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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逆全球化趋势下的刑事法律规制与风险识别
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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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逆全球化趋势下的刑事法律规制与风险识别


作者:叶阳天

 

前言:逆全球化的背景根植于资本主义全球化进程中积累的结构性矛盾。一方面,自20世纪90年代新自由主义主导的全球化加速以来,资本扩张导致发达国家产业空心化、贫富分化加剧、内部矛盾凸显。另一方面,新兴经济体(如中国)的崛起冲击了以美国为中心的单极霸权体系,发达国家内部中产阶级萎缩、右翼民粹主义崛起,政府引导民众将失业和福利削减归咎于全球化红利分配不公。

 

美国为维护其长久以来的国际霸权,强行在贸易、科技、金融等领域推动一系列逆全球化举措,包括:1、以关税壁垒、产业补贴等形式开展的贸易保护措施,限制国际自由贸易;2、以技术封锁、技术出口管制、产业链脱钩等方式遏制新兴经济体在科技领域的发展;3、通过“美元潮汐”等手段开展金融制裁、利益收割以及货币战争;4、政治极化、民粹主义抬头,在打击非法移民的同时限制合法人口跨境流动(例如近期特朗普政府限制哈佛等美国大学招收国际学生)等。

 

在逆全球化态势持续,中美竞争日趋激烈,以及我国向霸权主义“不跪”的大背景、新格局下,我们对刑事立法、司法政策的研究也不能仅局限于国内法视角,而应开拓国际视野。根据我们的观察,刑事法律规制、司法动向往往也是外交政策的回应、大国博弈的反馈,服务于国家长久发展利益。本文尝试聚焦逆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对特定领域的刑法规制与回应,帮助建立体系化的风险防范意识。

 

一、对实物进出口的规制

 

违反我国对物品进出口管理规范涉及的刑事风险主要是走私类犯罪。从走私对象上,可以考虑由以下两个层面理解我国《刑法》对走私犯罪的分类及规制:一是出于偷逃税款之目的、走私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普通货物;二是走私国家管制进出口的物品,既包括《刑法》直接列明禁止进出口的物品(例如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淫秽物品等),也包括国家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进出口的物品。

 

1、对走私普通货物的规制。在大国间关税壁垒、贸易冲突的叙事下,可以预见大量此前正常报关进出口的普通货物贸易可能通过绕关、瞒关等方式走私以逃避高企的关税。我国相关执法部门于2025年以来也已密集开展相关缉私执法,例如在“净海2025”专项行动中用无人机、雷达系统、智能监控网络打造立体“法网”打击海上走私,查获走私案件53起、抓获78人,查扣船舶97艘、车辆77台,查获香烟41784条、冻品约48吨、驴皮1980张以及成品油一批[1]。

 

2、对走私特定管制物品的规制。更值得关注的是,走私犯罪是违反海关监管的典型行政犯,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种类及具体认定标准一般均依赖于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等的界定,目前我国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角度、正不断通过行政手段动态调整禁止/管制进出口货物清单及监管政策(特别是出口管制方向,例如近期对部分稀土、战略矿产的出口管制)[2],而这一举措显然将加大对与出口管制紧密关联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的刑事打击范围和力度。

 

从最近海关执法工作中我们已经明显观察到严厉查处走私出口管控物品相关违法犯罪的倾向。例如,2025年5月9日国家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组织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邮政局等部门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打击战略矿产走私出口专项行动现场会,部署各项具体工作,要求“聚焦战略矿产领域,加强源头管控,形成打击合力,针对伪报瞒报、夹藏走私、‘第三国’转口等典型规避手法,重点打击战略矿产走私出口”[3]。

 

又如,根据2025年4月15日南宁日报报道[4],日前南宁吴圩机场海关根据风险布控指令,对一票申报为“焊锡膏”的出口货物实施查验。该批货物共600千克,外包装标注“低温锡膏”,内包装标签显示合金成分为“Sn42Bi58”(锡铋合金),经技术检测确认铋含量高达55.3%,属于《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号》明确列管的出口管制两用物项。企业企图通过伪报品名逃避监管,目前该案已移交缉私部门进一步处理。事实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未取得许可证擅自出口管制物项,不仅可能面临货值10倍的行政罚款,还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数据信息出境的规制

 

除了实物进出口领域的管制、制裁与反制,大国间在科技领域的对抗、封锁与反封锁也是逆全球化背景下的常态,而信息、数据正是科技竞赛的核心载体。我国自2017年开始通过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核心行政法律法规初步建立了数据出境的合规、监管制度。除了前述行政法律法规,我国《刑法》对信息数据的非法获取、跨境传输也设置了相应规制路径及体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层面:

 

1、非法向境外提供、传输构成国家秘密或情报的信息数据,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以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间谍罪。2024年4月15日国家安全部公布危害国家安全典型案件,其中包括一起境外企业窃取我国稀土领域国家秘密案[5]。成某原系我国某稀土公司副总经理,工作中可以接触到我国稀土行业内部信息,系涉密人员。在日常商业往来中,成某结识了境外某有色金属公司上海子公司员工叶某某,在明知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下,成某仍将其在工作中掌握的我国稀土收储品类、数量、价格等信息提供给叶某某,并多次收取对方给予的巨额报酬。经国家保密部门鉴定,成某向境外提供的内容涉及7项机密级国家秘密。2023年11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境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对成某、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1年以上。

 

2、非法向境外提供、传输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数据,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本罪是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用于打击境外向我国科技、经济等领域渗透的“商业间谍”行为,维护我国关键行业、关键领域的国家安全及竞争力。以上海检察机关近期办理的一起为境外组织提供企业经营信息的“商业间谍”案件为例[6],权利人Z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半导体集成电路芯片制造、针测及测试,与集成电路有关的开发、设计服务等。被告人田某于2022年3月至案发在该公司原材料采购部担任资深经理,知悉Z公司硅片采购情况(经鉴定被认定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情况)。2024年3月10日,境内S公司受境外组织M咨询公司委托,邀请田某以网络平台电话会议形式参加有偿咨询活动。田某在明知咨询方为境外组织的情况下,仍在咨询中提供2022年Z公司硅片的采购情况等经营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3685.92元。相关咨询记录被通过互联网发送给M咨询公司。2025年2月,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3、非法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商业秘密以外的其他一般数据的,亦存在涉刑风险。具体而言:(1)若通过技术手段(如植入木马、网络攻击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后向境外提供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2)若非法向境外出售或提供境内公民个人信息,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3)若企业未尽数据管理责任导致数据外泄至境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等。需要说明的是,前述罪名的构成并不以数据被传输至境外作为必要条件,但该等情节很可能会成为评判主观恶性、客观危害性的重要考量并影响最终的定罪量刑。

 

三、 对资本跨境流动的规制

 

境内资本通过对外投资等方式的跨境流动为中国产业的转型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和机会,同时,我们也应该充分认识到在逆全球化趋势下,境内资本的异常、非法外流存在巨大危害,可能危及国家安全、金融稳定,必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将资本的跨境流动纳入适当的法律监管之下,以维护国内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资本的非法跨境流动往往伴随着洗钱、非法外汇/证券交易、非法集资等一系列手段行为。违规资金运作手法隐蔽多样化,传统手段包括境内外资金对敲、通过地下钱庄完成资金非法汇兑和跨境转移,新型手段开始更多地利用虚拟币交易完成资金的非法交易、转换。对此,近年来我国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司法等方式予以体系化规制。

 

1、对洗钱的规制。我国早在2006年就加入了反洗钱领域的重要国际组织FATF,但在境内刑事司法实践中,“重上游犯罪、轻洗钱犯罪”的情况普遍存在。近五年来,我国密集颁布、更新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指导性/典型案例、工作文件等,并且开展了相关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对洗钱行为的体系化刑事规制与打击:

(1)2020年7月22日,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提出“加大惩治洗钱犯罪的力度,切实转变‘重上游犯罪、轻洗钱犯罪’的做法”。

(2)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从立法角度对洗钱罪进行修订及完善,删除了原条文中“明知”“协助”等术语,降低了洗钱罪的认定门槛,并且将“自洗钱”行为纳入刑事打击范围。同月,最高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6个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3)2022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了《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决定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

(4)2022年11月3日,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介绍了办案机关对一起跨境洗钱案的资金流查证及追赃挽损工作。

(5)2024年8月,两高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洗钱罪条文中“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7种情形,包括“虚拟资产交易”方式。

(6)2025年1月1日,修订后的《反洗钱法》施行,对反洗钱信息的使用限制、境外反洗钱活动的保护性管辖、反洗钱监管检查的具体措施、金融机构的尽调制度等作出了新的规定。

 

2、对非法外汇交易的规制。在我国境内非法买卖外汇的,可能构成《外汇管理条例》项下的行政违法,若以营利为目的实施相关行为的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近年来,我国外汇监管呈现“严打击、精监管、强协作”的特点。

 

从执法和司法层面,(1)2025年一季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处罚152例、罚金2.74亿元。上海某进出口公司因“违规汇入资金”被罚6758万元[7],创当季最高纪录;(2)仅202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破获地下钱庄70余个,查处交易对手案件1700余起,罚没款超5亿元[8]。

 

从工作机制建立层面,2025年5月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从此次发布的6起案例来看,司法机关正与行政监管部门强化横向协作、形成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相互衔接的治理闭环,防止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因“不刑不罚”产生监管漏洞。

 

四、对人口跨境流动的规制

 

在逆全球化背景下,出于维护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打击非法移民等因素的考量,各国对非法出入境行为的监管与打击也日趋严厉。根据我国国家移民管理局通报的工作情况,该局于2024年共侦办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3.5万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9万余人,打掉犯罪团伙906个。其中,挂牌督办重特大案件328起,抓获“捕蛇”目标逃犯518名[9]。此外,该局还于2023年查处“三非”(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6.56万人次,对其中符合法定情形的2.6万人予以遣返[10]。在海外方面,据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ICE)发布的年度报告显示,美国于2024财政年度共将271,484名非法移民遣返至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为2014年以来的最高水平[11],近期特朗普政府在加州等地对非法移民开展的大规模搜捕与遣返也体现了美国的执法态度。

 

在我国《刑法》项下,人口非法跨境流动的刑事法律风险是多重的:既包括《刑法》第六章第三节下的八项妨害国(边)境管理的罪名,也包括为实施前述犯罪而涉及的手段犯罪(例如伪造证件/印章,非法买卖外汇等)、目的犯罪(例如合同诈骗等)等衍生/关联的刑事犯罪。近年来,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高发多发,呈现出共同犯罪、一人犯多罪情况突出,且多与非法务工、出境参与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交织滋长。

 

1、对因私出入境个人主体的规制。对出入境个人主体而言,主要涉及的刑事风险即《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偷越国(边)境罪。典型的偷越国(边)境行为包括:(1)未取得出入境证件,径行偷越、偷渡边境,逃避接受边防检查;(2)冒用他人的出入境证件;(3)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4)用虚假的签证材料等骗取出入境证件后用于出入关;(5)虚构出入境事由、骗取边境放行(例如隐瞒出国务工目的,使用旅游签证出境)等。当然,对于自然人初次、偶发的违法出入境行为,出入境执法部门也会充分考虑违法程度予以行政处罚等非刑事手段。

 

2、对相关中介机构的规制。2018年11月,国家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审批,中介机构仅凭工商营业执照即可开展业务,无需向公安机关申请经营许可,因私出入境服务公司的数量大幅增加,从业人员也更加广泛,随之而来的潜在风险也在增加。对代办签证、留学、移民等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而言,其主要的刑事风险是与境内外的“蛇头”集团构成共同犯罪,常见行为模式包括在明知的情况下协助签证申请人伪造材料、骗取签证,或利用其中介机构资质、资源与犯罪集团互相配合形成上下游链条等,组织/协助境内外人员非法出入境,常见罪名包括《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至三百二十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骗取出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等。

 

五、 结语

 

面对逆全球化挑战,我国以国家安全为轴心,通过制度规制与刑事打击的深度融合,实现了从资源主权、竞争优势、经济秩序到公民权益的多维防护。这一治理范式既彰显了维护核心利益的坚定决心,亦为逆全球化困局下的主权国家提供了“安全与发展平衡”的中国方案。对于社会、经济活动的参与者而言,必须时刻明确在复杂国际形势下国家核心利益之所在,切实增强合规及风险识别意识。




[1] https://news.yunnan.cn/system/2025/05/08/033473657.shtml

[2] 例如:由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2024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对有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2024年第21号);又如,商务部、海关总署于2024年8月15日发布《关于对锑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等等。

[3] https://www.mps.gov.cn/n2254098/n4904352/c10070741/content.html

[4] http://www.nnrb.com.cn/nnrb/20250415/html/page_04_content_003.htm

[5] https://www.xinhuanet.com/20240414/53fda6cfc0e847e680d62a7139d05673/c.html

[6]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30360729025029207&wfr=spider&for=pc

[7]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24355406239557383&wfr=spider&for=pc

[8] http://money.people.com.cn/n1/2021/0111/c42877-31995555.html?app_lang=zh-CN&app_status_bar_height=177.0

[9] https://www.nia.gov.cn/n794014/n1050181/n1050498/c1693492/content.html

[10] https://www.nia.gov.cn/n794014/n1050181/n1050498/c1625590/content.html

[11] https://news.china.com/socialgd/10000169/20241220/477730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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