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观韬视点
新闻动态
专业人员
办公机构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专业领域
争议解决 跨境贸易及其合规与救济 环境、社会与治理(ESG) 证券与资本市场 行政法 数字法律与网络合规 公司与并购 反垄断与竞争法 海事海商 破产清算与企业重组 劳动法 能源与基础设施 商业犯罪和刑事合规 金融保险与衍生品 税务 体育和娱乐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私募与投资基金 医疗健康与生命科学 知识产权 家事法和家族财富管理 合规与调查 旅游和酒店 科技与智能技术 矿产资源 国际仲裁
办公机构
北京 上海 西安 成都 大连 深圳 济南 厦门 香港 天津 广州 杭州 悉尼 苏州 纽约 武汉 多伦多 南京 福州 郑州 海口 重庆 合肥 青岛 洛隆 南昌 温州 宁波 太原 昆明
中文 English
menu
劳动法系列 | 第107期:48小时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的标准是脑死亡还是心肺死亡?
2016-11-26
首页 > 观韬视点 > 实务 > 劳动法系列 | 第107期:48小时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的标准是脑死亡还是心肺死亡?

 申达劳动107:48小时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的标准是脑死亡还是心肺死亡?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项规定的内容,实际上并非工伤原本概念中的内容,而是为了体现人道主义精神,本着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将此种情况视同工伤。但是,这一条款一直以来也颇受诟病,最大的争议在于本条中的“48小时”的时间限制,一旦超出该时间限制,就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这就引发了“死亡”到底应指何种死亡,到底以何为标准的争议。有观点称应以脑死亡之时作为死亡之时,而另有观点认为因以心肺死亡之时作为死亡之时。在(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306号判决书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死亡应以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上确认的时间为准,脑死亡并非医学上的死亡标准,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生存状态,死者的死亡时间应以医疗机构作出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我们支持这种观点,死亡的标准是什么,是否死亡,本身即是医学领域范畴的问题,只有专业的医疗机构可以判断。因此,在实践中,除另有证据证明外,死亡时间应以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

 

文章作者
相关文章
2025·05·30
观韬双碳观察 | 碳中和与环保政策研究2025年5月刊
了解详情
2025·05·23
观韬仲裁观察 | 第6期——2025年仲裁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与现行仲裁法条文对照
了解详情
2025·05·20
观韬知产观察 | 浅析字号与商标的法律保护机制以及冲突解决路径
了解详情
专业领域 观韬视点 新闻动态 专业人员 办公机构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Copyright ©2017- 2025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6059968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2004863 Powered by lc787.com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法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