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观韬视点
新闻动态
专业人员
办公机构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专业领域
争议解决 跨境贸易及其合规与救济 环境、社会与治理(ESG) 证券与资本市场 行政法 数字法律与网络合规 公司与并购 反垄断与竞争法 海事海商 破产清算与企业重组 劳动法 能源与基础设施 商业犯罪和刑事合规 金融保险与衍生品 税务 体育和娱乐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私募与投资基金 医疗健康与生命科学 知识产权 家事法和家族财富管理 合规与调查 旅游和酒店 科技与智能技术 矿产资源 国际仲裁
办公机构
北京 上海 西安 成都 大连 深圳 济南 厦门 香港 天津 广州 杭州 悉尼 苏州 纽约 武汉 多伦多 南京 福州 郑州 海口 重庆 合肥 青岛 洛隆 南昌 温州 宁波 太原 昆明
中文 English
menu
观韬视点 | 在中国执行境外仲裁程序中临时救济措施的可能性
2016-10-18
首页 > 观韬视点 > 视点 > 观韬视点 | 在中国执行境外仲裁程序中临时救济措施的可能性

在中国执行境外仲裁程序中临时救济措施的可能性

在境外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有可能会作出有利于涉案当事人的临时仲裁裁决或临时性措施、命令;外国法院也可能为支持境外仲裁程序而批准采取临时救济措施。然而,对于在中国境外没有财产的被采取临时措施的相对方,其可能不会自愿遵守这些临时救济措施,尽管其在境外仲裁中的诚信度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对于这些由境外仲裁庭作出的或由外国法院采取的临时救济措施(“境外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救济措施”)能否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则存在一定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国法院仅为境内仲裁程序提供临时性救济措施,包括财产保全及证据保全。因此,中国法院如直接认可境外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救济措施并没有法律依据。

在中国法院体系下,任何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尝试都将面临巨大的困难。然而,中国已经正式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根据该公约在任何其他缔约国就商事纠纷作出的仲裁裁决通常可以在中国获得执行。尽管如此,对于境外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救济措施,其要在中国境内获得承认与执行也是几乎不可能的。

在中国,目前还没有成功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的案例。由于临时仲裁裁决的临时性、程序性、非终局性的特点,临时仲裁裁决均可能不会被承认与执行。

《纽约公约》没有明确规定能获得承认与执行的裁决应当是“最终的”裁决,中国关于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对“最终的”或“临时的”裁决作出区分。然而,在实践中,中国法院通常倾向于拒绝承认与执行境外临时仲裁裁决,理由是此类裁决并非最终裁决且存在被仲裁庭撤销或变更的可能性。

对于外国法院为支持外国仲裁程序而批准采取的临时性救济措施,在中国境内要获得承认与执行也同样面临困难。当中国法院基于双边条约或互惠原则而考虑外国法院作出的命令是否可执行时,“最终的裁决”会被作为通常的首要条件。由于外国法院为支持外国仲裁程序而采取的临时性救济措施并非“最终的裁决”,其不太可能被中国法院承认及执行。

综上所述,在中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下,境外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救济措施要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将十分困难。根据我们过往的实践经验,作为境外仲裁程序中当事人总体策略的一部分,其可考虑同时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提起非合同纠纷的诉讼程序,例如欺诈、侵权之诉等,并向中国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以便保全对方在中国境内的财产,为将来境外最终仲裁裁决的执行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杨伟国

合伙人

观韬中茂北京办公室

电话:+8610 6657 8066

传真:+8610 6657 8016

电子邮箱:yangwg@guantao.com 

文章作者
相关文章
2025·05·07
观韬视点丨醉驾案件辩护思路及要点(二):血样的提取
了解详情
2025·05·06
观韬视点 | 析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投诉与举报的区别——兼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影响
了解详情
2025·04·24
观韬视点 | 书证在对方控制之下,如何让法院责令对方提供?
了解详情
专业领域 观韬视点 新闻动态 专业人员 办公机构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Copyright ©2017- 2025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6059968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2004863 Powered by lc787.com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法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