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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中茂知产团队代理的金庸诉同人作品作家第一案获评 2018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2019-05-07
首页 > 新闻动态 > 交易 > 观韬中茂知产团队代理的金庸诉同人作品作家第一案获评 2018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2019年5月5日,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公布了“2018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的评选结果,获评案例经社会公众公开投票及专家评议后从30件候选案例中脱颖而出。其中,观韬中茂知产团队梁朝玉律师、孙静律师代理的“金庸诉江南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成功获评。梁朝玉律师、孙静律师在本案中作为同人作品《此间的少年》出版、发行方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全程参与了该案一审阶段的办理。


【研究价值】

基于金庸先生著名武侠小说作家的特殊身份,本案一经启动,即备受社会公众及法律业界的广泛关注,被称为是我国 “同人作品第一案”。该案件一审由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历经2年,于2018年8月16日进行了公开宣判,目前处于二审阶段。

本案最具研究价值的问题主要包括同人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角色商业化使用权是否为法定权利;同人作品作家及出版、发行方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针对上述争议问题,天河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同人作品与既有作品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和故事情节在整体上仅存在抽象的形式相似性,不会导致读者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二者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构成对既有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同时,角色商业化使用权并非法定的权利,通过文字作品塑造而成的角色形象与通过美术作品、商标标识或其他形式表现出来的角色形象相比,缺乏形象性与具体性,以角色商业化使用权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并无法律依据。其次,在既有作品元素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情况下,仍可通过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相关合法权益给予保护,因此同人作品作家及出版、发行方借助既有作品的影响力,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出版发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获评理由】

诉争事项涉及“同人作品”的法律地位问题,以及同人作品的创作与著作权侵权判断标准之间的关系。该案判决不仅为认识和理解同人作品面临的法律风险带来启发,也对于我国同人作品的发展以及侵权认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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