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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观韬代理两起典型知识产权案例获胜
2016-06-12
首页 > 新闻动态 > 交易 > 新年伊始观韬代理两起典型知识产权案例获胜

案例一    

康驰服务公司因与程海保尔公司的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依据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裁决程海保尔公司支付康驰服务公司效益分享费用数百万元等。

裁决下达之后,程海保尔公司委托观韬律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

经观韬律师近两年的专业细致工作,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鉴于康驰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签订不需要履行的虚假合同,隐瞒双方的口头协议,并以仲裁的法律程序图谋骗取程海保尔公司财物,因此,仲裁庭在认定涉案合同真实有效的前提下作出的裁决依法应予撤销。据此,法院日前终审裁定撤销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

观韬知识产权业务线负责人甘为民律师、观韬长三角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副主任陈武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案例二    

大头儿子文化公司因与央视动画公司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委托观韬律师代理起诉央视动画公司。

大头儿子文化公司诉称“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件美术作品的原著作权人为刘泽岱,二十世纪90年代,刘泽岱受上海科影厂委托,为上海科影厂和中央电视台合作制作的动画片《大头儿子小头爸爸》(95版)创作了上述三个人物形象。上海科影厂及央视均未与刘泽岱签订过任何书面合同,也未约定三个人物形象著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关于委托作品权利归属的规定,上述三个人物形象的著作权应当归刘泽岱所有。现大头儿子文化公司经合同转让继受成为上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央视动画公司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将上述美术作品改编为2013版《大头儿子小头爸爸》,侵犯了其著作权。

经观韬律师近一年的专业细致工作,杭州滨江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泽岱对其创作的三幅美术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央视动画公司对原作品的演绎作品即95版动画形象享有著作权,央视动画公司再次创作演绎作品未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构成侵权。日前,又经观韬律师近半年的专业细致工作,杭州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观韬知识产权业务线负责人甘为民律师、观韬知识产权业务线国内业务主仼梁朝玉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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