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视点│BEPS背景下“红筹陷阱”的显性化:从陌陌补税案审视中概股税收协定待遇被否决风险
作者:刘大刚 李欣宇
随着中国深度参与全球税收治理并积极落地BEPS(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监管已从“形式合规”转向“实质穿透”。曾被视为中概股出海“标配”的经典红筹架构,在 BEPS 时代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合规挑战,若缺乏实质性经营,极易演变为税务合规的“陷阱”。本文结合 2025 年最新案例与政策趋势,为企业提供合规指引。
一、BEPS 核心概念与全球税收治理背景
首先,明确BEPS 的核心定义。BEPS 即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是指跨国企业利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规则差异、征管漏洞等,通过不合理的关联交易、架构设计等方式,将利润从实际经营地转移至低税率或无税地区,从而实现全球整体税负最小化的行为,该行为会造成相关国家税收流失,破坏国际税收公平秩序。
其次,梳理BEPS 的全球推进脉络。为应对这一国际税收难题,G20 携手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出 BEPS 行动计划,围绕税收协定滥用、转让定价、数字经济税收等 15 项核心议题制定解决方案,推动各国税收规则协同完善,强化跨境税收征管合作,而中国作为 G20 创始成员国,始终深度参与全球税收治理,积极落地 BEPS 行动计划,成为国际税改的重要参与者和践行者。
第三,关注BEPS 落地对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的影响。在 BEPS 框架下,全球税收透明度显著提升,各国税务机关对跨境税收的监管均从 “形式合规” 转向 “实质穿透”,对于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审查,不再仅关注形式上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而是更注重企业是否具备真实的商业实质,这也成为非居民企业跨境经营中税务合规的核心要求。
二、中国落地 BEPS 的实践举措
中国在落实 BEPS 行动计划过程中,结合国内税收征管实际,出台一系列政策与管理措施,将 BEPS 核心原则融入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全流程,构建起 “实质重于形式” 的监管体系,具体举措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强化“受益所有人” 判定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9 号明确了“受益所有人”的具体判定因素,要求税务机关结合企业股权结构、人员配置、资金流向、决策机制、风险承担等多维度进行综合分析,穿透审查企业是否真正享有相关所得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不再仅凭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就给予协定优惠税率,从源头防范税收协定滥用[1]。
其次,引入“主要目的测试”(PPT)一般反滥用规则。借鉴 OECD 的 BEPS 行动计划成果,我国在《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了这一核心规则,若一项交易或安排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获取税收协定待遇,纳税人需举证证明该行为符合协定条款设定目的,否则将被否决协定待遇资格[2],这一规则弥补了具体反避税条款的漏洞,对各类择协避税行为形成全面约束。
第三,全面实施 “实质重于形式” 监管原则。税务机关借助国际税收情报交换、CRS(共同报告标准)机制、大数据比对等手段,精准识别红筹架构中缺乏实质经营的 “导管公司”“空壳实体”,对于仅注册在低税率或避税地区,无真实办公场所、运营人员和实质性经营活动,仅作为资金中转站的非居民企业,即便持有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也会被否定其享受协定待遇的资格[3]。
第四,优化非居民企业协定待遇管理模式。在推行 “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管理方式的基础上,同时强化后续监管与资料核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5 号明确了非居民纳税人的资料留存义务,要求企业归集并妥善保存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交易资料、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税务机关通过常态化后续核查,对资料缺失、不实或无法证明商业实质的企业,依法否定其协定待遇[4]。
三、 2025 年非居民企业协定待遇被否典型案例
在 BEPS 落地后的严格监管背景下,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滥用协定待遇的行为开展严厉查处,2025 年多起典型案例凸显了商业实质缺失带来的严重后果,“红筹陷阱”正逐渐显性化:
首先,挚文集团(陌陌)股息协定待遇被否案[5]
该案生动诠释了经典红筹架构如何演变为“陷阱”。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向其香港母公司支付股息时,自行适用《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的5%优惠税率。税务机关在后续核查中发现,香港公司仅设有1名董事,且由最终控股方美国挚文集团委派,缺乏独立的投资决策能力和风险管理职能。更关键的是,香港公司在收到股息后3个工作日内就将资金转付至美国母公司,明显构成“导管安排”。税务机关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八条认定其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最终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5.47亿元。此案凸显了税务机关对资金流向和决策机制的穿透式监管。
其次,深圳龙华区非居民股东B公司股息协定待遇被否案[6]
该案例展示了税务机关对中小型跨国企业的监管力度。香港B公司作为境内制造业企业A公司的全资股东,在2024年度股息分配中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税务机关调查发现,B公司3名员工中2名为关联方借调人员,办公场所为虚拟注册地址,且所有重大决策均需报请境外总部批准。值得注意的是,B公司注册资本仅1万港币,与持有的境内资产规模严重不匹配。税务机关依据国税公告2018年第9号,认定其不具备承担投资风险的能力,最终补征税款700万元。本案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中小企业跨境交易中的适用。
第三,香港P公司特许权使用费协定待遇被否案[7]
本案凸显了资料报送义务的重要性。香港P公司向境内企业收取品牌使用费时,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提供分许可协议副本。税务机关调查显示,该公司近三年无全职员工,财务报表显示其业务收入与费用严重不匹配。根据国税公告2019年第35号要求,纳税人未能证明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最终被否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此案警示企业,资料留存备查义务不可忽视。
第四,巴巴多斯某凯公司股权转让收益纳税争议案[8]
本案涉及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合规要求。巴巴多斯某凯公司在转让境内公司股权时,提供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存在多处瑕疵:证明文件缺乏税务机关电子验证码,中文翻译未经公证,且无法提供公司实际管理场所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认定,其未能有效证明税收居民身份,最终补缴税款4.65亿元。此案强调了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文件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要求。
第五,北京顺义区飞机租赁业务“受益所有人”身份被否案[9]
本案展示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威力。税务机关通过引擎铭牌信息发现资产所有权归属开曼群岛公司,进而通过CRS(共同报告标准)机制获取了跨境资金流动证据。调查显示,S1公司近三年累计收取租金1.2亿元,其中98%均在收款后24小时内转付至开曼公司。这种“即收即付”模式明显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最终被认定为导管公司。此案体现了大数据时代国际税收征管的协同效应。
四、非居民企业的税务合规应对对策
在 BEPS 落地后的监管环境下,非居民企业若缺乏商业实质、违规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将面临多重税务风险,而结合监管要求和典型案例,企业需从多方面构建合规体系,积极化解“红筹陷阱”风险,具体合规应对对策如下:
首先,构建具备真实商业实质的控股架构。这是防范“红筹陷阱”的核心基础。企业应避免设立仅作为资金中转站的“空壳”中间层公司,控股公司需配备真实的办公场所、必要的专职运营人员,建立独立的董事会决策机制。
其次,完善资料留存备查机制。全面归集并妥善保存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董事会决议、交易合同等材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核查性。
第三,确保资金流向与业务实质相匹配。规范跨境资金收付行为,避免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在短期内无合理商业理由转付给最终控股方,杜绝“导管式”资金流转。
第四,主动开展常态化税务健康检查。企业应主动评估现有红筹架构是否符合 BEPS 监管要求。对于历史遗留的“空壳”架构,应及时进行重组或补充商业实质,变被动应对稽查为主动合规管理。
五、 小结
以陌陌案为代表的红筹架构曾是中国企业境外资本化与税务筹划的经典模式。但在 BEPS 深度落地与税务机关加紧穿透式审查的背景下,仅维持“形式合规”的红筹架构正演变为高风险陷阱。昔日的政策便利与低税负优势正迅速消失,相关企业务必保持高度警觉,告别“空壳”思维,及早开展具备商业实质的合规安排。
[1] 借鉴“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第六项行动计划(防止税收协定待遇的不当授予)成果,提高“受益所有人”判定标准的刚性,对滥用协定风险较高的安排进行更加有效的防范。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S/OL].2018[2026-02-09].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781/content.html.
[2]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避税安排具有以下特征:(一)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二)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S/OL].2014[2026-02-09].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1/c5195229/content.html.
[3]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局长饶梦阳.加强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监管 [N]. 中国税务报,[2024-03-26].[2026-02-09].
[4] 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S/OL].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5 号,2019.
[5] 陌陌母公司挚文季报图解:营收26亿同比降2.6%,净亏1.4亿.[EB/OL].[2026-02-09]. https://www.36kr.com.
[6] 林建荣.说理式”执法精准确定“受益所有人”[N]. 中国税务报,[2025-08-26].[2026-02-09].
[7]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税收协定执行案例集 [M]. 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9.
[8] (2022)皖行终 551 号 某凯控股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等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9] 付思,徐牛,王雪,王善宏。小铭牌牵出飞机租赁业务真实 “金主”[N]. 中国税务报,[2024-03-26].[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