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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碳资产相关金融产品介绍
2022-08-18
首页 > 观韬视点 > 视点 > 观韬视点 | 碳资产相关金融产品介绍

观韬视点 | 碳资产相关金融产品介绍

作者:宋佳

 

前言: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全球性问题,随着各国二氧化碳排放,温室气体猛增,对生命系统形成威胁。在这一背景下,世界各国以全球协约的方式减排温室气体,我国由此提出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所谓“碳达峰”,指我国承诺在2030年以前,二氧化碳的排放达到峰值不再增长,随后慢慢下降。所谓“碳中和”,指我国承诺在2060年,采取各种节能减排措施将排放的二氧化碳全部抵消,真正实现绿色发展。为实现上述目标,我国出台一系列措施及法规,确保碳资产交易健康有序发展。本文拟就碳资产相关的金融产品做简要介绍。

 

一、碳资产

 

碳资产是指强制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或者自愿排放权交易机制下产生的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温室气体排放的配额排放权、减排信用额。在我国,碳资产主要包括碳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即CCER)。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规定,碳排放权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即碳配额,具体来讲,就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发放给重点排放企业的允许该企业在特定时期内排放二氧化碳的数额。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CCER属于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因此可以按照1:1的比例用于抵销碳配额的不足。

 

二、碳资产管理


碳资产管理是指碳市场中的相关主体围绕碳交易对碳资产进行战略规划和价值管理的一系列活动,兼顾经济、环境和社会三个层面的效益,平衡节能减排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旨在实现碳资产的价值最大化。碳资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设计、开发和运用均属于碳资产管理的范畴。


三、碳资产相关金融产品


(一)碳质押


碳质押是指企业以自身拥有的碳资产作为标的物进行质押的融资模式。《民法典》规定,可以出质的权利最后一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在碳交易机制下,碳资产具有明确可计量的市场价值,属于一项财产权利,可以作为质权进行质押登记。各地的碳交易所已经制定并发布了相关的业务规则,例如,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发布的《上海碳排放配额质押登记业务规则》,即对碳质押的登记流程做了详细的规定,并且规定碳交易所作为质押登记的登记机构。另外,目前市场上也已经出现将碳配额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质押登记的案例,我们理解,在国家监管部门出台全国统一的管理规范之前,在碳交易所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碳质押登记均构成有效的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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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碳回购

 

碳回购是指排放企业将其持有的碳资产以约定的价格转让给第三方碳资产管理机构,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照转让价格加约定利息的价格回购的交易模式。在该交易模式下,就排放企业而言,该排放企业可以将其暂时无需清缴的碳资产变为流动资金加以利用,又可以通过回购安排满足未来履行碳配额清缴义务的要求。就第三方碳资产管理机构而言,该机构即可以通过排放企业的回购交易获得约定利息收益,也可以在持有碳资产期间在碳交易市场上进行买入卖出操作获利,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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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碳信托

 

碳信托的范围十分广泛,从较为简单的向排放企业发放信托贷款的投资类信托到较为复杂的碳资产证券化的融资类信托,均属于这一范畴。鉴于目前我国市场上的碳信托产品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较为普遍的模式是排放企业以其持有的碳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发行信托产品。在该模式下,排放企业将碳资产转让给信托公司成立财产权信托,投资人向信托公司认购信托单位投资该财产权信托。虽然目前我国已经设立了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但交易所会员和成交量相对较少,碳交易市场流动性不够,因此在该碳信托交易模式下,排放企业通常负回购义务,即在到期日从信托公司回购碳资产,以确保投资人的本金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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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碳债券

 

碳债券属于绿色债券的一个子类别。《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绿色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应专项用于绿色产业项目的建设、运营、收购,或偿还绿色产业项目的银行贷款等债务。碳债券则是指债券发行主体为投资于减排项目而发行的债券。发行该类债券的发行人通常为专注于绿色产业的成熟企业,高污染、高能耗或其他违背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行业企业不能发行碳债券。另外,发行审核机构将不断完善该类绿色债券准入管理的“绿色通道”机制,提升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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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碳基金

 

碳基金是指由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个人投资设立的专门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购买碳配额或碳减排量、投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或企业的基金。该等基金投资运作后可以给予投资者现金或者碳资产回报,同时还可以助力改善全球气候变暖。碳基金的设立、募集、发行、认购等前期环节与普通基金没有实质性区别,但在基金投资范围和基金管理运营上则体现了碳基金的特色,由于碳基金持有的资产为碳配额和碳减排量(无论直接持有还是通过标的企业持有),这就要求基金管理人对碳交易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视角,为了确保碳资产的保值增值,该类基金通常会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基金的碳交易投资顾问。

 

目前国内市场上刚刚成立了一支规模最大的碳中和主题基金,由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总规模达500亿。为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未来该类产融结合、央地合作的碳基金势必大量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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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目前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处于初期阶段,碳交易以现货交易为主,相关碳金融产品属于试水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有待出台。未来随着我国碳市场的建立和发展,相关碳金融产品必将逐步完善与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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