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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解读 | 对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广告法》解读
2016-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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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广告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次对广告法的修订幅度非常大,新修订的广告法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和时下广告经营活动和广告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新情况,进行的规范和完善,这些新增加的规定和举措,对于规范广告经营活动,惩治虚假广告,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明确广告代言人的定义,规范其权利义务

时下的商家大多喜欢借助明星的知名度和人气,不惜支付高昂的广告费聘请明星为其商品或服务代言,借此提升商品的销售量和知名度。明星代言的商品种类从日用品、家电、食品、保健品、药品,到化妆品,以及名贵首饰等琳琅满目,千姿百态,代言的商品质量也参差不齐,因商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民事纠纷和诉讼也日渐增多,故明星代言也成为时下百姓热议和关心的话题。

此次新修订的《广告法》明确了广告代言人的概念,即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对广告代言人的年龄进行了限定,即规定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作为广告代言人。这条规定并不是意味着以后未满十周岁的儿童不可以出现在广告中,而是不可以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形象出现,其作为广告的表演者展示商品功能和特性我理解应该是可以的,比如婴儿纸尿裤的广告中,婴儿穿着纸尿裤玩耍,展示纸尿裤的方便和舒适,广告中是可以出现儿童形象的。

新法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广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和证明。同时还规定代言人不得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做推荐、证明。根据这些规定,明星将不能为其没用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做代言。明星代言人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为其做代言推荐、证明,并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规定,明确了代言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义务。同时新法还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查处明星的虚假代言行为,若明星在虚假广告中做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则不得接受新的广告代言。

二、进一步充实完善广告内容准则

新修订的《广告法》增加了医疗、保健食品、教育培训、招商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等广告内容准则,针对当前医疗、药品、保健食品、教育培训和招商引资等行业的广告乱象行为,进行有效规范,防止虚假广告滋生和蔓延。

三、将互联网广告纳入广告法的调整范围

针对当前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新修订的《广告法》将互联网广告纳入其调整范围,并对互联网广告行为予以规范。新法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否则工商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对广告主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新法还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针对其明知或应知的利用其发布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四、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并加大对违法、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 

针对当前虚假广告泛滥的情况,新法明确了虚假广告的定义,即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并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构成虚假广告的情形,增强了条文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性。针对虚假广告的处罚措施,新法的处罚力度相比修订前有了更大幅度的提高,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罚款金额从之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修订为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五、在条款上更突出和细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修订前的《广告法》只是笼统的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修订后的《广告法》,从规范广告内容准则和广告行为规范方面,更细化和注重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如新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新法还规定,针对未成年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服务,以及可能诱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针对当前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游戏,以及网络游戏中充斥暴力、色情等社会突出问题,新法规定,在针对未成年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这些规定都将更有利于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为未成年的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健康环境,使其免受不利因素的诱导和影响。

六、进一步严格规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内容和发布方式

当前保健食品和药品行业广告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诸如夸大保健食品的功效和药品的疗效,甚至不惜假借科研机构以及行业专家名义为保健食品和药品做推荐和证明等,更有甚者借助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类节目,推销医疗、药品和保健食品等,这些都是商家惯用的广告宣传噱头和销售伎俩,并因此误导消费者,致使众多消费者因此上当受骗,屡见不鲜。

新法针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等广告内容和广告发布做了更加详细的规范。新法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不得涉及疾病防治和治疗功能,并不得声称或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禁止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等。同时要求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得代替药物”的字样。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规定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不得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内容,以及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等。这些规定有效的规范了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内容,更好的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严控烟草、酒类广告的发布范围和内容

新修订的广告法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它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违法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最高一百万元的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处罚。

针对酒类广告,新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酒类广告中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出现饮酒动作;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明示或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的内容。

八、加强社会公众对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督

新法赋予社会公众对违法广告和虚假广告的投诉和举报权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并且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九、增加公益广告,扩大广告法的适用范围

新法首次将公益广告纳入广告法的调整范围,同时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新法规定,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

十、增加对垃圾广告的处理措施

针对当前垃圾广告泛滥的情况,即一些商家通过短信、互联网、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在事先未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大肆向社会公众群发商业广告,给当事人的工作和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每个人几乎都有切身体会。新法对此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受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十一、明确和强化广告监管机构的权力和职责

新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广告监管工作中的权力和职责,可以更好的维护和保障广告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了行政执法力度和效能。

十二、提高法律责任的震慑力

新法区分违法广告和虚假广告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具体情节,给予不同力度和种类的处罚措施,新法相对旧法在处罚力度上有大幅提高,尤其是针对虚假广告,以及关系社会大众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严重违法广告,规定了最高一百万元的行政罚款,以及吊销营业执照,和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等行政处罚措施。

针对违反规定,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构成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力的打击了违法和虚假广告的泛滥。同时新法还增加了信用惩戒措施,规定违法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予以公示。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孙静

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电话:(86-10)6657 8066

传真:(86-10)6657 8016

电子邮箱:sunjing@guant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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