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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系列 | 第225期:浙沪劳动争议审判实践中的差异(二倍工资时效篇)
2019-04-01
首页 > 观韬视点 > 实务 > 劳动法系列 | 第225期:浙沪劳动争议审判实践中的差异(二倍工资时效篇)

浙沪劳动争议审判实践中的差异(二倍工资时效篇)


二倍工资制度(严格来讲应称为“二倍工资差额”)始于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其设立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因现行法律未能完全明确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性质。究竟是视为劳动报酬适用特殊时效(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还是视为惩罚性赔偿适用一般时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争论不断。

即便是均认为适用一般时效的区域,对于如何确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时效起算点也存在诸多争议。浙沪两地高院不同的解读代表了两派较为主流的观点。

    

上海:按月分别计算时效,逾期月份丧失胜诉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第2条规定:

“我们认为,鉴于双倍工资的上述性质,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至第4款的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085号判决书中进一步明确了:

“原审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实质,是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报酬之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应签却未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可取得的等同于正常劳动报酬数额的惩罚性赔偿,并非劳动报酬,故应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一般性规定。因此,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时效应分别从用人单位每月应付而未付双倍工资之次日起算…”

    

浙江:时效届满前,全额支持;时效届满后,全额作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2014)规定:

“六、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仲裁时效内,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应否全额支持?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为11个月。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为11个月。

劳动者有关支付最长11个月二倍工资的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最后一个月的二倍工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的,应予全额支持。”

 

说到这儿,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试水。

孙平自2015年1月1日进入易城公司担任工程师。月薪7000,当月工资在次月15日发放。易城公司一直未与孙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之后孙平因个人原因,在2017年1月4日离职并同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2月至同年12月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本案中,仲裁时效应该如何计算?

 

如该案管辖在上海:

以2015年2月发生的二倍工资差额为例,根据用人单位每月应付而未付双倍工资次日起算的原则:

(1)其仲裁时效起算点应为2015年3月16日(根据案例中“次月15日发放工资”条件确定);

(2)时效期间应为2015年3月16日至2016年3月15日,依次按月递推,2015年12月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期间为2016年1月16日至2017年1月15日。

即在孙平的仲裁请求中,其要求的2015年2月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期间至2016年3月15日到期;最晚发生的2015年12月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期间至2017年1月15日到期。

鉴于上海规定是“按月分别起算”,故2017年1月4日时,只有2015年12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尚在时效期间内;其余均已超过时效,胜诉权消灭。

即孙平最终可获支持的二倍工资仅为2015年12月所对应的部分,即人民币7000元。

 

如该案管辖在浙江:

虽然,2017年1月4日时,同样只有2015年12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尚在时效期间内。但由于浙江实行的是“最后一个月的二倍工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的,应予全额支持”的做法;故只要最后一个月还在时效期间内,全部十一个月双倍工资差额均可得到支持。

故从时效角度讲,孙平最终可获支持的二倍工资为2015年2月至12月对应部分,即人民币77000元。

 

我们下期见!


作者简介:张勃,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律师。张勃律师曾担任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任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劳动法团队负责人。张勃律师擅长人力资源相关法律服务,业务涉及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与完善、企业并购中人力资源管理合规审查、企业经济性裁员等。

 

作者简介:闻琼,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律师。闻琼律师曾于知名外资企业担任法务工作,在企业合规管理方面具有实务经验。自执业以来专注于人力资源管理及争议解决等领域。现为多家客户单位提供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与谈判、企业规章制度设计与完善、薪酬结构与用工模式的合规筹划、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中的人员转移及裁员安置等法律服务。

 

张   勃

合伙人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电话:(86-21)3135 9919 

传真:(86-21)3135 9929

电子邮箱:zhangb@guantao.com

 

闻琼

律师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电话:(86-21)3135 9919 

传真:(86-21)3135 9929

电子邮箱:wenqiong@guant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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