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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双碳观察 | 碳中和与环保政策研究2024年8月刊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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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双碳观察 | 碳中和与环保政策研究2024年8月刊

作者:蒋则谢

责编:李慧文

 

观韬双碳观察是由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碳中和与环保政策研究中心聚焦“碳中和与碳达峰”及环保领域的月报,从法律的角度解读最新的双碳政策及环保案例,并提供相关的评析。

一、最新政策速读

1.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以下简称《专章》),明确加强对各地绿色电力交易工作指导,按照“省内为主、跨省区为辅”的原则,推动绿色电力交易有序开展,满足电力用户绿色电力购买需求。

《专章》提到,绿色电力交易初期,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侧主体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其他可再生能源。根据是否通过直接交易的方式向计入本省网控制区的发电企业购买绿电,绿电交易分为省内和跨省区两种。《专章》指明绿电交易的组织方式主要包括双边协商、挂牌交易等,但也可根据市场需要进一步拓展交易方式。在价格机制方面《专章》特别提到,绿色电力交易中,电能量价格与绿证价格应分别明确,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对交易进行限价或指定价格,不得以绿电交易名义组织开展以变相降价为目的的专场交易。在绿电交易合同方面,无论是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之间签订的绿色电力交易合同,或是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签订的零售合同中,均应当明确交易电量、电能量价格和绿证价格。交易结算时,电力交易机构向交易主体出具的绿电交易结算依据应当包含电能量部分结算电量、价格、结算费用和绿证部分结算数量、价格、结算费用,以及电能量部分偏差结算费用。

 

观韬点评:《专章》明确了绿色电力交易的交易方式、价格机制、合同签订和结算机制等,与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绿色电力证书核发交易、绿色电力消费证明等制度充分衔接、有机统一,提出了依托区块链可靠记录绿电交易全业务环节信息的技术要求,制度上保障了绿色电力交易的可信溯源,有助于真正形成科学、权威、系统、可信的高水平绿色电力交易市场。

 

2. 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8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征求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稿”)的公告,开始广泛征集意见。

意见稿中提到,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节能审查意见将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意见稿对审批权限作了划分,具体而言,国家发改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省级人民政府节能工作有关部门根据地方实际统筹协调,各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查。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意见稿第三章对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的项目节能报告的内容、形式、审查程序等作出了规定。

 

观韬点评:意见稿的发布表明国家对节能减排的重视和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的严格要求,明确了节能审查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前置条件,强调了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这一规定将有效推动各类项目在规划和实施过程中更加注重节能环保,降低能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此外,意见稿对审批权限的划分和节能报告的要求,为各级政府和建设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有助于加强节能审查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为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3. 上海环交所发布《上海碳普惠碳积分商城管理规范(试行)》

为促进上海碳普惠碳积分商城健康有序运行,提升上海碳普惠可持续运营能力,根据《上海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碳普惠碳积分使用指引(试行)》,经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同意,上海环交所正式于2024年8月19日发布了《上海碳普惠碳积分商城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该文件将用于指导和规范上海碳普惠权益提供主体入驻碳积分商城的相关行为。《规范》包含总则、权益提供主体入驻管理、权益商品及服务管理、权益提供主体管理、监督与激励、附则六个部分,对权益提供主体的入驻资质要求、权益商品的准入原则与定价指导以及权益提供主体的跟踪评估与监督激励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作为全国首个专门针对碳普惠碳积分商城建设和运营的管理文件,《规范》的出台不仅为上海碳普惠碳积分商城的运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同时也为我国碳普惠体系建设和发展提供上海经验。

 

观韬点评:《规范》为权益提供主体施加了入驻、商品准入、定价等多方面的监管要求,有望显著提高上海碳普惠积分商城权益内容质量,构建运营合规、定价合理、持续改良的碳积分商城,吸引更多个人和企业加入到碳减排行动当中,助力上海在低碳经济转型中发挥引领作用。

 

4. 三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5年)》

为加快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工作,有效支撑我国碳排放双控和碳定价政策体系建设,8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5年)》(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细化部署“双碳”标准计量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到2025年面向企业、项目、产品“三位一体”的碳排放核算和评价标准体系基本建成,关键领域碳计量技术取得重要突破,重点行业和产品能耗能效技术指标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等主要目标。《方案》明确了16项重点任务,包括加快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研制、加强产品碳足迹碳标识标准建设、加大项目碳减排标准供给、推动碳减排和碳清除技术标准攻关、提高工业领域能耗标准要求、加快产品能效标准更新升级、加强重点产品和设备循环利用标准研制、扩大绿色产品评价标准供给等8项“双碳”标准重点任务,以及加强碳计量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双碳”相关计量仪器研制和应用、加强计量对碳排放核算的支撑保障、开展共性关键碳计量技术研究、加强重点领域计量技术研究、加强碳计量中心建设、完善“双碳”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加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等8项“双碳”计量重点任务。同时《方案》提出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宣贯培训、开展先行先试、加大经费支持、深化国际合作等5方面保障措施。

 

观韬点评:《方案》为双碳标准计量体系建设设定了多项任务,涉及企业核算标准制定、关键技术研究突破、计量技术规范完善等多个方面。通过建立科学、标准化的碳计量体系,可以精确监测和核算各行业、企业、项目和产品的碳排放量,为碳交易市场的有效运作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为政府制定和实施碳减排政策提供依据,辅助企业完成高碳排放环节自查,对于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具有基础性和战略性意义。

 

二、相关典型案例评析

青海恒信融锂业科技有限公司、青海陕鼓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青海恒信融锂业科技有限公司(“恒信公司”)与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蒸汽和电力供应合同》及《蒸汽和电力供应合同技术协议》,约定恒信公司与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投资10%、90%设立项目公司青海陕鼓能源有限公司(“青海陕鼓”),由青海陕鼓投资、建设、运营热电项目,并向恒信融锂业供应蒸汽和电力。恒信公司负责电热项目的政府审批手续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可研、安评、能评、环评、消评、稳评、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费用由恒信公司垫付,计入热电项目。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建设热电项目,并成立了项目公司青海陕鼓。2016年4月1日,恒信公司、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青海陕鼓三方共同签署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协议,青海陕鼓成为合同当事人。根据主管部门发布的碳排放管理相关规范,恒信公司为重点排放单位,并规定了碳排放配额是指重点排放单位拥有的发电机组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限额。2021至2022年间,恒信公司向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购买碳排放交易配额共计8,415,421.04元,该配额用于由青海陕鼓运营的青海恒信融锂业科技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青海陕鼓于2021年12月30日、2022年1月6日分两次向恒信融锂业支付碳排放交易配额费用1148000元。恒信公司与青海陕鼓就恒信公司已垫付的配额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发生争议。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案件各方之间签订的协议真实有效,双方应在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2020年12月29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可以确定恒信融锂业为重点排放单位,也是碳排放交易配额缴纳直接主体,但原、被告合同约定恒信融锂业负责电热项目的政府审批手续办理,相关费用由恒信融锂业垫付,并计入热电项目,而该热电联项目是恒信融锂业与青海陕鼓以10%、90%投资比例建设的,故该项目产生的碳排放交易配额费用按照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即对于本诉原告恒信融锂业主张的已代缴碳排放交易配额8,415,421.04元,由本诉原告恒信融锂业承担841,542.104元,由本诉被告青海陕鼓承担7,573,878.936元扣除已向本诉原告恒信融锂业支付碳排放交易配额1,148,000元后最终承担6,425,878.936元。

【案例评述】

本案体现了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碳排放交易配额相关费用在投资方之间分配的规则,即按照项目出资比例分配。由于项目公司青海陕鼓设立后代替了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的合同地位,应当视为其对热电联产项目出资比例为90%。尽管作为重点排放单位和碳排放交易配额缴纳直接主体的是出资方恒信公司而非直接运营主体青海陕鼓,但碳排放配额缴纳的相关费用并非专属于恒信公司的义务,在项目相关协议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青海陕鼓概括承继了原出资方的合同义务,也当然包括就碳排放配额所支出的费用。该类项目运行中,投资方、项目公司应谨慎对待碳排放相关义务,在变更合作协议主体时切勿忽视碳排放配额缴纳义务,否则将面临按照出资比例承担相关费用的认定方式。

 

 

微碳(广州)低碳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18年微碳(广州)低碳科技有限公司(“微碳公司”)与第三人东莞通明电力有限公司(“通明公司”)签订碳排放配额转让合同,约定微碳公司向通明公司转让碳排放配额23万余吨,转让价款378万余元。微碳公司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广碳交易中心”)将23万余吨碳排放配额划转给东莞某电力公司,但东莞某电力公司未依约足额付清款项。后通明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微碳公司在该破产案中就通明公司尚未支付的案涉转让款申报了债权。微碳公司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广碳交易中心赔偿通明公司未按约定向其支付的款项218万余元,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微碳公司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微碳公司主张广碳交易中心应向其承担赔偿责任不能成立。首先,确保交易账户中持有满足成交条件的碳排放配额或资金,是进行碳排放配额交易双方的义务,而非广碳交易中心的义务。其次,关于广碳交易中心在本案交易模式中应保证通明公司实际拥有与交易申报相对应的资金,缺乏明确的约定,广碳交易中心无该等约定义务。再次,关于广碳交易中心应保证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交易申报相对应的碳排放配额或资金,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广碳交易中心亦不负有这样的法定义务。最后,微碳公司自愿放弃交易时买方须有资金保障的条件而甘冒风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商业风险。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广碳交易中心是否应对微碳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根据《广碳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广碳交易中心仅提供交易场所和服务,并不作为交易的相对方或保证方,因此不承担交易风险。微碳公司作为交易参与人,应自行承担碳配额转让款项远期交付的风险。微碳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广碳交易中心直接操纵或促成涉案交易,其要求赔偿无合同或法律依据。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微碳公司的上诉。

【案例评述】

本案涉及碳排放额交易中交易平台的责任认定问题。法院明确指出,广碳交易中心作为交易平台,仅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关服务,而非涉案交易的相对方或保证方,根据《广碳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其不承担交易参与人的违约风险。微碳公司在转让碳配额时,应自行承担相应的商业风险,尤其是在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广碳交易中心直接操纵或促成交易的情况下,其要求平台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通过判决,重申了交易平台在提供中介服务时的法律定位及责任范围,强调了交易主体对自身行为及其风险承担的义务。这一判决对规范碳市场交易平台的运作和明确交易各方的责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有助于促进碳市场的公平、透明运作。

 

三、本月新规新闻一览

发布日期

部门/单位

新规/新闻

2024.8.23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其中指出,绿色电力交易中,电能量价格与绿证价格应分别明确,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对交易进行限价或指定价格,不得以绿电交易名义组织开展以变相降价为目的的专场交易。

2024.8.21

 

国家发改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征求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稿”)。意见稿中提到,节能审查意见将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国家发改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省级人民政府节能工作有关部门根据地方实际统筹协调,各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查。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

2024.8.19

上海环交所

上海环交所正式发布《上海碳普惠碳积分商城管理规范(试行)》(“《规范》”)。该文件将用于指导和规范上海碳普惠权益提供主体入驻碳积分商城的相关行为。《规范》包含总则、权益提供主体入驻管理、权益商品及服务管理、权益提供主体管理、监督与激励、附则六个部分,对权益提供主体的入驻资质要求、权益商品的准入原则与定价指导,以及权益提供主体的跟踪评估与监督激励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作为全国首个专门用于指导碳普惠机制下碳积分商城建设和运行的管理文件,《规范》的出台不仅为上海碳普惠碳积分商城的运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同时也为我国碳普惠体系建设和发展提供上海经验。

2024.8.13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

三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5年)》(“《方案》”),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细化部署“双碳”标准计量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到2025年面向企业、项目、产品“三位一体”的碳排放核算和评价标准体系基本建成,关键领域碳计量技术取得重要突破,重点行业和产品能耗能效技术指标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等主要目标。《方案》明确了16项重点任务,8项“双碳”计量重点任务。同时《方案》提出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宣贯培训、开展先行先试、加大经费支持、深化国际合作等5方面保障措施。

2024.8.11

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意见》”),首次从中央层面对全面绿色转型进行系统部署,涵盖了区域发展、产业结构、能源、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不同领域。《意见》强调,到2030年,重点领域的绿色转型应取得积极进展,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提升减污降碳协同能力,并进一步提高主要资源利用效率。到2035年,力争建立起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使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实现美丽中国的目标。在推动产业绿色低碳转型方面,《意见》明确要求对传统高耗能行业,如钢铁、石化、化工等,进行绿色低碳改造升级,推广节能低碳技术,优化产能布局,遏制高能耗、高排放项目的盲目建设。同时,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促进新兴产业增长,提升绿色低碳产业在经济中的比重。

2024.8.3

 

北京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宣布开展2024年第二批重点碳排放单位和一般报告单位抽查工作,由公开招标确定的5家抽查机构进行,涉及112家企事业单位,重点碳排放单位的抽查工作应于8月16日前完成、其他单位的抽查工作应于9月30日前完成。

2024.8.2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到,将碳排放指标及相关要求纳入国家规划,建立健全地方碳考核、行业碳管控、企业碳管理、项目碳评价、产品碳足迹等政策制度和管理机制,构建系统完备的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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