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双碳观察 | 碳中和与环保政策研究2026年1月刊
作者:蒋则谢
责编:李慧文
观韬双碳观察是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碳中和与环保业务委员会聚焦“碳中和与碳达峰”及环保领域的月报,从法律的角度解读最新的双碳政策及环保案例,并提供相关的评析。
一、最新政策速读
1. 生态环境部就最新发布的12项CCER项目方法学答记者问
2026年1月9日,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就2025年发布的12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CCER)项目方法学答记者问。此次方法学覆盖油气田回收利用、生态系统碳汇、农业废弃物资源化、新能源利用、节能提效及六氟化硫减排等六大领域。加上此前发布的6项,我国CCER方法学总数已增至18项。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发布的方法学聚焦落实国家自主贡献目标中的重点和难点,突出可再生能源、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减排及生态系统碳汇等方向,为更多减排项目进入市场提供制度支撑。
自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于2024年1月启动以来,市场运行总体平稳。目前累计开户主体超过5700个,CCER累计成交量约922万吨,成交额6.5亿元,均价约70元/吨,已登记项目预计可实现减排约1.25亿吨。
观韬点评:此次CCER方法学系统性扩容,标志着自愿减排市场由试点探索迈入加速发展阶段。方法学从以往侧重“本身绿”的碳汇与新能源项目,延伸至建筑节能、农业废弃物处理、油气田回收利用等转型减排领域,显著拓宽了市场参与边界。多项方法学在细分领域实现规则创新并填补国际空白,体现出我国在碳核算制度设计上的引领价值。随着规则体系完善与交易活跃度提升,CCER市场有望持续释放制度红利,为绿色转型和“双碳”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2. 生态环境部印发《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2025年版)》
2026年1月4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正式印发《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2025年版)》(环办气候〔2026〕1号),为各地开展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提供依据。该指南是对2011年试行版的首次全面修订,旨在提升清单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并加强与国家清单及国际规则的衔接。
新版指南在边界范围、核算方法、数据要求和管理机制等方面作出系统完善。清单覆盖领域进一步扩展,新增废弃物生物处理、焚烧处理排放,工业过程行业数量翻倍,并首次将二氧化碳捕集、运输与封存纳入能源活动核算。核算方法全面对标IPCC最新指南,更新全球增温潜势值。同时,对活动数据的完整性和精度提出更高要求,并强化对主管部门和编制团队专业能力与数据质量管理的要求。
观韬点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2025年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省级排放统计核算体系迈向制度化、规范化新阶段。指南通过拓展核算边界、对标国际方法学、强化数据与质量管理,显著提升清单的科学性和国际可比性,为构建“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的排放体系奠定基础。将CCUS纳入能源活动清单、引入“三调”数据核算碳汇,体现政策前瞻性。同时,更高的数据和能力要求也对地方执行提出挑战,亟需配套加强能力建设与资源保障。
3. 工信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工业绿色微电网建设与应用指南(2026—2030年)》
2026年1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工业绿色微电网建设与应用指南(2026—2030年)》(工信厅联节〔2025〕77号),引导工业企业和园区加快工业绿色微电网建设,扩大绿电应用,推动重点行业节能降碳。
《指南》明确,工业绿色微电网以向工业用户提供绿色电力为核心,集成光伏、风电、储能、氢能、余热余压利用及智慧能源管控等系统,实现工业生产与电网友好互动和协同运行,是推动工业用能低碳转型、落实碳达峰目标的重要抓手。
《指南》提出多能互补、就近消纳、源网荷协同和数智化管理等原则,按用能特征划分高载能、灵活性、可调节和高可靠四类应用场景,并明确建设与运行要求。新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就近自消纳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
观韬点评:《工业绿色微电网建设与应用指南》的出台,为工业领域推进绿色低碳转型提供了清晰的技术和路径指引。通过多能协同与智慧管控,工业绿色微电网有助于提升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比例和能源利用效率,是实现工业领域碳达峰的重要支撑。按用能特征划分应用场景并明确绿电自消纳比例要求,增强了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但在实际推进中,仍需配套解决投资成本、技术标准和电网友好互动机制等问题,方能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4.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年1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邮政局联合印发《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国市监认证规〔2025〕5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绿色产品,是指产品的资源、能源、环境、品质等绿色属性符合相关评价标准的产品。绿色产品认证包括绿色产品全项认证、绿色产品分项认证。绿色产品全项认证是指认证机构对产品的全部绿色属性,是否符合绿色产品评价标准实施的合格评定活动;绿色产品分项认证是指认证机构对产品的部分绿色属性,是否符合绿色产品评价标准实施的合格评定活动。
《办法》明确,国家建立实施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统一产品目录,统一评价标准,统一认证规则,统一产品标识。绿色产品认证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绿色产品标识通常为绿色,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标注后应当清晰可识。
观韬点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进入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新阶段。“全项认证+分项认证”的分类管理体系,在确保权威性的同时兼顾灵活性,有效缓解认证碎片化和标准不统一问题。统一目录、标准、规则和标识,有助于提升认证公信力和市场透明度。下一步,仍需通过完善采信和激励机制,加强与政府采购、绿色消费等政策衔接,推动认证成果转化为实际市场价值。
5.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6年1月8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能发资质规〔2025〕107号),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划转、核销及相关管理工作。与我国境内有物理电量交换的境外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绿证核发机构依托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按月对可再生能源电量核发绿证,每1000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核发1个绿证,不足核发1个绿证的当月电量结转至次月。绿证有效期2年,电量生产所属自然月计为第0月,至第24月最后一个自然日止。
《细则》明确,对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以及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投产的完全市场化常规水电机组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对项目自发自用电量、离网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和2023年1月1日(不含)之前投产的常规水电机组上网电量,核发不可交易绿证。
观韬点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印发,是我国绿证制度从“试点探索”迈向“全面推广”的关键一步。细则通过覆盖核发、交易、核销的全流程管理,为绿证市场规范运行奠定基础,并通过扩大可交易主体增强市场供给。但绿证价格形成、与碳市场衔接及消费激励机制仍有待完善,需配套政策持续跟进,以充分释放绿证制度对能源绿色转型的支撑作用。
6. 国家能源局:光伏发电全生命周期碳排放评价标准发布
2026年1月13日,国家能源局发布2025年7号公告,围绕规范能源项目规划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完善重要产品技术要求,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支撑节能提效和碳排放管理等,集中出台了一批重点行业标准。
在节能提效和碳排放管理标准方面,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光伏发电项目全生命周期碳排放量化方法及评价标准》。本标准适用于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生命周期碳排放的量化方法、系统边界、数据收集要求及评价指标,分布式光伏项目可参照使用,规定了各阶段碳排放核算范围、统一量化方法与数据选取原则等,并提供了评价指标与报告模板。
标准的发布实施,将为光伏发电项目碳足迹量化与低碳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助力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此外,国家能源局还发布了《风力发电项目全生命周期碳排放量化方法及评价标准》,适用于风力发电项目全生命周期碳排放的量化及评价,规定了风力发电项目(包括陆上风电、海上风电)全生命周期碳排放量化的边界与范围、量化方法、数据收集和评价指标。
观韬点评: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全生命周期碳排放量化方法及评价标准的发布,是我国可再生能源领域碳足迹管理的重要里程碑。统一的核算方法和评价标准,为量化项目真实减排效益、支撑碳交易和绿色金融提供了技术基础,有助于提升核算的科学性和可比性。后续仍需通过完善数据获取、降低核算成本和健全第三方核查体系,推动标准有效落地。
二、相关典型案例评析
王某诉范某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3日,王某作为投资人与范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范某公司)签订《投资入股合作协议书》,约定王某以50万元现金入股范某公司低碳商城和甘肃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经纪机构等两项业务,占股比例为10%。协议签订后,王某分别于2023年11月16日、11月21日向范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阳转账共计50万元。
范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获得甘肃碳排放权交易中心颁发的《经纪会员资格证书》,并于9月29日与甘肃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签订《甘肃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经纪会员合作合同》。同时,范某公司与甘肃佳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佳碳公司)签订《合作返佣协议书》,约定甘肃佳碳公司取得甘肃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交易板块的独家运营权,范某公司应向甘肃佳碳公司缴纳风险准备金200万元。
王某主张,范某公司在订立、履行协议时明确告知其合作对象为国有官方机构“甘肃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但实际上仅与甘肃佳碳公司签订返佣协议,并虚构了“向甘肃碳交中心支付履约保证金532041元”,构成欺诈,请求撤销协议并返还投资款。范某公司抗辩称,甘肃佳碳公司是甘肃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为运营碳权交易产品而设立的项目公司,享有碳权领域交易业务的运营服务权利义务,范某公司根据指示支付保证金,不存在欺诈。
【判决结果】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投资入股合作协议书》的主体为王某与范某公司,洪某阳系作为范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在协议上签名。根据协议约定,王某以50万元入股范某公司低碳商城和甘肃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经纪机构等两项业务,并非直接约定该50万元用于向甘肃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缴纳保证金。范某公司已与甘肃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签订经纪会员合作合同,且甘肃佳碳公司是为运营甘肃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的碳权领域交易产品而成立的项目公司,享有碳权领域交易业务的运营服务权利义务,范某公司依据甘肃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甘肃佳碳公司的指示支付保证金有一定的事实依据。王某亦在甘肃碳交APP平台开设了账号,范某公司根据提现金额按王某占股比例向其分配了收益。综上,王某主张撤销协议的理由依据不足,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协议标题为“范某公司甘肃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经纪机构投资入股合作协议书”,协议就王某投资入股范某公司低碳商城和甘肃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经纪机构等业务事宜进行约定,协议落款处列明签订主体为王某与范某公司。王某将投资款转账至洪某阳账户,范某公司亦认可收到王某的投资款,应认定案涉协议的签约主体为王某、范某公司,洪某阳系作为范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在协议书落款处签名。案涉协议并未约定或承诺该50万元用于向甘肃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缴纳保证金。范某公司已与甘肃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签订经纪会员合作合同,甘肃佳碳公司是为运营甘肃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的碳权领域交易产品而成立的项目公司,享有碳权领域交易业务的运营服务权利义务,范某公司抗辩其依据甘肃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甘肃佳碳公司的指示支付保证金具有事实依据。王某以存在欺诈为由主张撤销案涉协议依据不足。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述】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合作中是否构成欺诈以及协议的效力认定。法院通过严格的文义解释和事实认定,明确了合同义务的边界与风险分配规则。从法律适用看,案涉协议明确约定王某投资入股的是范某公司的低碳商城和甘肃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经纪机构等业务,并未约定50万元投资款专门用于向甘肃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缴纳保证金,王某的欺诈主张缺乏合同依据。法院查明,范某公司已与甘肃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签订经纪会员合作合同,甘肃佳碳公司是为运营碳权交易产品而成立的项目公司,范某公司向甘肃佳碳公司支付保证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王某在甘肃碳交APP平台开设了账号,范某公司亦按其占股比例分配了收益,表明相关业务确实在开展。
该判决对新兴碳市场领域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法院通过厘清碳交易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了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对于规范碳市场交易活动、促进碳减排技术研发与服务企业积极履行合同具有示范意义。另一方面,判决提醒投资者在参与碳市场相关投资时,应仔细审查合作条款,明确资金用途、合作模式、风险分配等关键内容,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纠纷。总体看,本案通过严格遵循合同约定,既保护了诚信交易方的合法权益,也为碳市场交易的规范健康发展提供了司法指引。
三、本月新规新闻一览
发布日期 | 部门/单位 | 新规/新闻 |
2025.12.30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 印发《工业互联网和人工智能融合赋能行动方案》,提出通过实施基础底座升级、数据模型互通、应用模式焕新、产业生态融通等四大行动,推动工业互联网和人工智能融合赋能,到2028年推动不少于50000家企业实施新型工业网络改造升级,在20个重点行业打造一批高质量数据集,加快汇聚重点领域供应链数据、工业基础数据、"双碳"基础数据。 |
2025.12.31 | 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 | 发布《关于发布2023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公告》,公布了2023年全国、区域和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以及全国化石能源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供核算电力消费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时参考使用。该因子与2021年、2022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一致。 |
2025.12.31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 发布关于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碳排放因子基础数据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1月30日。该标准将为民用建筑碳排放核算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
2026.01.07 |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 | 联合印发《关于实施绿色消费推进行动的通知》,围绕丰富绿色产品供给、提升绿色服务消费、创新绿色消费模式、推动绿色循环回收等七方面提出20项举措,明确推广绿色消费积分、构建三级回收体系等具体要求,对“十五五”时期绿色消费工作作出系统安排。 |
2026.01.12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建立突出基金投向政策取向评价、覆盖基金运营管理全流程、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体系,设置政策符合性、优化生产力布局、政策执行能力等三个一级指标,将碳减排纳入政府投资基金投向指导评价。 |
2026.01.14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 | 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深挖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潜力,带动重点行业领域减碳增效和绿色低碳转型,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出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具体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