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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禁诉令、WTO争端与全球SEP费率裁决的管辖权竞赛
202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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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禁诉令、WTO争端与全球SEP费率裁决的管辖权竞赛

李洪江、贺云翔

 

前言

当一国法院开始为跨越数十个司法管辖区的标准必要专利组合设定全球许可费率时,它所触动的就不再仅仅是两个当事人之间的商业利益,而是不同主权国家之间司法权力的边界。中国法院在SEP领域的实践,无论是阻止当事人赴外国法院寻求救济的禁诉令,还是径直为非中国专利设定全球费率的判决,都不可避免地与其他法域的管辖主张发生碰撞,并由此上升为国际经贸与法律博弈的焦点。

这场博弈已经从法庭延伸至世界贸易组织。2022年与2025年,欧盟先后就中国法院的禁诉令实践(DS611)和全球费率设定实践(DS632)两度提起WTO争端,试图借助多边贸易规则为中国法院的“长臂”划定界限。然而,欧盟自身法院同样在行使域外专利管辖权,这种“双重标准”使得争端的走向充满变数。与此同时,三星诉中兴案中英、德、UPC、巴西等多个法域“一案多判”的图景,则将全球SEP许可费率裁决的“管辖权竞赛”推向了前所未有的白热化。

一、禁诉令的运用

禁诉令(Anti-Suit Injunctions, ASIs)是法院在SEP争端中基于当事人请求签发的行为保全措施。禁诉令由法院发出,禁止当事人在外国法院提起或执行可能干扰本国境内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的诉讼或禁令。

中国法院在多个SEP案件中发出了禁诉令,典型案例包括小米诉InterDigital案(武汉中级人民法院)、OPPO诉夏普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三星诉爱立信案(武汉中级人民法院)、中兴诉Conversant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禁诉令一般视为维护司法主权和确保案件高效解决的必要手段,特别是在涉及全球许可谈判的案件中。法院通常要求被申请人在一国法院作出最终裁定之前,不得在外国法院寻求可能影响本国诉讼程序的救济。违反禁诉令的当事人可能面临高额罚款(日罚金可达人民币100万元或更高)。

然而,禁诉令的使用引发了强烈反应,导致了所谓的“禁诉令战争”。多个法域的法院发出了“反禁诉令”(Anti-Anti-Suit Injunctions, AASIs),禁止当事人执行法院的禁诉令。例如,慕尼黑地区法院和德里高等法院均曾发出AASI以对抗中国法院的禁诉令。这种司法博弈不仅增加了跨境SEP诉讼的复杂性和成本,也引发了关于国际礼让(international comity)和司法主权的深层争议。

从战略角度看,禁诉令与全球费率设定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司法工具组合,通过禁诉令阻止当事人在其他法域寻求平行救济,再通过全球费率设定一次性确定许可条件,法院有效地将全球许可争端的最终解决权集中于自身。

二、国际争端

(一)DS611:禁诉令争端

2022年2月,欧盟向WTO提起DS611争端,挑战中国法院在2020至2021年间发出的禁诉令做法。欧盟认为,中国法院的禁诉令构成了对欧盟企业知识产权的不当限制,且中国在相关司法实践上缺乏足够的透明度。

2025年4月24日,WTO专家组发布报告,形成“三驳一立”的结论,驳回欧盟关于中国禁诉令违反TRIPs协定有关专利实体权利(第28条)、执法程序(第41.1条)及禁令救济(第44.1条)的指控,仅支持欧盟关于中国未完全履行透明度义务(第63条,涉及公开具有“一般适用性”的“最终司法裁决”及回应信息请求)的主张。这一阶段的结论对中国整体有利。

然而,2025年7月21日,依据“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MPIA)组成的上诉仲裁庭作出裁决,实质性推翻了专家组的多数认定,转而裁定中国的系统性禁诉令实践违反TRIPs协定第1.1条、第28.1条和第28.2条。仲裁庭通过“反阻碍”(anti-frustration)原则解释第1.1条,认为WTO成员在落实TRIPs时不得挫败其他成员在其境内实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执行体系的运行,并认定禁诉令妨碍了专利权人通过善意谈判达成FRAND许可。此后中方于2026年4月1日在WTO正式声明撤销该禁诉令政策,DS611案争端解决程序基本完结。

(二)DS632:全球费率设定争端

2025年1月,欧盟向WTO发起新一轮磋商,挑战中国法院“未经双方同意即单方面设定具有约束力的全球许可费率”(包括非中国专利的费率)的做法。欧盟在磋商请求中具体指出了2023年重庆中级人民法院在OPPO诉诺基亚案中的判决作为争议措施。

欧盟的主要法律主张包括:

1.中国法院的做法违反了《巴黎公约》第4条之二(专利独立原则),该条款通过TRIPS第2.1条并入TRIPs体系。欧盟认为,中国法院对非中国专利设定许可条件,侵犯了专利授权国对其本国专利的独立管辖权。

2.违反TRIPs第28.1和28.2条,限制了非中国SEP持有人行使其专利权利以及自由谈判和约定FRAND许可条款的能力。

3.违反TRIPs第44条关于禁令救济的规定,以及TRIPS第1.1条的一般义务。

2026年3月19日,WTO争端解决机构正式设立专家组审理DS632案。这是继DS611之后欧盟第二次就中国的SEP司法实践在WTO提起争端,反映了欧盟在这一问题上的持续关切。

三、趋势展望与影响评估

(一)中国的战略转型

中国在全球SEP格局中正经历从净被许可方(net licensee)向净许可方(net licensor)的战略性转型。随着华为、中兴、OPPO、小米等中国企业在5G及未来通信标准中的研发投入持续增加、SEP组合规模迅速扩大,中国已从被动的许可费支付者逐步转变为积极的许可费收取者。

这一转型有坚实的数据支撑。根据2025年知识产权白皮书,中国通过PCT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增长5.1%至78,500件,海牙体系外观设计申请增长27.8%至2,844件。全国已建立28个新的地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指导平台以及2个行业平台(造船和光伏)和6个海外平台(覆盖美国、瑞士等法域),各平台提供了4,800余次咨询服务并协助企业挽回损失27.5亿元人民币。2025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加强光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回应了与国际贸易和产业竞争相关的知识产权关切。这些数据和政策举措充分表明,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全球布局正在从被动防御走向主动出击。

这一转型深刻影响了中国法院在SEP案件中的司法策略。在早期阶段,中国法院的SEP裁判主要服务于保护国内实施者免受外国SEP持有人过高许可费要求的目标;而随着中国企业自身成为重要的SEP持有人,中国法院的全球费率设定权力也可能服务于促进中国企业的全球许可收入的目标。三星诉中兴案中重庆法院接受中兴(作为净许可方)7.31亿美元报价即为FRAND的裁定,可被视为这一趋势的最新体现。

CSIS指出,这种转型也已开始延伸到其他技术领域,如生物技术。中国法院在SEP领域积累的全球管辖权经验和司法工具,可能为其在更广泛的知识产权领域行使类似权力奠定基础。

(二)管辖权竞赛

三星诉中兴案鲜明地展示了全球SEP许可争端中日益激烈的“管辖权竞赛”。当两个法域就同一纠纷作出截然不同的全球FRAND费率裁定时(3.92亿美元 vs. 7.31亿美元),当事人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哪一个裁定具有约束力。

这一问题涉及跨境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复杂法律框架,且目前尚无明确答案。Meade法官在三星诉中兴案中明确提出但未解决的既判力问题,中国法院的全球FRAND费率裁定能否在英国获得承认和执行可能成为后续诉讼中最具影响力的法律争点。

管辖权竞赛的加剧导致了多个不利后果:

1.诉讼成本的急剧增加:当事人被迫在多个法域同时开展平行诉讼,法律费用和管理成本大幅上升。

2.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不同法域可能就相同纠纷作出矛盾的裁定,增加了商业规划和风险管理的难度。

3.战略性管辖权选择(forum shopping)的盛行:当事人可能根据各法域费率裁定的倾向性,策略性地选择最有利的法域提起诉讼。

4.国际礼让原则的侵蚀:不同法域法院之间的“禁诉令战争”和平行费率裁定,对传统的国际礼让原则构成了严峻挑战。

2026年5月,慕尼黑地区法院在三星诉中兴案中采取了与英国和中国法院截然不同的管辖权路径,进一步增加了全球管辖权格局的复杂性。统一专利法院(UPC)也首次就该案发布了和解方案建议,标志着又一个新兴管辖权参与者进入了全球SEP费率设定的竞技场。

四、结论

展望未来,随着中国企业从净被许可方向净许可方的战略转型持续推进,6G及未来通信标准谈判的启动,以及WTO DS632专家组裁决的作出,中国法院在全球SEP许可费率设定中的角色和影响力可能进一步演变。各利益相关方,无论是SEP持有人、标准实施者、标准化组织还是各国政府,都需要密切关注这些发展,并据此调整其许可策略、谈判方针和政策立场。

 


文章作者
李洪江
执行合伙人 |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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