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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上海分所狄青律师成功办结一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被当庭释放
2016-06-12
首页 > 新闻动态 > 交易 > 观韬上海分所狄青律师成功办结一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被当庭释放

近日,观韬上海分所狄青律师办理的一职务犯罪案件审结。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下称“松江法院”)认定:对被告人鲍某的刑事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十五年追诉时效期间,松江法院据此依法裁定终止审理。被告人鲍某遂被当庭释放。具体案情如下:

1996年7、8月间,中国农业银行松江支行主任助理王某采用将空头支票直接入账的方法,每天挪用该行公款320万元用于归还前一天从该行公款中为空头支票垫支的320万元,事发后王某畏罪潜逃。2015年6月,王某被抓获归案,王某并供述鲍某亦参与作案。鲍某遂于犯罪行为发生十九年后的2015年9月被抓获。2015年12月鲍某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起诉至松江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两高”于2016年4月18日颁布关于贪污贿赂罪司法解释(下称“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界定了刑法384条第一款“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中“数额巨大”的标准为“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本案鲍某挪用公款的金额为320万元,不属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情形,而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量刑幅度为“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十五年,因此,对鲍某的刑事追诉已过时效。

狄律师的辩护意见比较了79刑法和现行刑法对挪用公款不退还行为的定性,从就事论事而言,挪用公款不退还的行为在现行刑法框架下的处罚比79刑法要轻,因此本案应适用现行刑法。同时由于鲍某在一审宣判前有意愿全额退赃,处罚条款可变更适用“情节严重”的情形;加之新司法解释对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涉案金额,对鲍某也应适用“情节严重”而不是“数额巨大”。

因此,根据现行刑事法律规定,对鲍某的刑事追诉时效应为十五年,鲍某在犯罪后第十九年被追诉显然超过了追诉时效。事实上,松江法院的审理结果也确实采纳了狄律师的辩护观点,最终以超过十五年追诉时效为由,对本案依法终止审理,并当庭释放了被羁押近九个月之久的鲍某,有力维护了实体与程序的双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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