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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对劳动用工影响几何?
2022-10-31
首页 > 观韬视点 > 视点 > 观韬视点 | 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对劳动用工影响几何?

观韬视点 | 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对劳动用工影响几何?


作者:王世玉


10月30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下称“新妇保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继2005年、2018年两次修改后的一次全面修订。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我们注意到,本次修订多个条款涉及到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内容,值得用人单位关注。具体如下:


一、明确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新妇保法明确规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并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新妇保法通过列举方式,具体规定了用人单位针对女性,在招录、聘用过程中不得实施的多项行为,包括:(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用人单位需审视自己的招聘录用过程中是否存在上述行为,并根据新妇保法的要求进行合规调整。


二、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

新妇保法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此前2018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仅表述为“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本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


三、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

此前,用人单位的防范性骚扰的法定义务主要停留在原则性的要求上,但缺乏具体的规定及罚则。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新妇保法第一次明确了用人单位在防范性骚扰方面的具体义务,值得用人单位注意。新妇保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四、劳动(服务)合同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内容

新妇保法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五、救济措施

除常规的“法律责任”章节外,新妇保法增加了一章“救济措施”内容,如果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此外,如果出现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出现“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等情形,检察机关还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新法实施在即,用人单位应尽快梳理在招聘录用、对“三期”女员工的管理、防范性骚扰方面的制度设计及修订,确保用工管理的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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