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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双碳观察 | 碳中和与环保政策研究2023年1月刊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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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双碳观察 | 碳中和与环保政策研究2023年1月刊


作者:蒋则谢 李慧文


观韬双碳观察是由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碳中和与环保政策研究中心聚焦“碳中和与碳达峰”及环保领域的月报,从法律的角度解读最新的双碳政策及环保案例,并提供相关的评析。


一、最新政策速读

1.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 丁薛祥出席启动仪式

1月22日上午,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仪式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丁薛祥出席活动,宣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河北塞罕坝机械林场、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等4家项目开发单位负责人签署了自愿减排项目开发和减排量交易合规倡议。有关部门和地方负责同志、碳排放交易机构代表等参加启动仪式。

 

观韬点评:自2023年《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规则(试行)》等规则发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终于启动。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是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的一项制度创新,有利于推动形成强制碳市场和自愿碳市场互补衔接、互联互通的全国碳市场体系,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2. 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第一批CCER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机构资质审批的公告

1月19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024年第2号公告,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经商生态环境部,决定开展第一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以下简称审定与核查)机构资质审批工作。首批需求的审定与核查机构行业类型为两类,包括能源产业(可再生/不可再生资源)及林业和其他碳汇类型,拟审批数量分别为4家和5家。审批条件为六项,与此前颁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保持一致。

 

观韬点评:根据此前颁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审定与核查机构进行管理。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公告对审定与核查机构区分了行业类型,且审批数量较低。可以预计下一步将会陆续公布更多的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以进一步促进更多的CCER项目的落地。

3.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农业碳汇交易试点工作方案》

1月11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等4部门发布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农业碳汇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出,积极探索农业碳汇利用路径,对农业碳汇项目纳入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科学性和实施路径进行深入研究,推进具备条件的农业碳汇项目参与自愿减排交易,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农业碳汇的价值实现。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通过投资农业碳汇项目,申请核证碳汇增量并进行交易获得收益。积极研制和开发碳汇产品,推动碳汇产品创新,开发碳标签、碳积分等碳汇衍生品。

 

观韬点评:该方案着眼于通过农业绿色低碳发展,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提高农业固碳增汇能力,构建政策保障机制,积极推进农业碳汇交易,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农业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空间格局。有助于全面贯彻落实乡村振兴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深入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乡村振兴一体化发展,聚焦实现“双碳”目标要求。

4. 中共中央及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

1月11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发布。《意见》分为10章共33条,提出建设美丽中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意见》要求,“十四五”深入攻坚,实现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十五五”巩固拓展,实现生态环境全面改善;“十六五”整体提升,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

 

观韬点评:《意见》聚焦美丽中国建设的目标路径、重点任务、重大政策提出细化举措,部署了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打造美丽中国建设示范样板等重点任务。从不同角度提出美丽中国建设的一揽子激励性政策举措,调动各方面共建共享美丽中国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5. 生态环境部发布《第一批城市和产业园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名单》

1月1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第一批城市和产业园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名单。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重点任务落实,综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部门推荐、专家评审意见等因素,筛选形成了第一批城市和产业园区试点名单。第一批城市和产业园区试点单位共包括21个城市、43个产业园区,城市涵盖资源型、工业型、综合型、生态良好型等多种类型,产业园区涉及钢铁、有色、石化、汽车、装备制造、新能源等多个行业。

 

观韬点评:本次试点单位分布广泛、类型多样、代表性较强,与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衔接,与绿色低碳发展要求相适应。试点单位在发展模式、管理措施、技术路径等方面积极探索,有助于持续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工作扎实开展,在多领域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

 

6.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1月19日,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印发了《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要求,推动实施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不含矿山)和独立粉磨站(含生产特种水泥、协同处置固废的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提出,推动实施焦化企业(含半焦生产)超低排放改造。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达标排放是法定责任,超低排放是鼓励导向,对于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水泥和焦化企业要加大支持力度。

 

观韬点评:为推动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该两份《意见》明确了总体要求、指标要求、重点任务、政策措施和实施保障,并制定了水泥行业和焦化行业至2025年、2028年两个时间点的改造目标,具体而全面地为水泥行业和焦化行业的超低排放改造提供指引。

 

二、相关典型案例评析

北京某环保公司与四川某发电公司合同纠纷案——北京三中院终审宣判北京市首例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四川某发电公司就采购碳排放配额发布比选公告,北京某环保公司进行报价,并承诺如未依约履行,四川某发电公司可另行购买等量的碳排放配额,如有差价,由北京某环保公司补足。四川某发电公司经过比选确认北京某环保公司中标,并向北京某环保公司送达中标通知。此后,北京某环保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四川某发电公司另行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以高于北京某环保公司所报交易单价的价格购买了相应碳排放配额,由此产生差价,故四川某发电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北京某环保公司向其支付差价款28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川某发电公司与北京某环保公司就涉案碳排放配额采购事项成立合同关系,且该合同合法有效;因北京某环保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四川某发电公司另行向第三方公司以高价购买碳排放配额,由此给四川某发电公司造成相应差价款损失,故北京某环保公司应依其承诺向四川某发电公司赔偿涉案差价款及利息损失,并最终判决北京某环保公司向四川某发电公司支付碳排放配额采购差价款28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判决后,北京某环保公司认为双方之间并未成立合同关系且合同无效,北京某环保公司不应向四川某发电公司支付差价款及利息,故据此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针对四川某发电公司、北京某环保公司之间碳排放配额交易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四川某发电公司发布比选公告,属于法律规定的要约邀请。北京某环保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比选并向四川某发电公司发送《报价表》,内容具体确定,且加盖北京某环保公司印章,应属北京某环保公司针对四川某发电公司邀约邀请向四川某发电公司发送的要约。四川某发电公司在收到北京某环保公司的《报价表》后经过比选,确定北京某环保公司为四川某发电公司就涉案碳排放配额进行交易的主体,并向北京某环保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应视为四川某发电公司针对北京某环保公司向其发出要约所作出的承诺;因该中标通知书已到达北京某环保公司,故此时四川某发电公司所作承诺已生效;依照法律规定,涉案碳排放配额交易合同自四川某发电公司所作承诺生效时即已在双方之间成立,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

针对四川某发电公司、北京某环保公司之间碳排放配额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四川某发电公司通过比选的方式采购涉案碳排放配额并确定交易主体,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北京某环保公司虽不具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主体资格,但北京某环保公司有获取可支配碳排放配额的途径,如双方正常履约,北京某环保公司知晓且准备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向四川某发电公司交割其可支配的碳排放配额,同时四川某发电公司也具备接受碳排放配额的交易主体资格,故四川某发电公司最终获取涉案碳排放配额的交易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北京某环保公司主张双方之间碳排放配额交易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针对北京某环保公司应否向四川某发电公司支付涉案碳排放配额采购差价款及相应利息的问题。在双方就涉案碳排放配额交易达成约定后,北京某环保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涉案合同义务,此时北京某环保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因北京某环保公司在先多次作出承担差价款的承诺,且四川某发电公司最终与第三方的交易单价高于涉案合同,由此产生相应差价损失,北京某环保公司应依约予以赔偿。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约定及在案证据认定北京某环保公司应向四川某发电公司支付的涉案碳排放配额采购差价款及利息数额适当,且不会造成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故予以维持。北京某环保公司上诉主张其不应向四川某发电公司支付涉案差价款及相应利息损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北京三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终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评述】

首先,民事主体在进行交易或与相对方达成合同时,应对交易标的物、交易流程、己方的交易能力、商业风险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等事项进行充分研判,并为合同的履行做好充足的准备,避免在合同履行中因前期研判失误或履行能力不足致使出现违约行为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案中,根据合同履行的事实可见,北京某环保公司并未对涉案交易的风险进行充分研判,亦未为合同履行做好充足准备,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并最终承担了本可避免的巨额损失赔偿责任。其次,《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我国参与并引领全球环境治理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实行碳排放配额交易制度、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落实国家重大决策和推进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措施和手段。特别是作为碳排放配额交易的民事主体,除应遵循诚信原则及契约精神外,还应肩负起促进我国绿色经济发展及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责任,避免因只追求商业利益而引发违约,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影响,进而不利于我国节能降碳工作的稳步推进。最后,民事主体在碳排放配额交易活动中,应诚信守约,充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维护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共同助力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聊城某公司诉茌平某供热公司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案——山东聊城中院宣判山东省首例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案

【基本案情】

聊城某公司与茌平某供热公司均系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依据生态环境部公布实施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重点排放单位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2021年10月29日,因茌平某供热公司经营困难,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茌平某供热公司将包含2019年配额和2020年碳排放配额(尚未清缴)在内的排放指标,转让给聊城某公司,聊城某公司按照协议支付价款,该款项用于支付茌平某供热公司欠缴职工养老保险、职工押金、银行利息等费用。

因案涉碳排放额交易未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中进行,导致当事人双方无法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交易,聊城某公司无法取得茌平某供热公司转让的碳排放配额的所有权。为此,聊城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指标转让协议》中关于碳排放指标转让的约定,并退还59632吨碳排放配额指标款共计3399024元。茌平某供热公司辩称,涉案碳排放配额不能过户系因交易机构原因造成,并非其所造成,不同意解除合同。

【裁判结果】

聊城中院审理认为,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合同本身合法有效,因此应首先确定本案碳排配额转让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正处于初创阶段。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等部门规章,规范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建立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各项管理制度,是目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最高层级的规范性文件,是当前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将重点排放单位作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并要求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的规定,属于对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和交易场所的基本要求;该规定对于通过市场机制激励排放实体低成本完成碳减排目标,实现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和峰值目标,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如果放任重点排放单位在场外交易,则会导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虚化,不利于发挥市场机制推动温室气体减排,也会影响碳排放权的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进而不利于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

原告聊城某公司与被告茌平某供热公司均系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违反上述部门规章的规定,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外私下交易碳排放配额,属于违背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双方于2021年10月29日签订的《指标转让协议》中关于碳排放配额转让的条款无效。经向当事人释明,如果案涉合同被认定无效,原告则要求被告返还已经支付的碳排放配额款项并赔偿损失。聊城中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应当将收到的碳排放配额转让款返还给原告,并赔偿原告的损失。双方均系全国重点排放单位,应当知晓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原被告对本案场外交易导致不能过户的后果均有过错。因此,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综上,聊城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案判决送达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案例评述】

本案中法院认为,重点排放单位之间的碳排放配额私下交易属于违背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双方签订的《指标转让协议》中关于碳排放配额转让的条款无效。同时,法院明确了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告被要求将已支付的碳排放配额款项返还给原告,并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本案例突显了我国在温室气体排放交易领域的法规建设尚处不完善阶段,同时也强调了对于排放配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的高度关注。因此,在法律法规尚未健全的背景下,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的业者务必要认真对待场外交易的潜在风险,力求在可能的情况下遵循当前的交易规范,以防止不必要的交易风险发生。

 

三、本月新规新闻一览

发布日期

部门/单位

新规/新闻

2024.01.03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9部门

2024年1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碳排放权改革的指导意见》。其主要目标为紧密结合全区碳排放权改革进程,拓展碳排放权融资功能和规模,推动金融要素在碳排放权改革和市场建设中的活跃程度明显提高,加快推动各领域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加强金融对碳排放权改革进程的助推功能,促进发展成效放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024.01.04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等21部门

2024年1月4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和省科技厅等21部门联合印发《安徽省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该方案科学分析了安徽省适应气候变化工作面临的形势,明确了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提出了气候变化监测预警和风险管理、生态系统、水资源、农业与粮食安全、健康与公共卫生、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城乡人居环境、敏感产业、国土空间、综合防灾减灾等十大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提升行动,创新谋划了11项重大工程和4项试点示范建设项目。旨在将适应气候变化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进适应气候变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系统气候韧性,构建适应气候变化区域格局。

2024.01.05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

 

2024年1月5日,经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批准登记,全国首笔应对欧盟“碳关税”的数据产品在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完成线下交易。此次交易中的受让方天津吉茂制钉有限公司属于制造业下游企业,在向欧盟出口螺钉、螺栓等产品时,应提供完整的产品碳排放报告,因此要获取上游钢铁企业——此次交易中的出让方天津华源线材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原材料时的排放数据。据介绍,双方以出口钢铁线材产品的碳排放数据为交易标的物。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出具报告,确保交易数据的有效性;而数据产品登记及交易过程由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合规管理并上链存证,助力下游企业开展欧盟出口业务。

2024.01.11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月11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广东省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2023年度纳入碳排放管理和交易范围的行业企业分别是水泥、钢铁、石化、造纸、民航、陶瓷(建筑、卫生)、交通(港口)和数据中心八个行业企业。总体而言,广东省2023年度配额方案统筹考虑了广东省“双碳”战略目标、“十四五”碳强度下降目标、经济恢复需求和产业发展政策,稳中求进的同时进一步扩大了碳市场覆盖范围,并有效衔接全国碳市场,保证了政策连续性和公平性,为广东省碳市场平稳运行提供了保障。

2024.01.12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缴还,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24.01.12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4年1月12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重点支持节能减污领域、绿色低碳领域、装备制造领域、新兴技术领域等多个领域标准制定。其中绿色低碳领域包括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节能标准,研制绿色设计、绿色生产、回收拆解等标准。加强碳捕集、封存和利用标准研制,制定重点行业碳排放核算标准和重点产品碳足迹标准。研制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制造、再制造等领域标准,制定电炉炼钢工艺及装备技术改造、短流程炼钢碳足迹核算核查等标准。修订微型计算机、燃气灶具、智能坐便器、洗碗机等产品能效水效标准,制修订家电、家具、卫生陶瓷、纺织品、纸制品等绿色产品评价标准。

2024.01.15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4年1月15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城乡建设碳达峰碳中和先导区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城乡建设碳达峰碳中和先导区(以下简称“先导区”)管理工作。先导区管理工作涉及申报立项、实施方案论证、实施过程管理、验收评估等阶段。

2024.01.22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月16日,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印发《深入推进林草碳普惠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月22日发布了该通知的解读。林草碳普惠是通过量化林草碳普惠项目的碳减排量,将其转化为可交易的碳信用,激励企业、社区家庭、社会公众购买普惠机制碳信用消除碳足迹,从而实现经济价值。与国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林业碳汇交易相比,林草碳普惠项目的碳汇不能用于重点排放企业履约清缴,主要用于企业、社区家庭、社会公众自愿减排碳中和,及各类活动展会、产品场景等碳中和,旨在鼓励更多企业、社区家庭、社会公众参与低碳发展,促进碳汇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服务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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