理,主要包括《1991年私有化总体规划》(Privatization Master-plan 1991)和《2009年公私合作指南》(Guidelineson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2009)。马来西亚PPP模式主要分为两大模式,即私有化和私人主导融资 (PFI)。私有化项目的基本要求是项目价值2500万马币,特许权7年,公司资本27.5万马币;PFI项目的基本要求是项目价值1亿马币,特许权15—25年,公司资本27.5万马币。外国承包商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建筑工程公司需要得到马来西亚建筑发展局(Construction Industry Development Board,简称为CIDB)批准,同时还要获得建筑承包等级证书(CIDB根据企业的实缴资本等条件将建筑商分为G1-G7共7个等级,G7的级别最高,可投标项目金额无限制,外国承包商只能申请G7级别的CIDB资质,申请G7资质需要实缴资本金额不得低于 75 万马币;须雇佣至少两名马来西亚公民,并拥有建筑工程行业相关本科文凭,其中1名必须在建筑工程领域超过5年的相关工作经验)。

禁止领域:马来西亚政府财政拨款项目一般交由当地土著承包商负责,不允许外国工程公司单独担任总承包商,外国公司只能从当地公司中分包工程,在参与马来西亚政府项目时,除了CIDB注册外,还需要在土著承包商服务中心(PKK)注册,外国企业无法直接获得PKK注册,需与当地土著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项目。根据CIDB有关规定,本地承包商是指持有马来西亚国籍的人在公司占股比例超过70%的承包商;而根据PKK有关规定,土著承包商是指土著人(马来人,或沙巴州、沙捞越的本土人即原住民,但不包括华人、印度人)的股权、董事会成员、土著雇员缴纳的公积金数额、土著雇员人数等在公司占比51%以上且关键岗位职工为土著民族的承包商。而外国承包商是指除了土著公司和当地公司以外的其他承包商。

招标方式:马来西亚政府拨款工程项目和私人领域项目一般都实行招标制度。一般政府出资项目由政府主管部门发布信息,私人项目通过主要报刊定期发布招标及项目信息。在马来西亚,由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其他外来资金参与的项目均按国际标准公开招标。政府财政拨款的一般工程项目,一般把招标对象限定在拥有A级资格(PKK注册等级A级可投标1000万以上令吉金额项目)的马来西亚土著公司,外国公司需从中分包或合作,大型项目则启动国际招标程序。私人发展项目招标对象限制较少,外国承包商无需与PKK注册土著承包商组成联合体,但最大的风险是支付保障问题,要慎重选择有实力有信誉的业主。

二、贸易

马来西亚主管对外贸易的政府部门是国际投资、贸易和工业部。马来西亚主要对外贸易法律有《海关法》《海关进口管制条例》《海关出口管制条例》《海关估价规定》《植物检疫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法》《反补贴和反倾销法》《反补贴和反倾销实施条例》《2006年保障措施法》和《外汇管理法令》等。马来西亚实行自由开放的对外贸易政策,部分商品的进出口会受到许可证或其他规定的限制。

(一)进口管理

1998年,马来西亚海关禁止进口令规定了四类不同级别的限制类进口。第一类是14种禁止进口品,包括含有冰片、附子成分的中成药,45种植物药以及13种动物及矿物质药。第二类是需要许可证的进口产品,主要涉及卫生、检验检疫、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包括禽类和牛羊肉(还必须符合清真认证)、蛋、大米、糖、水泥熟料、烟花、录音录像带、爆炸物、木材、安全头盔、钻石、碾米机、彩色复印机、一些电信设备、武器、军火以及糖精。第三类是临时进口限制品,包括牛奶、咖啡、谷类粉、部分电线电缆以及部分钢铁产品。第四类是符合一定特别条件后方可进口的产品,包括动物、动物产品、植物及植物产品、香烟、土壤、动物肥料、防弹背心、电子设备、安全带及仿制武器。为了保护敏感产业或战略产业,马来西亚对部分商品实施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主要涉及建筑设备、农业、矿业和机动车辆部门。

(二)出口管理

马来西亚规定,除以色列外,大部分商品可以自由出口至任何国家和地区。但是,部分商品需获得政府部门的出口许可,其中包括:短缺物品、敏感或战略性或危险性产品,以及受国际公约控制或禁止进出口的野生保护物种。此外,马来西亚《1988年海关令(禁止出口)》规定了对三类商品的出口管理措施:第一类为绝对禁止出口,包括禁止出口海龟蛋和藤条;禁止向海地出口石油、石油产品和武器及相关产品;第二类为需要出口许可证方可出口;第三类为需要视情况出口。大多数第二和第三类商品为初级产品,如牲畜及其产品、谷类、矿物/有害废弃物;第三类还包括武器、军火及古董等。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马来西亚政府对进口动植物实施检验检疫。如携带动植物入境,需事先向马来西亚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进口许可证并在入境时遵守各项检验检疫程序。马来西亚要求所有肉类、加工肉制品、禽肉、蛋和蛋制品必须来自经农业部兽医服务局检验和批准的工厂,所有进口产品必须获得兽医服务局颁发的进口许可证。所有向穆斯林供应的肉类、加工肉制品、禽肉、蛋和蛋制品必须通过清真认证,牛、羊、家禽的屠宰场以及肉蛋加工设备必须获得伊斯兰发展署(JAKIM)的检验和批准。

(四)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马来西亚皇家海关是管理商品的进出口、边境控制以及贸易便利化的政府部门。自2018年10月1日起,所有在马来西亚进出口及中转的货物,客户必须提供准确的6位货物HS编码。缺失HS编码或信息有误,将会影响货物在马来西亚清关放行,并可能造成海关罚款或其他责任后果。马来西亚99.3%进口商品的关税是从价税,0.7%是从量税、混合税和选择关税。

无论是马来西亚居民还是非居民,每次出入马来西亚所携带外币或旅行支票数额不受限制,但如超过1万美元,则需向海关申报;非居民携带外币或旅行支票出境,如数额在入境时申报的数额内,不受限制;如需携带超过数额限制的现金或旅行支票出境,需事先向马来西亚国家银行取得书面许可。

三、劳工

近年来,马来西亚劳动力市场保持稳定。根据马来西亚政府最新公布的“2022工资法案”,自2022年5月1日起,马来西亚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马币/月,鼓励雇主转向高科技发展,能鼓励更多本地人就业,降低对外劳的依赖。

(一)主要劳动法规

马来西亚劳工法令包括《1955年雇佣法》《1967年劳资关系法》《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和《1969年雇员社会保险法》。此外,马来西亚某些州还有不适用于全国的州立法,例如沙巴劳动法令以及沙捞越劳动法令。

《1955年雇佣法》适用于所有月薪不超过2000马币的雇员及所有体力劳动者。规定:每个雇员必须有书面合约;工资须在受薪期结束后的7天内支付;正常工作时数,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或每周48小时;超时加班工作的补贴为平时工作的1.5倍,假日及假期为2倍;女性工人不得在晚上10点至早上5点之间从事农业或工业类工作。

《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雇主必须为雇员缴纳公积金,比例不少于雇员月薪的11%。2008年10月马来西亚政府宣布,自2009年1月起,雇员缴纳的公积金比例可降低到8%,为期2年;自2011年起,雇主为雇员缴纳的公积金比例不得少于雇员月薪的12%,雇员缴纳的公积金比例上调至11%。

《1969年雇员社会保险法》包括职业伤害保险计划与养老金计划,职业伤害保险缴纳比例为雇员月薪的1.25%,养老金缴纳比例为雇员月薪的1%。

《1967年劳资关系法》调整资方、劳方与工会之间关系,包括预防和解决劳资争端;员工复职的机制;规定工会的权利、集体谈判的范围及程序、通过仲裁公平迅速解决争端等。

(二)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马来西亚政府鼓励各类公司培训和使用本地员工,允许在部分行业雇用外国劳工。外资公司可雇用外籍员工担任公司管理职务,也可将某些主要职位永久保留给外国人。外国人在马来西亚工作必须获得工作许可。  

【居住准证】2011年初,马来西亚总理府成立了马来西亚人才机构(Talent Corp.)协助外国人才来马来西亚的长期工作居留。马来西亚政府人才认定的标准不仅包括高学历的专业人士,也包括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居住准证有效期长达10年,且直接登记在个人名下,不受雇主单位限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享受同等待遇,配偶持居住准证也可参加工作,成年子女及父母/岳父母均可获得为期5年的访问/探亲签证。

【工作准证】负责具体办理外国人工作准证的管理部门是马来西亚移民局。外国人赴马来西亚工作,必须获得马来西亚移民局签发的工作许可,赴马务工前事先办理好工作准证。

向外籍员工颁发工作许可的一般条件:①外籍劳工仅被允许在特定的行业工作,例如制造业、建筑业、种植业、农业以及服务业;②雇主应当从内务部“一站式”服务中心取得雇用外籍劳工的名额;③申请时不少于18岁,不超过45岁;④证实已通过来源国的移民安全调查;⑤在来源国批准的医疗中心已确认健康;⑥不属于《移民法》(1959/1963)第8条第(3)项下禁止入境的外籍公民;⑦外国劳工必须来自于批准的来源国。上述第②和⑥项适用于向外籍专业雇员颁发许可的条件。

制造业公司外籍管理人员:由外资公司向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MIDA)提出申请,投资发展局根据公司投资额核定名额,再交由其内部“一站式”服务部门统筹审批。外籍管理人员期限一般为5年,期满后可再延长5年。制造业公司雇用外籍劳务:由雇主向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提交申请,由其内部“一站式”服务部门统筹处理。制造业以外其他领域雇用外籍劳务:由雇主向内政部外籍劳工处提交申请。政府对外籍劳工实行个案批准制度,并附带一定条件;雇主必须在尝试雇用本国公民未果后,才可以考虑雇用外籍劳工。建筑业工作准证:2011年4月新措施规定建筑业外劳可无条件申请准证延期5年,不必接受马来西亚建筑发展局(CIDB)重新评估及考取熟练技术文凭。

雇佣外籍劳务的雇主、外资公司在申请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公司申请信函(申请职位及说明、工作时间、每月工资等);已缴纳印花税的雇佣合同;公司注册文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明或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及英文翻译件;申请人个人简历;标准护照照片;相关申请表格(一般为Form DP11)。需要资料及有关费用要求详情请查阅马来西亚移民局官方网站:https://www.imi.gov.my/index.php/en/main-services/foreign-worker/

【雇主强制责任制】2017年1月1日起,马来西亚正式落实“雇主强制责任制”(EMC),要求雇主必须全额支付外劳人头税,不得再扣减外劳薪水以支付税费。这项政策主要是确保雇主承担起对所聘用外劳自申请来马至归国期间的所有责任。目前,马来西亚政府对建筑业、种植业、农业、服务业、制造业5个领域开放外籍劳工,允许自15个国家和地区引入普通劳务,其中泰国、柬埔寨、尼泊尔、缅甸、老挝、越南、菲律宾(仅限男性)、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12个国家对以上5个领域全部开放,印度劳工仅限建筑和服务业部分领域以及农业和种植业,印尼女性可以从事以上5个领域工作,印尼男性可在除制造业外其余4个领域工作,来自孟加拉国的劳工可根据政府间协议从事种植业领域工作。马来西亚未对中国全面开放普通劳务市场,只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引进少量中国技术工人。颁发的工作准证也特别注明务工种类和雇主名称。依合法手续进入马来西亚的劳工,如从事不同工作或为不同雇主工作一律被视为非法劳工。

四、税务

马来西亚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实行分税制。联邦财政部统一管理全国税务,负责制定税收政策,由其下属的内陆税务局(征收直接税)和皇家关税局(征收间接税)负责实施。直接税包括所得税和石油税等;间接税包括国产税、关税和进出口税、销售税、服务税和印花税等。各州政府征收土地税、矿产税、森林税、执照税、娱乐税和酒店税、门牌税等。外国公司和外国人与马来西亚企业和公民一样同等纳税。

(一)主要税赋和税率

● 公司税:税率为24%。从2017纳税年起,对于在马来西亚成立的中小型居民企业(实收资本不高于250万马币,且不属于拥有超过该限额的公司的企业集团),其取得的首60万马币以内的所得可以适用18%的税率,并在2019年降低至17%,超过部分适用24%的税率。

● 石油所得税:税率为38%,征收对象为在马来西亚从事石油领域上游行业的企业,包括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Petronas)或马来西亚—泰国联合发展机构签署石油行业相关协议的纳税个体。

● 个人所得税:马来西亚《所得税法》规定,不管是马来西亚公民或外国人,只要一年内居住在马来西亚超过182天,并拥有收入,就有报税的义务。马来西亚个人所得税率为1%-30%,5000马币以内的税率为0,超过200万马币部分的税率为30%。外国公民的税率固定为30%。

● 预扣税:非居民收款人收入的一部分,由马来西亚的付款人直接向税务局代扣代缴。非本地公司或个人应缴纳预扣税:特殊所得(动产的使用、技术服务、提供厂房及机械安装服务等)为10%;利息为15%;依照合同获得承包费用:承包商缴纳10%、雇员缴纳3%;佣金、保证金、中介费等10%。根据马来西亚政府与收款人所在国之间关于双重征税的税收规定,各国的预扣税税率各不相同[1]。

● 房地产盈利税:房地产盈利税适用于在马来西亚出售土地和任何产权、选择权或其他与土地相关的权利。包括出售不动产公司股份的利得。税率为:若在购置后3年内出售,税率30%;若在购置后第4年及第5年出售,税率分别为20%和15%;若在购置后第6年或之后出售,税率5%。

● 进口税:大多数进口货物需缴纳进口税,税率分从价税率和从量税率。近几年,马来西亚已取消了多种原料、机械与零部件的进口税。马来西亚与东盟国家之间实行特惠关税,工业产品的进口税率为0-5%之间;与中国和韩国实行中国-东盟自贸区以及韩国-东盟自贸区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的进口税。

● 出口税:马来西亚对包括原油、原木、锯材和原棕油等在内的资源性产品出口征收出口税。从价征收的出口税的税率范围为0至20%。

■ RCEP下的关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是由东盟十国发起,联合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同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马来西亚是东盟十国之一,2022年3月18日协定对马来西亚生效。RCEP要求成员国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贸易立即或十年内实现零关税,覆盖电子、机械、农业等关键领域。

■ RCEP生效后,中国与马来西亚均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基础上新增了市场开放承诺,比如中国的加工水产品、可可、棉纱及织物、化纤、不锈钢和部分工业机械设备及其零部件等,这些产品出口马来西亚进一步获得关税减免;马来西亚的菠萝罐头、菠萝汁、椰汁、胡椒等农产品以及部分化工品、纸制品等对中国出口也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基础上获得新的关税减免。

● 国内税:根据《1976年国内税法》规定,本地制造的一些特定产品,包括烟草、酒类、扑克、麻将、汽车、四驱车和摩托车等,须缴纳国内税。

● 销售及服务税:销售税、服务税是2个不同的税种。征税门槛是从年度营业额50万马币(约合80万元人民币)起,食品和饮料供应商为150万马币。征收销售税的项目,税率分为0、5%及10%三大类。其中,0税率主要适用于农产品、生活必需品、书籍、医疗用品和环保再生制品,5%税率主要适用于加工类食品和进口半成品,10%税率主要适用于工业品和进口制成品。服务税的税率是6%,适用于在马来西亚境内开展的所有商业服务、旅游、交通、金融、餐饮、跨境数字经济服务等。

● 印花税:是以多种文件为对象征收的,适用税率各不相同(固定税率或按价值征收),依据不同类型的文件以及涉及的金额而定。例如,对于股权转让文件,则按照应付对价或股权的价值(以较高者为准)的0.3%征收。

● 数字税:2019年4月,马来西亚国会通过2019年服务税(修正)法案,对外国数字内容服务提供者实施6%的服务税,2020年1月已正式实施此税制,以年营收50万马币作为实施门槛。

● 繁荣税:马来西亚政府在2022年预算案中新增向获取高收入的公司增收特别税—繁荣税(Cukai Makmur),而所征收的税收将拨款予公共医疗体系。繁荣税为一次性税,税基为在当地经营公司2022年收入,税率分为24%、33%两档。

(二)矿业领域税务规定

马来西亚固体矿产开发公司征收的税务主要有以下几项:所得税:由联邦政府统一征收,目前税率为28%。对于矿山企业,不允许加速折旧,但勘探开支可在当年扣减。进口税:为联邦税种,适用于任何与采矿工业有关的进口项目。出口税:一些资源性商品出口要征收出口税,如原油出口。权利金:由州政府征收。几乎各州都有自己的征收方案,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土地租金:由州政府征收,各州之间有所不同。从事油气开发的石油公司,则根据它们与国家石油公司达成的产量分成合同交纳各种税费,一般签约石油公司可得到总产量的50%(天然气为60%)作为“成本油(气)”,剩下的部分则根据产量的不同由签约公司和国家石油公司分享。签约公司还要支付占总产量10%的矿权金和所分“利润油”25%的出口税,并按照应税收入的45%缴纳所得税,所谓应税收入是指成本油加所分利润油,再扣除矿权金、出口税、勘探、开发和经营开支之后的剩余部分。

(三)特殊经济区域规定

       马来西亚于1968年制订《投资奖励法案》,1971年制订《自由贸易区法案》,1972年修订《海关法》中相关条款实施保税工厂制度,从而基本上完备了以外资企业为中心发展劳动密集型和出口导向型工业的经济体制。马来西亚政府在1990年制定了《自由区法》,以促进旅游业、制造业等以贸易为目的的免税区经济的发展,其中自由工业区是特别为制造业者从事生产或装配主要供应外销产品而设置的区域,使区内业者享受最低的关税管制,并可免税进口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和机械设备,减少其制成品出口的手续。目前,马来西亚共设立了18个自由工业区,但自由工业区毕竟有限,且许多企业根据自身特点无法在自由工业区内设立工厂,马来西亚政府允许其他企业申请设立保税工厂,享有与自由工业区工厂同等优惠政策。

近年来,马来西亚政府陆续推出五大经济发展走廊,凡投资该地区的公司,均可申请5—10年免缴所得税,或5年内合格资本支出全额补贴。根据具体区域实际情况,联邦政府制定了不同的重点发展行业:

(1)伊斯干达开发区(Iskandar Malaysia)。鼓励投资行业包括:旅游服务、教育服务、医疗保健、物流运输、创意产业及金融咨询服务等。

(2)北部走廊经济区(Northern Corridor Economic Region, NCER)。重点鼓励投资行业包括农业、制造业、物流业、旅游及保健、教育及人力资本和社会发展等。

(3)东海岸经济区(East Coast Economic Region, ECER)。重点鼓励投资行业包括旅游业、油气及石化产业、制造业、农业和教育等。

(4)沙巴发展走廊(Sabah Development Corridor, SDC)。重点鼓励投资行业包括旅游业、物流业、农业及制造业等。

(5)沙捞越再生能源走廊(Sarawak Corridor of Renewable Energy, SCORE)。重点鼓励投资行业包括油气产品、铝业、玻璃、旅游业、棕油、木材、畜牧业、水产养殖、船舶工程和钢铁业等。

(四)报税手续

在马来西亚,个人必须于每年4月30日前呈报前一年度的个人税务;企业必须于企业财政年度结束后的7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税。企业在马来西亚报税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企业报税编号、企业基本资料(股份及董事会构成等)、企业银行账户、企业财政年报、派发股息情况以及企业资产损益表等。根据规定,企业每月须向税务机关缴纳自行估计的税务,到财政年度结束时再统一报税,多缴退还,少缴补足。但是如果少缴的税务超过30%,则要罚款10%。如果个别月份利润增长发生变化,需要单独报告说明。

五、环境保护

马来西亚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是自然资源和环境部下属的环境局,主要负责环境政策的制定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监督和执行。马来西亚基础环保法律法规包括《1974年环境质量法》和《1987年环境质量法令》(指定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估)。涉及投资环境影响评估的法规包括《1990年马来西亚环境影响评估程序》和《1994年环境影响评估准则》(海边酒店、石化工业、地产发展、高尔夫球项目发展)。

根据《1974年环境质量法》,投资者必须在提交投资方案时考虑到环境因素,进行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污染,尽量减少废物的排放,把预防污染作为生产的一部分。根据《1987年环境质量法令》,必须进行环评的项目包括:将占地面积500公顷以上的森林地改为农业生产地、水面面积200公顷以上的水库/人工湖的建造、50公顷以上住宅地开发、石化与钢铁项目以及电站项目等。根据《1974年环境质量法》,马来西亚污染事故处理或赔偿的标准主要根据污染事故的性质、影响以及造成的后果来加以判定。

马来西亚环境影响评估程序分初步和详细两种:要求初步环境影响评估的项目主要包括农业;机场;水库及灌溉;土地开垦;渔业;林业;住宅开发;石化、钢铁、纸浆,基础设施;港口;矿产;油气行业;电站;铁路;交通;垃圾废物处理;供水等。初步环境影响评估由州环境局牵头审核,审批时间为5周。要求详细环境影响评估的项目主要包括钢铁厂;纸浆厂;水泥厂;煤电站;水坝;土地开垦;垃圾废物处理;伐木;化工产业;炼油;辐射危害行业等。详细环境影响评估由国家环境局总部牵头审核,审批时间为12周。

六、知识产权及数字经济

(一)知识产权

马来西亚知识产权立法涉及商标、专利、版权、工业设计、地理标识、外观设计和植物品种。马来西亚还系若干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的成员国,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MyIPO)是马来西亚国内贸易、合作社与消费保障部(MDTCC)的下设机构,负责规范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制度的相关事项以及各种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知识产权的执行仍由MDTCC的执行部门负责。

马来西亚涉及保护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的法律法规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工业设计法》《版权法》和《集成电路设计布局法》。《专利法》规定,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工业创新证书保护期限为10年。保护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年费,否则将导致专利失效。《商标法》规定,商标保护期限为10年,之后每次申请可再延长10年。《工业设计法》规定,工业设计最初保护期限为5年,之后可申请延长2次,每次5年,总保护期限为15年。《版权法》规定,文学、音乐或艺术著作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逝世后的50年;录音、广播及电影保护期为作品出版或制作后的50年。《集成电路设计布局法》规定,商业开发的保护期是开发之日起10年,未进行商业开发的保护期是从创作完成之日算起15年。

2011年11月1日《商品说明法》生效,提供了一种独特的知识产权强制执行工具——商品说明命令(TDO),对侵犯注册商标者,MDTCC有权对侵权人提起刑事诉讼。

(二)数字经济

马来西亚政府于2009年4月对外资开放了27个服务业领域,电脑及相关服务是其中一项。马来西亚目前允许外资100%持有与安装电脑硬件相关咨询服务、软件实施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库服务、电脑维护和维修服务等相关公司的股权。利用电子商务从事直接销售业务的公司没有股权限制。《多媒体超级走廊计划》(Multimedia Super Corridor,简称为MSC)是有关行业的主要优惠政策体系,通过申请获得有关地位的公司,可以享受所得税豁免或者投资税减免或研发自主资格及其他在外籍员工雇佣、进口设备税务方面的优惠。

马来西亚在数字经济领域最重要的法令是《1998年通信与多媒体法》。依据该法,相关网络设施、网络服务、应用程序服务、内容应用程序服务供应商必须向马来西亚通信与多媒体部申请执照。如果有关产品或服务涉及金融、货币、投资、机器机械、博彩、贸易分销等,还必须按照有关行业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执照。

电子合同在马来西亚受到法律认可,因此商品或服务的买卖合同可以通过网站或网络平台以电子形式成立,包括使用电子签名以及数字签名。有关电子合同/签名以及数字签名的主要法律法规分别为《2006年电子商务法》以及《1997年数字签名法》。

在马来西亚,任何媒体内容,包括网络内容与广告,必须符合《1998年通信与多媒体法》以及《马来西亚通信与多媒体内容法规》等的规定与限制。比如,《1998年通信与多媒体法》规定,任何内容应用程序服务供应商或内容应用程序服务使用者均不得提供不雅、淫秽、错误、威胁性或有攻击性的内容,以意图搅扰、辱骂、威胁或骚扰任何人。

根据《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任何有关个人数据收集、记录、保存或处理的商业活动必须遵守相关原则,如收集数据须得到数据主体同意、获取的数据在无数据主体同意时不得向任何人披露等。

马来西亚目前没有统一的网络安全法令,有关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分别分散在马来西亚的各种立法中。例如《1997年电脑犯罪法》《1998年通信与多媒体法》《刑事法典》和《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此外,《2021年数字经济蓝图》提出,到2025年,修订《个人数据保护法》以加强数据跨境章节的内容,制定基于国际最佳实践的数字经济征税体系。同时,所有新签订的贸易协定要包含数据跨境的内容。

总结

(一)马来西亚投资吸引力

马来西亚政府欢迎和鼓励外国投资者对其制造业及相关服务业进行投资,由于马来西亚投资法律体系完备、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各行业操作流程较为规范,加之其独特的地缘优势,吸引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企业赴马来西亚投资经营。马来西亚投资环境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地理位置优越,位于东南亚核心地带,可成为进入东盟市场和前往中东澳新的桥梁;经济基础稳固,经济增长前景较好;原材料资源丰富;人力资源素质较高,工资成本较低;民族关系融洽,三大民族和谐相处,政治动荡风险低。

(二)马来西亚投资风险

(1)政治风险:政治风险较低,但也存在潜在的风险,包括实行多党制逐渐激烈的党派之争、美国对马来西亚的影响等。

(2)环境保护风险:马来西亚目前没有统一的环保法典,环保法律体系相对复杂。在一项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新项目开展前,需要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估。马来西亚环保问题越来越成为容易被政治化的敏感问题。

(3)劳务引进风险

马来西亚政府只允许从印尼、柬埔寨、尼泊尔等15个国家和地区引进普通劳务,未对中国全面开放普通劳务市场,只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引进少量中国技术工人,颁发的工作准证也特别注明务工种类和雇主名称,依合法手续进入马来西亚的劳工如从事不同工作或为不同雇主工作,一律视为非法劳工。由于中国普通工人派出受限,中国企业不得不使用大量当地工人或其他国家外劳,在语言交流、宗教文化及生活习惯方面存在很大差异,难以保证工程施工进度。目前,中国企业办理中国籍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证难度大、手续多、时间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中资企业在马企业日常经营。

(4)国有化风险

马来西亚对某些行业的国有化问题出台过一些专门立法和规范性文件。为化解投资项目被国有化的风险,对中国企业来讲,一方面可根据具体投资项目投保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相关国家风险,另一方面可利用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国有化等国家风险。

总之,中国企业在马来西亚开展投资、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事前调查、分析、评估相关风险,事中做好风险规避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自身利益。

 

【参考文章、资料】

1.     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中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马来西亚(2024版)》,详情见https://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malaixiya.pdf

2.     中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公使衔参赞张佩东:《RCEP鼎助,中马迈向更美好未来》,http://chinawto.mofcom.gov.cn/article/e/s/202105/20210503058530.shtml

 



[1] 1985年11月23日,中马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协定于1987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文章作者
徐荣元
合伙人 |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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