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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指引之沙特阿拉伯篇(三)——新修订的《公司法》
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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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指引之沙特阿拉伯篇(三)——新修订的《公司法》

作者:李晓皓 李想

一、背景介绍

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指引之沙特阿拉伯篇(一)、(二)”中,我们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沙特外商投资准入和与外商投资其他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了解读和梳理,并就沙特在新能源、数字经济和工程承包等热门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以及鼓励政策进行简要介绍。本文作为我们针对沙特的投资指引最终篇,将会把目光聚焦于沙特内阁(The Saudi Council of Minister)于2022年6月28日正式通过的《沙特阿拉伯王国公司法》(The KSA Companies Law)(以下简称“《公司法》”)。新《公司法》取代2015年的旧《公司法》和2019年的《专业公司法》,其正式版本已于2022年7月4日公布在《沙特阿拉伯公报(Saudi Gazette)》。根据《公司法》第281条规定,新《公司法》已于2022年12月31日起正式生效。

根据沙特《外国投资法》之规定,沙特对外国公司实施平等保护,外国公司与本国公司一样,受《公司法》的约束和和管理。因此,下文将简要介绍《公司法》几个重要的修订,并分析该法为外商投资带来的变革和影响。

二、新的公司形式

《公司法》创新性地设立了简易股份公司(Simplified Joint-Stock Company)。与一般的股份公司相同,简易股份公司可由一人或多人设立,其资本可以流通股票的形式在资本市场上流通交易。与一般的股份公司不同的是,简易股份公司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也拥有更简单的公司管理架构,可由董事会或经理灵活管理。该简易股份公司的引入,对沙特外商投资、私募股权等资本活动都带来更加灵活的公司实体设立形式。

三、值得关注的法律条款更新

(一)董事和经理的勤勉忠实义务

《公司法》第26条明确规定,公司的董事和经理都应当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并在法条中明确了判定公司董事和经理履行了勤勉忠实义务的标准:当该决定不涉及其个人利益,且基于其对客观情况的合理判断,及在必要范围内对相关事项的充分了解,从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目的出发时。该《公司法》出台对于董事经理勤勉忠实义务的一系列规定,使得当公司董事和经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与公司发生冲突时,双方的举证责任和法院的判定标准都更加明晰统一。

(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公司法》第29条规定,权益受到侵害的股东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向公司或其董事提起诉讼:股东有权以自己的身份提起诉讼,以行使股东的权利;当公司怠于行使其合法权利时,持有公司5%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即“股东代表诉讼”);股东还有权单独起诉经理或董事,就其作为股东因经理或董事的行为而遭受的任何损害提起诉讼。

(三)争议解决机制

除涉及刑法问题,《公司法》允许股份公司(第153条)和有限责任公司(第173条)在符合其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去解决争端。这一规定弥补了沙特公司法领域对于争议解决方式规定的空白,无疑是沙特目前对于公司法领域的一大制度完善。

(四)合资协议与家族章程

《公司法》第11条允许公司在遵守章程的前提下,包含具有约束力的合资协议和家族章程,作为公司治理、工作方案和利润分配等方面的依据。《公司法》首次认可合资协议和家族章程的效力,对所涉及公司相应的争议解决、司法裁决都带来法律上的明确支持。

(五)拖售权和随售权

《公司法》第113条和第181条允许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可按以下方式行使拖售权和随售权:代表公司股份90%及以上的多数股东有权要求其他少数股东按照相同的出售条件和价格向善意第三人出售所有股份;少数股东亦有权要求多数股东保证按照相同的出售条件和价格出售其股份。

(六)公司亏损的强行解散机制

《公司法》删除了原有法律中关于公司亏损超过资本50%且股东会未能决议继续经营公司时应当强制解散的规定。这对于开发新业务线的外资初创公司或合资企业将产生较大的有利作用。在取消强制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的同时,《公司法》第132条和第182条保留了“当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亏损超过其资本的50%以上时,董事会或经理需要在知悉该情况后60天内邀请股东召开会议讨论是否继续经营及相关的具体措施或决定清算公司”的相关规定。

(七)外国公司的临时登记许可

《公司法》第241条允许外国公司在特定时期内从事某些活动时向商业登记处申请临时登记。并且在法定前提下,该外国公司可以在临时登记期到期后仍然合法存续。

此外,《公司法》还在公司名称、财务审计等方面进行了更新并公布了相应的操作实施细则。

四、针对股份公司

(一)最低注册资本和额定资本

《公司法》第59条规定,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Issued Capital)应当不低于SAR500,000。同时,第60条允许公司章程设定额定资本(Authorized Capital),即公司最大股份数额,也是公司的法定发行总量。

(二) 股票的分级

《公司法》第108条明确了股份公司可发行的不同种类股票,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和可赎回股票。在同一种类中,每一股享有相同的权利和发行条件。同时,根据第109条的规定,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可对股票种类行使“转换权”,该规定将大大有利于股份公司资本运作的灵活性并具备更开放的融资能力。

五、针对有限责任公司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删除了原“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性规定。该条款的更新为中小投资者降低了投资成本并增加了进入市场的灵活性。

(二)股份回购和质押

《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在公司章程允许的前提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回购不具有表决权的股权或将其质押。该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回购发行在外的股份来改变资本结构的公司策略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也与沙特《外国投资法》中对于外商股份有权出售和转让的规定相协调。

(三)发行债务工具和伊斯兰债券

《公司法》第17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照沙特《资本市场法》等规定发行可流通债务工具和伊斯兰债券以扩大有限责任公司在沙特的融资途径。对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行为的许可,将为公司主体和投资者们带来更加开放的投资环境和资金保障。

六、针对外国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公司法》第237条规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应在其所有文件和出版物中注明其在沙特的地址以及公司的全名、地址和总部等信息。同时,《公司法》第238条对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财务汇报和审计都作出了相关规定。

七、结语

我们可以合理预见到的是,沙特外商投资整体制度体系将随着新《公司法》的出台实施会在未来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配套建设。同时《公司法》为沙特带来了更加完善的公司管理制度和监管环境,这对于潜在计划实施投资沙特项目的外国投资者也释放了更有吸引力和更有保障的投资信号。本文作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之沙特篇”的最终章,将沙特《公司法》与沙特外商投资制度有机结合,并为着重介绍和梳理了《公司法》中已发生变革的公司制度,以期能为投资者在沙特进行外商投资并设立公司的具体操作中带来帮助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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