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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系列 | 第139期:用人单位应该如何约定公司福利年休假?
2017-05-12
首页 > 观韬视点 > 实务 > 劳动法系列 | 第139期:用人单位应该如何约定公司福利年休假?

用人单位应该如何约定公司福利年休假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对于超过法定年休假部分的公司福利年休假(以下的“福利年休假”均指超出法定部分),常常存在前后矛盾的态度:既想给予员工实实在在的福利,又希望单位可以对超出部分掌握主动权。

现在,由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普及,大多数单位均知道,福利年休假的处理可以通过约定或规定来掌控(第十三条: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但具体如何拟定相关条款,本文稍作归纳。

一、明确区分两类休假的天数

有的用人单位仅约定总的年休假天数,其中几天属于法定年休假,几天属于福利年休假,并未区分。在实践中会存在被全部认定为法定年休假的风险。

建议条款: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入职以后可以享有每年20天的假期,其中15天为法定年休假,5天为公司福利年休假。

二、明确休假的先后顺序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如果员工还有剩余法定年休假没有休完的,单位一般应折算并支付未休年休假补偿(法条原文为“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实质是经济补偿)。所以在上述法定年休假和福利年休假并存的休假制度下,单位可以通过约定或规定,要求员工先休法定年休假;如剩余部分系福利年休假的,单位可以约定不支付或少支付相关工资报酬。

建议条款:员工在使用年休假时,应先使用法定休假天数(15天),再开始使用福利休假天数(5天)。

三、对于未休福利年休假的补偿约定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员工未休法定年休假的,单位应依照日工资300%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包括已付工资)。但对于福利年休假,单位的自主权就大得多。

建议条款:因公司工作安排,导致员工未休法定年休假的,公司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公司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未休福利年休假的,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公司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在这里,单位即便约定不支付补偿也是可行的。但类似约定赋予了单位随时取消福利年休假的权利,令员工几乎完全无法感受到“福利”的意义;故不建议如此约定。

四、关于安排员工补休年休假的约定

在劳动合同将要解除或终止时,单位可能会安排员工补休年休假,以此替代应当支付的未休年休假补偿。

《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根据上述规定,安排年休假并非完全是单位单方权利,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员工同意。所以,在法定年休假部分,即便单位想安排员工休假的,员工也有选择不休假,而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

但在福利年休假部分,单位就可以通过安排员工休假的方式,节约成本。

建议条款:公司可以要求任何员工在任何时间休完剩余福利年休假。如员工拒绝公司休假安排的,则视为自动放弃公司安排的休假天数,公司不再安排补休或给予任何补偿。

 

 

蒋雯

合伙人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电话:+8610 6657 8066

传真:+8610 6657 8016

电子邮箱:jiangw@guantao.com

 

张勃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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