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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疫情防控期间,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债券发行业务采取了哪些措施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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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债券发行业务采取了哪些措施

 

自2020年1月以来,我国出现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疫情发生后全国各地均采取了一定的管控措施,对企业经营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已出台了关于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发行债券的相关政策,支持疫情地区企业融资,本文就疫情期间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债券发行业务作出的相关政策进行梳理,以期能为企业提供参考。

 

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五部门联合发文

2020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五部门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对疫情防控期间债券发行业务主要作出了以下安排:

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优化公司信用债券发行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线上提交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播的风险。

2、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

3、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机构要依法妥善安排。

4、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

2020年2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作出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发行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市场〔2020〕5号),对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发行各类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业务主要作出了以下安排:

1、网上报送申请材料。金融机构可通过邮件等方式发送债券发行申请材料、备案材料电子版,远程办理债券发行工作,金融市场司工作人员将通过电话、邮件形式反馈。

2、延长债券额度有效期。已核准或注册的债券额度有效期,自2020年2月1日起暂缓计算,恢复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式变化另行通知。

3、鼓励通过远程招标方式发行债券。债券招标发行技术支持部门要优化流程,在符合规范性要求的基础上,为受疫情影响无法达到现场的债券发行人提供便利,支持其开展债券远程招标发行工作。

4、发行人2019年度报告披露:发行人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按照规定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应提前发布延期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披露的详细情况、预计可披露时间以及基本财务数据、主要监管指标情况等信息。

5、发行人2020年一季度报告披露:资本补充债券、绿色以及双创金融债券等债券发行人应按季度披露的相关信息原则上应及时披露,若受疫情影响难以及时披露的,也应提前发布延期公告并说明预计可披露时间。

6、资产支持证券受托机构的受托机构报告:原则上应及时披露,若受疫情意向难以及时披露的,亦应提前延期公告并说明预计可披露时间。

7、积极支持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对金融机构发债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的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建立“绿色通道”,由专人对接相关工作,优先受理发行申请,简化核准、注册程序,提高发行审核工作效率。

 

三、证监会

2020年2月2日,证监会公布了《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针对因疫情导致部分企业会遭遇短期的流动性困难,进而导致无法按期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况,证监会将采取如下措施:

1、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公司债券,发行人生产经营正常的,证监会通过设立绿色通道等措施,支持发新还旧。

2、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积极引导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做好相关风险监测和市场服务,督促受托管理人积极履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协调,积极引导投资者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公司债券,通过与发行人达成展期安排、调整还本付息周期等方式,帮助发行人度过困难期。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0年2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作出了《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上证函〔2020〕202号),对疫情防控期间债务相关业务实施作出调整和衔接安排,其中对债券相关业务主要作出了以下安排:

1、支持发行人、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通过线上办理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审核、发行上市、信息披露等各项业务,通过上交所业务系统、互联网、传真、邮寄等方式提交债券发行申请等材料。原需现场提交的书面材料的,可先以电子文件形式发送,纸面材料可在疫情防控结束后补充提供。

2、如因受疫情影响,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无法按既有时效要求提交发行申请等材料的,可按规定向上交所申请采取中止时限计算等措施;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可按规定申请暂缓披露。

3、上交所按照财政部、湖北等疫情相对严重省(区、市)政府安排,积极配合做好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发行业务、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对注册地在湖北等疫情严重省(区、市)的企业及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建立发行服务绿色通道,切实做好疫情防控融资服务工作。

4、适当放宽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办理时限。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已经取得发行办理文件,但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在文件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发行人可向上交所申请延期发行。

5、如因受疫情影响,债券市场参与人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申请、发行、信息披露、交易结算及相关业务中出现特殊情况的,可及时与上交所债券业务中心沟通联系。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关于全力支持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坚决打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的通知》(深证上〔2020〕67号)

2020年2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作出了《关于全力支持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坚决打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的通知》(深证上〔2020〕67号),对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项业务的办理作出了安排,其中对债券发行业务主要作出了以下安排:

1、设立业务咨询专项服务通道。疫情防控期间,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参与主体因疫情防控在审核、发行、上市、挂牌转让、信息披露、交易结算等相关业务中出现特殊情况的,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与深交所固定收益部沟通联系。

2、做好疫情防控融资服务工作。深交所将按照财政部相关部署,根据湖北省等疫情相对严重地区政府安排,积极配合做好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发行业务、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企业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建立发行审核绿色通道,优化工作流程,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

3、适当放宽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办理时限。已取得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办理文件,受疫情影响未能在文件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主体可向深交所申请延期发行。

4、通过非现场方式办理相关业务。疫情防控期间,原需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书面材料(如审核项目封卷材料、发行申请材料、律师发行鉴证意见、承销总结报告等)的,可以电子版文件形式先行发送,相应书面材料可后续以邮寄等方式补充提供。如受疫情防控影响,预计难以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审核项目申请材料的,可向深交所申请延期办理。

5、支持发行人及管理人等做好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披露工作。如受疫情防控影响,预计难以按规定期限披露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可向深交所申请延期办理。深交所正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抓紧研究部分债券发行人和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托管人等因疫情影响难以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事宜,相关安排明确后将另行通知。

6、鼓励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为防止疫情扩散和保护投资者健康,鼓励采取视频或电话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疫情防控期间,如确需要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应当做好场所清洁消毒和参会人员健康防护工作,营造卫生、安全、有序的会议环境。

(二)《疫情防控期间深市固定收益审核及发行业务相关问题的解答》

2020年2月10日,深交所固定收益部就疫情防控期间深交所固定收益产品(含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审核及发行相关问题作出了解答,具体如下:

1、深交所固定收益产品审核及发行业务有哪些便利措施?

答:疫情防控期间,深交所按照一切有利于疫情防控工作、一切有利于促进深市平稳运行的原则,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对于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或基础资产涉及疫情防控用途,以及疫情较重地区企业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发行的固定收益产品(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固收产品”),建立审核及发行“绿色通道”并暂缓计算相关业务时限,设立业务咨询专项服务通道,采取非现场业务办理等措施,全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固定收益产品审核及发行“绿色通道”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深交所为疫情防控固收产品建立高效绿色服务通道,优化审核流程,即报即审,优先安排审核会议。

其中,“疫情防控用途”包括重点医疗物资和医药产品的研发、生产、采购和运输,医疗设施的建设、运维,供应疫情较重地区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采购和运输,防疫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交通物流运输、公用事业服务,以及偿还因前述用途发生的相关贷款等;“疫情较重地区企业”包括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或主要子公司位于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的企业,以及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前述区域内的子公司生产经营的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包括疫情防控期间存在到期固定收益产品的企业,以及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住宿和餐饮业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企业。

3、疫情防控固收产品的申报材料有哪些特殊安排?

答:为全力、高效支持疫情防控固收产品快速发行,疫情防控固收产品的审核及发行申请文件所引用的财务报告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更新的,可由发行人(特定原始权益人)及主承销商或管理人出具申请文件,向固定收益部申请延长财务报告有效期。此外,如由于疫情原因无法获得相关签字、盖章,可先由主承销商或管理人出具说明并开展相关工作,后续及时补充提交签字、盖章文件。

申请材料制备因疫情影响存在其他困难的,固定收益部将根据“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一切有利于疫情防控工作、一切有利于促进深市平稳运行的原则”的原则灵活处理。

4、疫情防控固收产品如何命名?

 答:疫情防控固收产品可在产品全称中添加“疫情防控”等字样;已取得批文尚未发行的疫情较重地区企业,以及发行阶段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疫情防控的企业,可以发行时在产品全称中添加“疫情防控”等字样。

5、疫情防控固收产品可与普通固定收益产品同时申报么?

答:疫情防控固收产品可与普通固定收益产品同时申报;新申报疫情防控固收产品的,已取得的公司债券证监会批复、私募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无异议函不受影响。

6、疫情防控期间审核及发行相关时限如何计算?

 答:自2月1日起,暂缓计算固定收益产品审核业务反馈意见回复时限、超期回复的中止时限和中止后触发终止时限,以及公募公司债券证监会批复、私募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无异议函有效期。恢复计算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此外,募集资金用于置换前期投入的自有资金的,置换期自2月1日起暂缓计算。

7、疫情防控期间的发行工作有哪些特殊安排?

答:疫情防控期间,固定收益产品的发行工作可作如下特殊安排:

(1)簿记管理人应当做好簿记建档现场管理工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适当控制现场参与簿记建档人员数量,可仅安排簿记管理人的工作人员现场参与簿记建档;发行人可通过授权簿记管理人或视频连线方式参与簿记建档;发行人律师可通过视频连线或查阅簿记现场摄像资料等方式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发行人可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簿记管理人用于接收申购订单的邮箱、传真以及相关申购要求,投资者可按该等要求进行申购。

(3)簿记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承销团成员簿记建档相关工作安排,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妥善保存接收的全部申购订单等纸质或电子形式的簿记建档资料,确保簿记过程公平、有序开展。

8、疫情防控期间提供哪些非现场服务的便利措施?

 答:疫情防控期间固定收益部暂不办理现场沟通、现场咨询等业务,支持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与审核员进行沟通。同时设立业务咨询专项服务通道,对在审核、发行、上市及挂牌转让等相关业务中出现的特殊情况进行解答。服务专线为:0755-88668314,联系邮箱:szsebond@szse.cn。

原需向深交所报送的审核及发行相关书面材料(如审核项目封卷材料、发行申请材料、律师发行鉴证意见、承销总结报告等),可以电子版文件形式先行发送,相应书面材料可后续以邮寄等方式补充提供。

公募公司债券证监会批复、私募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无异议函,深交所将先行以电子版形式提供,待疫情影响结束后,项目组可现场领取或由深交所邮寄提供。

 

六、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0年2月3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服务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就疫情期间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服务相关工作主要作出了以下安排:

(一)建立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绿色通道

1、积极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及参与疫情防控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

(1)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和行业企业注册发行。 对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在湖北省等疫情较重地区的企业,加强注册发行特别是发新还旧服务。

(2)支持参与疫情防控企业注册发行。 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领域的,尤其是疫情防控涉及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科研攻关、建筑施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企业,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简化注册发行业务流程,畅通直接融资渠道。

2、实施注册发行全环链快速响应

对湖北省等疫情较重地区的企业以及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企业,在项目受理阶段采取专人对接服务,做到“即报即办、特事特办”,在合规基础上,简化受理流程,优先进行注册预评,优先安排注册会议,优先推送注册通知书,优先处理发行条款变更、重大事项排查等发行前流程,提高注册发行服务效率。

3、积极发挥创新产品优势

发挥资产支持票据(ABN)等结构化产品的优势作用,盘活企业存量。鼓励和支持具备良好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的企业通过注册发行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并购票据等创新产品,募集资金通过投债联动的模式,为疫情时期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解决流动性问题,助力上下游产业整合。

(二)延长企业注册和发行环节相关时限

1、延长注册和备案有效期。对于2020年2月、3月已到期和将要到期的注册或备案项目,若有需要可将到期日延长至2020年3月末(即发行缴款日的设置不晚于2020年3月末)。企业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在湖北省的企业,可进一步延期至2020年4月末。永续中票、资产支持票据等其他特别计算有效期的品种比照办理。后续将视情况和需求进一步研究完善并调整相关安排。

2、放宽受疫情影响企业及机构注册(备案)反馈时限。按照国务院或企业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所在省份的具体复工时间计算反馈回复时间。如果确有困难不能在10个(5个)工作日回复,在此期间豁免提交延迟反馈说明。对于因疫情影响导致反馈时间延长的,不计入“累计 60个工作日”撤回注册文件的周期计算范畴。后续将视情况和需求进一步研究完善并调整相关安排。

(三)稳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注册发行各项工作

1、注册发行材料通过线上报送。鼓励发行人以及主承销商等机构通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信息系统(孔雀开屏系统)线上办理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各项业务。如需线下报送项目材料,可以电子版形式发送,协会将通过电话、邮件形式回复反馈。其中,注册(备案)申报材料发送zhyz@nafmii.org.cn;发行业务材料发送fxz@nafmii.org.cn。相应纸质材料可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补充提供。

2、注册会议以电话会议形式召开,注册通知书线上领取。注册会议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电话会议形式召开,按照既有规定和原则开展评议工作。发行人及主承销商需在注册会议后提交纸质项目档案材料的,可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补充提供。首次注册项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通过孔雀开屏系统线上领取《接受注册通知书》,内容包含注册通知书及注册发行相关要求。发行人及主承销商通过孔雀开屏系统确认企业是否发生重大事项后可查看相关注册发行要求并领取注册通知书。

3、簿记建档发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调整。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簿记建档截止日或缴款日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2月1日的,请相关机构于2月3日对调整后的发行安排进行披露。其它项目如需调整发行安排,可结合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在做好信息披露后进行调整。集中簿记建档业务要求另见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相关通知。

4、B类主承可选择在本机构现场簿记建档。原需在集中簿记建档现场(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开展簿记建档业务的B类主承销商,在疫情防控期间可选择在符合内外部标准的本机构簿记建档现场,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参与簿记建档业务,并将簿记建档过程的音视频记录存档备查。

5、利用网络、电话等形式办公及沟通。协会于2020年2月3日开始办公,疫情防控期间,优化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工作流程,充分利用网络、电话等形式开展业务。如确需来访,请提前与协会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确认,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观察隔离期要求,做好个人防护要求。

(四)稳妥开展存续期合规管理相关工作

1、合理调整非定期信息披露时限。发行人因各地延期复工政策无法按约定或相关规则进行信息披露的,可延期至复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

2、稳妥做好年度报告等相关定期披露工作。发行人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按照规定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或2020年第一季度报表的,应按照规定提前披露延期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披露的详细情况、预计可披露时间以及基本经营和财务数据等信息。

3、灵活开展持有人会议召开相关工作。如非必须,鼓励通过非现场形式召开持有人会议,确需现场召开的,应按照当地政府相关要求做好防护措施。前期已发布召开持有人会议公告,因各地延期复工政策而影响到原定流程的,召集人可视情况延期召开持有人会议。疫情期间,若发行人出现债券违约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持有人权益的突发情形,召集人可在有利于持有人权益保护的情形下,合理缩短持有人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4、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回应市场需求。交易商协会建立存续期管理应急响应机制,各市场主体在存续期合规管理相关业务中出现特殊情况的,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与协会相关部门联系。

(五)切实做好存续期偿付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1、各中介机构尽职履职,做好风险监测与风险防范。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等中介机构应恪尽职守,积极做好风险监测、开展中介服务,特别是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的服务,协助发行人及时制定偿付资金安排计划,协助偿付存在困难的发行人与持有人沟通,制定合理可行的处置措施。

2、尽早安排偿付资金,协商多元化处置措施。发行人应提早筹备偿付资金,对于因疫情影响导致付息兑付存在暂时困难的情况,发行人可与持有人协商采取多元化处置措施,采取调整债券基本偿付条款、调整偿付方式、对存续期债务融资工具进行置换等方式对债务融资工具进行重组,缓解短期流动性困难。

采用置换方式的,可在交易商协会履行特别注册程序后,向当期存续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发出置换要约,通过非现金方式以新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置换存续债务融资工具。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2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作出《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债券发行业务主要作出了以下安排:

(一)多措并举支持疫情地区和疫情防控企业的债券融资需求

1、支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该类项目收益覆盖要求。申报阶段,支持企业债券资金用于处于前期阶段的该类项目建设,但应全面详尽披露最新的项目合法合规信息。

2、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

3、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4、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二)最大限度简便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债券业务办理

1、设立申报“绿色通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申请企业债券的,企业可直接向我委报送申报材料,实行“即报即审”,安排专人对接、专项审核,并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办理。

2、实行非现场业务办理。全面支持发行人、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通过非现场办理企业债券的发行申请、意见反馈、批文领取、信息披露、发行前备案等业务,可灵活选择线上系统、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向我委政务服务大厅报送材料,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进行补充提供或领取。

(三)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

企业债券批复文件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到期的,相关批文有效期统一自动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并豁免发行人履行延期申请程序。

(四)优化发行环节管理

1、近期获准通过但尚未领取企业债券批复文件的,可在发行材料中充分披露是否发生重大期后事项及其影响后,使用我委政务信息公开的电子批复文件启动发行。

2、近期拟启动债券发行工作的发行人,应提前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系,鼓励错峰预约簿记建档时间,并尽可能减少发行现场人员。

3、对于已经启动债券发行程序,但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在发行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申请适当放宽债券发行时限,或者发行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后,灵活选择择期发行。

(三)切实做好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和本息兑付工作

1、2019年年报和2020年一季度报告披露:发行人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按期披露2019年年报和2020年一季度报告的,应按照交易场所有关规定提前披露延期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披露的详细情况、预计可披露时间以及基本经营和财务数据等信息。期间,如发生重大期后事项,发行人应及时按照交易场所规定进行公告。

2、本息兑付:疫情期间涉及债券还本付息的,发行人应尽早安排偿债资金,确保顺利完成本息兑付。确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鼓励以视频或电话会议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并可合理简化召集召开程序。

 

针对本次疫情,国家加大了对疫情地区和疫情防控企业发债的政策倾斜,各监管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如自动延长发债批文有效期、使用电子批复文件、放宽债券发行时限,对疫情地区和疫情防控企业发债提供专人对接,开辟“绿色通道”。一方面加快了债券发行速度(如武汉当代明诚2月3日向上交所提交债券发行申请材料,2月5日即取得了上交所出具的《公司债挂牌转让无异议函》),有利于疫情地区企业的发展,维护了疫情地区资本市场的运行。另一方面,通过保障债券发行效率,也能解决疫情地区企业面临的流动性问题,帮助受影响企业战胜疫情,减少损失。

 

作者:孙红律师、杨拓律师

责编:田向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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