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视点 | 从《加州隐私侵权法案》出发:出海美国隐私合规经验总结
作者:王渝伟 余扬
近年来,《加州隐私侵权法案》(以下简称“CIPA”)成为不少中国企业出海美国的“合规拦路虎”——多家出海美国加州的中国企业,因其在美运营网站上的数据收集问题收到加州律所的律师函,面临高额索赔威胁。我们团队在处理相关CIPA侵权纠纷的过程中,通过检索法条、判例及行业分析,梳理出一套系统的知识与经验,现分享给有出海需求的企业,助力规避美国加州的隐私合规风险。
以下是本文的核心启示:1)出海企业易因CIPA立法滞后、“碰瓷”诉讼风向及自身合规不足导致侵权风险,面临高额赔偿等损失;2)CIPA相关判例明确部分合规边界,拟议法案显积极导向;3)系统性合规整改仍是出海企业规避CIPA侵权纠纷的核心基础;4)个案应对应当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制定不同的策略。
一、CIPA案件典型场景
近期许多出海美国的国内企业收到了来自加州律所的律师函,对方律师在函件中表示:律所客户访问该公司官网时,发现它们的网站上部署了可识别匿名访客的技术工具,并经取证确认网站收集了访客的信息。这些美国律师主张此类技术符合CIPA定义中的“追踪装置”,且网站使用此类技术前未获用户同意,涉嫌侵犯隐私权,并威胁就此提起民事诉讼。
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我们经过检索发现,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点高度一致:出海企业在其在美运营网站上使用的Cookie、像素标签、会话回放工具等常见技术,被指控为CIPA下的“追踪装置”,而企业往往因未充分履行CIPA下的合规义务而陷入被动。实践中,部分企业由此沦为集体诉讼的被告方,需直面高额赔偿诉求、高昂诉讼成本及冗长诉讼周期等多重压力;另一部分企业则在综合权衡美国市场未来发展预期与诉讼成本后,选择在对方正式提起集体诉讼前与对方达成和解,以可控成本投入,前瞻性规避未来潜在的重大损失;而部分小微企业在遭遇 CIPA 侵权指控后,权衡多方利弊后选择退出美国市场。无论企业最终采取上述何种应对路径,陷入 CIPA 侵权纠纷对企业的影响,不仅体现为出海成本的直接攀升,从宏观战略层面审视,更会对其整体出海布局产生实质性的负面影响。
二、CIPA案件频发的四大核心原因
通过对CIPA立法背景、司法实践及企业现状的检索,我们总结出案件频发的四大关键原因如下:
1. 法律本身存在漏洞
CIPA制定于1967年,其立法声明称:科学技术的进步导致了新型窃听设备和技术的出现,持续增多的窃听行为对个人隐私权构成严重威胁,不可容忍。CIPA的立法初衷是保护公民隐私权,同时不对执法机构使用监听设备设置超越既往的限制。CIPA的核心内容集中在禁止未经同意的通信拦听和录音行为,但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该法案经历了多次修订和更新,对音频、视频和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通过Web Beacon、Cookie、TikTok Pixel、聊天机器人以及其他相关跟踪技术收集和处理的数据)的获取和使用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互联网发展,该法在近些年的诉讼中被不断扩大解释并被适用于涉及现代互联网技术的情形中,自2023年以来成为了针对网站追踪技术提起的集体诉讼的核心依据——美国律师将网站常见的IP地址收集、会话回放工具等,均解读为“追踪装置”。这种“立法滞后+解释扩大”的矛盾,让企业难以精准把握合规边界,给企业的正常商业活动造成了困扰,也给美国律师留下了滥诉、“碰瓷式”诉讼的口子。
2. 美国“碰瓷式”诉讼成产业
检索专业法律分析及行业报道发现,加州已经形成了针对网站追踪技术的“碰瓷”诉讼生态:
(1)操作模式:一些律所会先用自动化系统扫描网站,发现数据收集行为后批量发函,以CIPA“每次侵权赔偿5000美元”为筹码索赔(访问量大的网站集体诉讼索赔可达数百万美元),且根据CIPA的规定其无需证明实际损害,诉讼门槛极低。
(2)司法分歧助长投机:法院态度不一,如Greenley v. Kochava、Shah v. Fandom, Inc.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部分互联网追踪技术的应用应当履行CIPA合规要求,否则即构成侵权;但Licea v. Hickory Farms等案则驳回原告诉求,认为部分互联网追踪技术(如IP地址收集)是互联网基础机制,此类技术的应用并不一定需要履行CIPA的合规义务。这种不确定性让美国律师更易利用与中国企业的信息差“钻空子”。
(3)行业影响:2024年以来,诉讼从电商扩展到教育、金融等领域,许多企业因缺乏美国当地的专业法律意见,并且受限于在美进行诉讼的潜在成本,多选择通过支付和解金的方式“花钱消灾”,反而刺激更多诉讼。
3. 出海企业合规意识有待提高
多起案例显示,企业合规漏洞集中在三个层面:
(1)技术部署盲目:为提升用户体验或数据分析,未经评估引入TikTok Pixel、会话回放工具等,未意识到可能被认定为“追踪装置”。
(2)隐私合规体系建设存在滞后性:向美国加州用户提供的网站,未能依据该州当地的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全面且严格的合规整改工作,尤其针对 Cookies、像素标签等技术应用环节的合规性审查与管控,未予充分重视。
(3)风险应对机制存在缺位:收到相关法律函件后,一方面可能因语言沟通壁垒或法律认知障碍,导致回应进程迟延;另一方面亦可能因受当地律师所发函件中措辞及主张的影响,产生恐慌情绪。上述两种情形,均可能最终导致企业选择错误的解决方案。
4. 追踪技术普遍应用
现代网站离不开用户行为追踪技术,但这些工具恰是CIPA侵权纠纷的主要靶点。检索案例发现,争议集中在四类技术:
(1)Cookie与像素标签(如TikTok Pixel);
(2)会话回放工具:记录鼠标轨迹、输入内容;
(3)第三方SDK/插件(如广告、分析工具);
(4)聊天机器人/表单追踪。
由此可见,诸如Cookies、Google Analytics、Facebook Pixel等互联网行业内被广泛应用的工具,在加州法律环境下可能被重新定性为“追踪装置”,若擅自部署且未根据当地法律进行合规整改,很可能面临侵权风险。
三、出海企业的三大核心痛点
处理案件过程中,我们深刻感受到企业面临的现实困境:
1. 海外诉讼成本高、难度大
在美诉讼需要支付高额的美国律师费,并且美国的集体诉讼审理周期长达数年,期间可能面临禁令、财产冻结等不利因素,此外还需投入大量人力应对证据开示、技术鉴定。一方面,诉讼结果具有极高的不确定性,企业难以预判最终裁判走向;另一方面,诉讼期间的临时禁令等措施会严重影响企业正常商业运营,进而对其原计划的出海战略产生实质性冲击。此外,由于中美法律体系、文化差异,即便企业自认为已符合合规要求,亦难以快速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并组织有效的抗辩主张,客观上增加了企业的应诉难度。
2. CIPA滞后性与扩大解释加重合规负担
CIPA的立法初衷聚焦于传统监控行为,与当前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现状存在明显脱节,而法院对该法律条款的扩大解释,进一步导致企业所需承担的合规义务处于模糊状态:既要用追踪技术维持商业运营,又难判断“何种收集程度违法”。如加州刑法典第638.51条对“追踪装置”定义宽泛,几乎覆盖所有网站分析工具,企业陷入“用也不是、不用也不是”的两难。
3. 缺乏权威判决,诉讼结果难预测
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明显分歧,企业难以通过现有判例对自身行为的合法性作出有效预判;且加州目前正处于审议阶段的相关法案(该法案拟为商业数据收集行为设定豁免情形)尚未正式落地实施,导致企业的合规策略缺乏明确指引。在此背景下,不少企业在综合权衡美国市场的预期商业利益与潜在诉讼成本后,往往只能选择通过和解方式“花钱消灾”。
四、企业应对CIPA的实务解决方案
(一)系统性合规整改:从根源降低风险
基于上述判例明确的合规边界,结合CIPA、CCPA/CPRA要求,企业可从三方面推进系统性整改,从根源降低风险:
(1)完善隐私告知与同意机制:网站显著位置设Cookie横幅和英文隐私声明,清晰披露数据收集类型(区分基础数据与敏感数据)、用途、第三方共享情况,通过设置合规的“同意”获取机制,避免因“告知不充分”引发争议。
(2)技术风险评估与管控:针对网站所应用的各类技术,需先行评估其应用必要性,并细化分析其所收集数据的敏感级别与重要程度;在此基础上,综合权衡该技术应用的实际效用与潜在侵权风险,在最大限度履行 CIPA 项下合规义务的基础上,探寻并确立技术应用与法律风险间的平衡点,实现合规与运营的协同适配。
(3)建立同意管理平台和记录留存机制:基于美国加州隐私合规要求,部署功能完善的同意管理平台,确保用户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主作出同意或拒绝的选择;设立记录留存机制,留存用户的同意记录以及系统运行日志,降低潜在的诉讼风险与监管风险。
全面的系统性合规整改,不仅能够显著降低企业面临的 CIPA 侵权风险,同时可同步满足美国加州多项隐私法规项下要求;此外,该整改措施还能有效提升用户对企业的信任度,为企业后续在美市场的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合规平台与环境基础,助力其稳定推进出海战略。
(二)个案应对:针对企业的情况进行差异化处理
若企业已收到CIPA法律函,可结合前述判例,按“审查-评估-应对”三步快速处理:
(1) 快速审查:组织技术团队和法律顾问,核实被指控的技术(如Cookie、像素标签)的实际应用状态与存在情况,明确收集的数据类型,并调取隐私政策、用户同意记录等材料,对照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判例中的合规标准判断自身行为的合规性。
(2)自我评估:结合快速审查的结果,企业应综合考量侵权风险(如初步计算赔偿总额以及集体诉讼可能性)、司法判例指引、在美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潜在商业利益影响,确定应对策略。若侵权风险较高且有在美长期经营规划,可在律师协助下与对方启动和解谈判,以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若仅涉及基础数据收集等低风险情形,可优先完成技术整改与隐私政策优化,并根据对方是否采取进一步行动确定后续应对策略。
(3)及时应对:若决定对函件予以回复,应尽快作出初步回应,避免因 “拖延” 行为被认定为 “恶意侵权”;同时暂停争议技术的使用(如关闭涉事像素标签),降低后续侵权风险扩大的可能性,为后续谈判创造有利条件。
五、CIPA司法实践中的积极信号
面对CIPA纠纷,企业并非无计可施。我们在检索中发现,尽管司法存在分歧,但部分法院已通过判决明确了合规边界,为企业抗辩提供了关键依据——这些判例既能帮助企业判断自身行为合法性,也能在纠纷发生时作为核心抗辩理由,具体可参考以下四类典型判决的核心观点:
1. 常规IP地址收集不构成侵权:Licea v. Hickory Farms LLC案
该案中,原告指控被告网站收集IP地址违反CIPA,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并指出:CIPA立法初衷是规制电话监控,而IP地址收集是互联网设备通信的基础机制——任何用户访问网站时,设备都会自动向服务器传输IP地址,这是实现网页加载、网络连接的必要步骤,并非CIPA禁止的“追踪装置”。若将此类常规操作纳入违法范畴,会导致“几乎所有运营网站的企业都涉嫌侵权” 的荒谬结果。此外,法院在该案中也指出,对CIPA的宽泛解读,如果不进一步细化作为确切责任依据,可能会扰乱大范围的互联网商业活动,对社会运行效率造成负面影响。
这一判决为企业使用基础网络技术提供了重要支撑:企业仅收集IP地址等实现服务必需的数据,不一定构成CIPA侵权。
2. CIPA并不一定适用于互联网隐私:Casillas v. Transitions Optical, Inc.案
法院在该案中从立法目的切入,明确CIPA属于“执法授权类法律”,核心是规范执法部门的电话监听行为,与互联网用户隐私保护无直接关联。同时强调,用户主动访问企业网站时,已默示同意网站收集实现服务所需的基础数据(如IP地址),这种“自愿提供+服务必需”的数据收集,不符合CIPA规定的“侵权情形”。
对企业而言,本案的判决为针对CIPA侵权的抗辩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尤其当企业能证明数据收集是服务运营必需时,该判决的参考价值更高。
3. 互联网用户对IP地址无“合理隐私期待”:Rodriguez v. Plivo Inc.案
该案法院参考联邦判例,提出关键观点:在确定某一设备是否属于CIPA中的“笔式记录器”时,法院应关注所收集的信息类型,而非设备或收集过程。IP地址等设备基础数据,属于“用户在网络通信中必然暴露的信息”,用户对其无“合理隐私期待”,因此不适用CIPA限制。同时,法院特别区分了“基础数据”与“敏感数据”——不同于Greenley案中涉及的“唯一设备指纹”(可精准识别个体),单纯IP地址不具备强识别性,不属于CIPA规制的“追踪对象”。
本案提示企业:在数据收集前,可先按“是否具备合理隐私期待”分类,对IP地址等基础数据,可结合此案说明收集行为的合法性;对设备指纹、精准位置等敏感数据,则需强化合规措施。
4. 现代追踪技术并不一定构成CIPA下的“追踪设备”:Kishnani v. Royal Caribbean Cruises案
作为地方联邦法院今年6月最新的判决,该案明确两点核心结论:一是仅通过软件收集基本联系信息,或者原告仅访问该网站,不构成具体危害(concrete harm),因此原告并不具备诉讼资格;此外互联网用户对于网站的IP地址不具备对隐私的合理期待,即不构成对隐私的侵犯。二是TikTok Pixel、Google Analytics等工具收集的元数据(设备信息、浏览记录),并不构成CIPA下的“追踪设备”,因为此类技术不涉及CIPA关注的捕获通信识别信息(即“谁”“什么时候”“哪里”的信息),与1967年立法时针对的“电话窃听”本质不同。该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如果被告仅收集了通信的‘元数据’信息,则原告的隐私权没有受到侵犯,因为原告对此类信息(如IP地址或一般地理位置)没有隐私期待”。如果被告“收集的是双方通信的内容信息(如原告直接提供给被告的信息),则该软件/服务并不是‘追踪设备’因而不适用CIPA”。
这一判决为企业应对“常规追踪工具被指控违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抗辩依据。
5. CIPA在现代互联网技术环境中的修订可能:SB690法案拟为“商业目的”提供豁免
除了上述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判决外,加州政府目前针对这一立法缺陷提出的最新修订案正在审议过程中,该修订拟为“商业目的”设立例外,将对其中的有关条款予以修订(其中与本事宜有紧密联系的第638.50条也为“商业目的”设立了例外)。该法案如果通过,以符合商业用途方式使用的任何设备或流程将在CIPA的范围内获得豁免,并拟溯及适用于2026年1月1日前的待决案件。
结语
CIPA侵权纠纷的应对过程,亦是我们深入学习美国隐私合规体系的实践过程。对出海企业而言,既要认识到美国隐私法律的复杂性、特殊性及当地诉讼文化的潜在冲击,更需要通过“前置厘清风险与合规边界+动态推进合规整改/精准化个案应对”的组合策略,构建风险防线。实践中,需综合考量企业出海战略蓝图与美国市场商业展望,结合专业合规律师的法律意见搭建适配的出海合规全景框架,为出海目标的稳步落地提供法律保障。
附录:CIPA核心法条节选(中文版)
1. 第638.50条(“追踪装置”定义)
“捕获与追踪装置(Trap and trace device)”指能够捕获传入的电子或其他脉冲信号,并识别其来源号码或其他拨号、路由、地址或信令信息(这些信息合理可能用于识别有线或电子通信的来源),但不包括通信内容的设备或过程。
2. 第638.51条(“追踪装置”使用要求与责任)
(1)电子/有线通信服务提供商仅可在“运营维护服务、保护权利财产、用户免受滥用、记录通信事实、经用户同意”五种情形下使用追踪装置;
(2)违反者面临最高2500美元罚款或1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3.第637.2条(民事赔偿责任)
(1)任何受到损害的人均可向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提起诉讼,索赔“每次侵权5000美元”或“实际损害3倍”(取较高者);
(2)可同时请求禁止侵权行为;
(3)原告无需实际遭受损害(actual damage)或面临损害威胁。
参考资料:
[1]Eight-figure CIPA settlement underscores importance of telemarketing compliance; https://www.jdsupra.com/legalnews/eight-figure-cipa-settlement-5780734/#:~:text=telephone%20communications%20without%20the%20consent,%E2%80%9D
[2] https://legiscan.com/CA/text/SB690/id/3248179
[3]Criminalizing the Internet – Websites as ‘Trap and Trace Devices’ Under CIPA, Adam D. Bowser and Andrea M. Gumushian; https://natlawreview.com/article/criminalizing-internet-websites-trap-and-trace-devices-under-cipa
[4]CIPA Pen/Trap Update: From “Absurd Result” Arguments to Pro Se Complaints, Steven G. Stransky and Kim Sim Sandell; https://www.thompsonhine.com/insights/cipa-pen-trap-update-from-absurd-result-arguments-to-pro-se-complaints/
[5]Litigation, Professional Perspective - CIPA Trap and Trace/Pen Register Claims are Technologically and Legally Flawed, Jason Russell, James Pak, and Hillary Hamilton, Skadden; https://www.bloomberglaw.com/external/document/XF5NE81O000000/litigation-professional-perspective-cipa-trap-and-trace-pen-regi
[6]Trap and Trace Litigation: Why is this a Trend for Plaintiffs’ Attorneys?, Kathryn M. Rattigan of Robinson & Cole LLP; https://natlawreview.com/article/trap-and-trace-litigation-why-trend-plaintiffs-attorneys
[7]Surge in Website Privacy Claims: What You Need to Know About Trap and Trace and Search Bar Pixels, Jennifer M. Oliver, Andria R. Adigwe, and Tiffany Yeung of Buchanan LLP; https://www.bipc.com/surge-in-website-privacy-claims-what-you-need-to-know-about-trap-and-trace-and-search-bar-pixels
[8]Greenley v. Kochava, No. 22-cv-01327-BAS-AHG (S.D. Cal. Jul. 27, 2023)
[9]Moody v. C2 Educ. Sys. Inc., No. 2:24-CV-04249-RGK-SK (C.D. Cal. Jul. 25, 2024)
[10]Shah v. Fandom, Inc., No. 24-cv-01062-RFL (N.D. Cal. Oct. 21, 2024)
[11]Licea v. Hickory Farms LLC, No. 23STCV26148 (Cal. Sup. Ct. L.A. Ct. Mar. 13, 2024)
[12]Casillas v. Transitions Optical, Inc., No. 23STCV30742 (L.A. Super. Ct. Sep. 9, 2024)
[13]Rodriguez v. Plivo Inc., No. 23STCV08972
[14] Kishnani v. Royal Caribbean Cruise, No. 25-cv-01473-NW (N.D. Cal. Jun. 24, 2025)
【作者简介】
王渝伟,观韬上海办公室合伙人,数字法律与网络合规业委会主任,长期专注于网络安全数据合规业务领域。王渝伟律师在网络安全数据合规领域为金融、医疗、汽车、航空、互联网、房地产、物流、能源、生命健康、智能制造等行业的众多国内外企业提供该领域的法律合规服务。在上百个数据合规项目中,王律师带领团队为行业头部企业及研究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完成了一系列具有指导意义的数据合规项目。2020年以来,王律师在TMT和数据保护领域先后获得钱伯斯、Legal500、ALB、商法、亚洲法律商务、LEGALBAND等多个法律专业评级机构的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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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扬,观韬上海办公室数据合规团队律师助理。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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