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解读 | 中国法院设定全球SEP/FRAND许可费率的里程碑判决与费率确定方法
李洪江、贺云翔
前言
如果说法律基础与制度框架构成了中国法院设定全球SEP/FRAND许可费率的“骨架”,那么一系列具体判决则是赋予这一制度以生命的“血肉”。费率如何计算、数据如何采信、方法论如何选择,这些问题的答案不在抽象的法条之中,而在法院对个案的实际裁判之内。对于关注SEP许可的企业、律师和研究者而言,最具实践价值的莫过于,中国法院在真实案件中究竟裁定了多少费率;依据何种方法;与其他法域相比又有何异同。
本文聚焦于这一核心关切,系统梳理近年来中国法院SEP费率裁判的标志性判例,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其费率确定方法。在判例层面,本文以时间和影响力为线索,重点剖析七类案件。2023年重庆中院OPPO诉诺基亚案,中国首份全球SEP费率判决,首次认定5G行业累积费率与各代际价值占比;InterDigital诉OPPO案,全球管辖权的“宪法性”确认;TCL诉Access Advance案,管辖权向国际专利池的延伸;2026年三星诉中兴案,首次出现中英乃至五个法域就同一纠纷的“一案多判”;以及华为诉IDC、华为诉康文森等早期境内裁定、字节跳动诉Velos Media等新兴领域案件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程序衔接典型案例。这些判决串联起中国法院从境内费率到全球费率、从手机行业到物联网与流媒体的裁判轨迹。
一、里程碑判决分析
(一)OPPO诉诺基亚案
2023年11月28日,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OPPO诉诺基亚全球SEP许可费率纠纷中作出一审判决,这是中国法院首次设定全球SEP许可费率的判决,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案的主要裁判要旨包括:
1.费率裁定结果:法院认定诺基亚2G-5G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分区许可费如下:4G多模手机,第一区(人均GDP≥2万美元国家地区)单台许可费0.777美元/台,第二区(中国大陆)及第三区(其他国家地区)单台许可费0.477美元/台;5G多模手机,第一区单台许可费1.151美元/台,第二、三区单台许可费0.707美元/台。上述费率显著低于诺基亚公开声明的5G专利许可统一费3欧元/台。
2.方法论创新:法院开创性地将可比协议法与自上而下法相结合。对于4G多模手机,法院以2018年OPPO协议及诺基亚与小米的许可协议为可比基准,运用可比协议法确定费率;对于5G多模手机,法院认可OPPO提出的自上而下法和可比协议法两种计算方式均有合理性,最终基于综合公式(5G多模费率 = 5G单模费率×5G价值占比 + 4G多模费率×4G价值占比)确定费率。这一“综合自上而下法与可比协议法”的思路与英国法院在Optis诉苹果案中的方法存在一定相似性。
3.全球首次认定的关键参数:该判决在全球司法辖区内首次认定5G标准行业累积费率为4.341%—5.273%(三年期),首次认定5G多模手机中5G-2G各代际标准价值贡献占比为50:40:5:5。法院同时认定2G和3G标准累积费率为5%、4G标准累积费率为6%—8%。在专利实力衡量方面,法院依据专利声明数(而非逐一必要性审查)确定诺基亚的专利份额,同时明确若当事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专利质量偏差,有调整空间。计费基础采用手机净售价(NSP)而非零售价(ASP)。
4.三区分区与区域折扣:法院采纳OPPO的三区分区方案(第一区:人均GDP≥2万美元;第二区:中国大陆;第三区:其他),并认定第二区和第三区相较于第一区应予折扣61.42%。该折扣率通过对无线星球诉华为案(英国法院,50%折扣)、国家发改委高通反垄断调查(65%折扣)、TCL诉爱立信案(美国法院,74.8%/69.8%折扣)及华为诉康文森案(南京法院,43.44%/65.48%折扣)等中外判决和行政裁决的折扣率取平均值得出。
(二)InterDigital诉OPPO案
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InterDigital诉OPPO案中作出的裁定,被视为中国法院全球SEP管辖权的“宪法性”确认。该裁定的核心要点包括:
1.管辖权双重标准的确立:最高法院明确了行使全球费率设定管辖权的两个前提条件,当事人有意愿达成全球许可并就此进行了谈判,且案件与中国存在密切联系。
2.先例效力的强化:该裁定确认并巩固了此前OPPO诉夏普案及OPPO诉诺基亚2022年争端中的司法立场,形成了稳定的裁判规则体系。
3.对全球SEP许可实践的影响:该裁定向全球SEP持有人发出了明确信号,在与中国企业的许可谈判中,如果谈判过程涉及中国,则存在被中国法院行使全球管辖权的实质风险。
(三)TCL诉Access Advance案
TCL诉Access Advance案代表了中国法院管辖权向国际专利池领域扩展的重要先例。该案涉及总部位于美国的许可管理机构Access Advance,其管理着HEVC技术专利池。最高人民法院确认中国法院有权为外国专利池设定全球SEP许可费率,即使专利池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外。该案双方已达成和解。
(四)三星诉中兴案
2026年5月1日,英国高等法院(Meade法官)和重庆中级人民法院在三星与中兴之间的蜂窝SEP交叉许可纠纷中各自作出了全球FRAND费率裁定。这是历史上首次两个司法管辖区就同一纠纷同时发布全球FRAND费率裁定,其对比如下。
比较维度 | 英国高等法院 | 重庆中级人民法院 |
裁定金额 | 3.92亿美元(五年交叉许可) | 7.31亿美元(六年,接受中兴报价) |
发起方 | 三星(净被许可方) | 中兴(净许可方) |
方法论 | 可比许可协议法(Big Two) | 2G-4G:2021年许可协议;5G:自上而下方法+三星-诺基亚许可协议 |
ENI许可 | 拒绝作为可比参照 | 部分采用(三星-诺基亚) |
2024年CNS | 三星无需支付2024年费用 | 三星须支付2024年费用 |
裁定性质 | 宣告性裁定(ZTE未承诺受约束) | 首次法院认定许可方报价即为FRAND |
英国高等法院判决的关键特点:
1.可比许可协议的选择驱动了费率分析的最终结果。Meade法官采纳了三星主张的“Big Two”比较基准(即2021年三星-中兴交叉许可协议和2020年中兴-苹果许可协议),同时拒绝了中兴主张的ENI许可(爱立信、诺基亚、InterDigital与三星的5G许可协议)。
2.法院对Big Two进行了定制化调整。因中兴在签订上述协议时受美国制裁困扰、缺乏许可经验且急于达成交易,法院对中兴-苹果许可协议隐含的费率进行了17.5%的向上调整(12.5%反映首次许可方溢价+5%反映5G组合的折价)。
3.关于既判力问题。Meade法官指出ZTE主张重庆裁决在英国构成既判力,但法院对此未作出最终裁定,该问题可能成为本案后续发展中最具影响力的法律问题之一。
重庆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关键特点:
1.这是全球首次法院直接接受许可方(中兴)的报价即为FRAND的裁定,7.31亿美元的金额几乎是英国法院裁定的两倍。
2.在方法论上,重庆法院对2G-4G组合采用了2021年许可协议作为参照,但对5G组合主要采用自上而下方法并参照三星-诺基亚5G许可协议,而英国法院明确拒绝将后者作为可比参照。
3.重庆法院在2024年不诉协议(CNS)问题上得出了与英国法院相反的结论,裁定三星必须为其在2024年使用中兴专利支付费用。
值得关注的是,三星诉中兴案的平行诉讼不仅在中英两国展开,还涉及德国、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和巴西等多个法域,呈现出“一案多判”的全球图景。在英国法院之外的主要法域,中兴通讯的FRAND主张几乎全线获得支持。
2025年2月25日,德国法兰克福法院率先作出判决,认定中兴通讯持有超过6500族5G标准必要专利,其报价符合FRAND原则,而三星的反报价被认定为“畸低”。2025年3月25日,慕尼黑法院在测算中兴报价后驳回了三星发起的侵权诉讼;同年4月30日,慕尼黑法院再次下发对三星的禁令,认定三星侵犯中兴专利权成立,且中兴通讯的报价符合FRAND。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驳回了三星基于法兰克福在先案件的FRAND反诉。巴西上诉法院同样驳回了三星的FRAND立场。重庆中院的裁定则显示,即使采用英国法院适用的较短期限(五年),中国认定的金额也将超过6亿美元,约为英国方案的1.5倍。
由此可见,三星诉中兴案已不仅是中英两国法院的“双轨裁定”,而是演变为涉及至少五个法域的全球性管辖权竞赛。在这场竞赛中,除英国法院外的其他主要法域均在不同程度上认可了中兴作为净许可方的费率主张,使得英国法院3.92亿美元的裁定在全球语境中显得较为孤立。这一格局为理解全球SEP许可费率裁定的司法分歧提供了更为完整的实证基础。
(五)早期中国境内费率裁定
在中国法院开始裁定全球许可费率之前,2013年至2019年期间,中国法院已在国内层面积累了丰富的SEP费率裁判经验。主要案例包括:
1.华为诉InterDigital案:华为提出InterDigital许可费率过高且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深圳中院一审判决IDC公司就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给予华为公司许可,许可费率以相关产品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不超过0.019%。广东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法院在确定该费率时,综合考虑了IDC与苹果公司、三星公司的可比许可协议、IDC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的数量和份额、业内许可情况等因素。该案是中国法院首次运用FRAND原则裁定SEP许可费率,仅涉及中国境内许可。
2.华为诉康文森案:华为向南京中院诉请确认不侵权并请求确定康文森公司中国SEP组合的FRAND许可费率。南京中院一审判决确定的费率为:单模2G或3G移动终端产品许可费率为0;单模4G移动终端产品许可费率为0.00225%;多模2G/3G/4G移动终端产品许可费率为0.0018%。值得注意的是,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在同案中认定康文森公司的许可要约符合FRAND原则,该要约中多模产品的费率约为中国法院一审判决费率的18.3倍。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发出禁诉令,禁止康文森公司在终审判决前申请执行德国法院停止侵权判决,违反者每日罚款100万元人民币。该案首次展现了中德法院在同一SEP纠纷中的费率差异问题。
3.中兴诉康文森案(深圳中院)、华为诉IDC案和小米诉Sisvel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分别确定了被告的中国SEP许可费率。
这些早期案件确立了中国法院在国内层面裁定SEP费率的司法实践基础,为此后向全球费率裁定的扩展奠定了制度和经验准备。
(六)新兴案件:SEP纠纷向新行业领域扩展
值得关注的是,中国境内SEP全球许可费率纠纷并未因DS632争端而被“冻结”,反而持续向新的行业领域扩展:
1.字节跳动诉Velos Media案(重庆中院):字节跳动请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Velos Media持有的HEVC全球标准必要专利组合作出FRAND许可条款确认之诉。该案系国内首例流媒体SEP全球许可费率纠纷,因双方在境外同步开展专利侵权及禁诉令对抗程序,本案实体审理处于暂缓推进状态。
2.吉利与诺基亚、Sun Patent Trust等在杭州和宁波的SEP诉讼,可能涉及请求人民法院确定全球FRAND许可费率,标志着SEP纠纷从手机行业向智能网联汽车行业的延伸。
3.小米诉玛利基创新有限公司案(深圳中院):小米要求确定中国范围内的FRAND费率,体现了部分企业在特定情形下对管辖权的克制行使。
这些案件表明,涉案企业和产品类型已从移动通信终端扩展至物联网、流媒体和智能网联汽车等行业领域,SEP全球许可费率纠纷的影响范围正在持续扩大。
此外,SEP领域还呈现出专利有效性挑战与许可费率谈判紧密联动的趋势。2026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两份涉及专利有效性的行政二审判决书,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InterDigital两件4G标准必要专利(ZL201410188277.1“用于在WTRU中控制不连续接收的方法”和ZL201410291274.0“利用载波聚合传送UL控制信息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宣告全部无效的决定。两件专利关联InterDigital与OPPO自2021年起的专利许可纠纷,InterDigital曾在德国获得针对OPPO的禁令,OPPO随即在中国对InterDigital多项专利发起无效挑战。双方于2024年达成和解,但最高法院的终局裁决将为OPPO未来与InterDigital的许可续约谈判提供有力支撑。
该案例充分体现了中国SEP治理的另一重要维度,专利有效性挑战作为许可谈判的战略工具。实施者通过在中国发起专利无效宣告,可以削弱SEP持有人的专利组合规模和谈判筹码,间接影响许可费率(组合中有效专利减少导致专利份额下降,费率进而降低),并作为应对域外禁令的反制手段。这一战略在华为诉康文森案中也有体现,康文森的中国同族专利ZL200580038XX曾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
(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4年度典型案例
值得补充的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其2024年年度案例中披露了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与使用费费率案。该案双方当事人均为通信领域知名企业,在案件审理时双方已就3G、4G标准必要专利组合进行了多年许可谈判,并在全球多个法域存在多件关联平行诉讼(包括侵权之诉及费率之诉)。
该案中,专利权人(某控股株式会社)提起专利侵权之诉,被告(某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则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就原告拥有并有权作出许可的3G、4G标准必要专利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许可条件作出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具有高度关联和因果关系,予以受理并合并审理,最终助推双方顺利达成全球专利交叉许可协议。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中,实施人提出的费率反诉与权利人的侵权本诉虽在所涉专利和产品范围上不完全一致,但鉴于两诉均需考察双方就涉案专利及相关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许可谈判事宜这一相同事实,应当合并审理。这一裁判思路为SEP案件中侵权之诉与费率之诉的程序衔接提供了重要先例。
二、费率确定方法
(一)自上而下方法
自上而下法是中国法院在确定全球SEP许可费率时最为偏好的方法论。其基本逻辑是,首先确定特定技术标准(如4G LTE或5G NR)的累积许可费率上限,然后根据各SEP持有人在该标准中的专利份额(通常通过专利计数法衡量)分配个别许可费率。
重庆中级人民法院在OPPO诉诺基亚案中运用自上而下法确定5G单模许可费率。法院聘请的经济学家龚炯教授采用特征价格模型(Hedonic Pricing Model),测算5G通信标准相对于4G通信标准对手机价格的贡献,据此认定三年期5G标准行业累积费率为4.341%—5.273%。在此基础上,法院依据专利声明数确定诺基亚在5G标准中的专利份额,最终计算出5G单模许可费率。法院同时延续了华为诉康文森案中认定的4G:3G:2G价值贡献占比8:1:1,并认定5G-2G技术价值贡献占比为50:40:5:5。
自上而下法的优势在于其系统性和可预测性。它基于客观的专利数据和行业共识,在理论上能够避免个别许可协议中的谈判力量失衡对费率的扭曲。然而,批评者指出该方法高度依赖对累积费率上限的设定(不同行业参与者对此存在重大分歧)以及专利计数的准确性(未区分专利的质量和实际必要性),且在实践中可能系统性地压低许可费率。
(二)可比协议法
可比协议法是英国法院及美国法院在FRAND裁判中的传统首选方法。其核心逻辑是,以当事人之间或涉及类似当事人的既有许可协议为基准,通过适当调整(反映技术差异、谈判环境、市场条件等因素)推导出FRAND费率。
英国高等法院在三星诉中兴案中典型地运用了这一方法。Meade法官选择了2021年三星-中兴交叉许可协议和2020年中兴-苹果许可协议作为可比基准,同时以中兴当时面临的特殊困境(美国制裁、缺乏许可经验、急于达成交易)为由,对可比协议隐含的费率进行了向上调整。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明确拒绝将三星与爱立信、诺基亚、InterDigital的5G许可协议(ENI许可)作为可比参照,理由是这些许可方的组合规模、许可经验和诉讼能力与中兴存在差异,三星在这些协议中支付的溢价在实质上是为了避免禁令风险,而非仅为专利技术付费。
可比协议法的优势在于其以市场实际交易为锚点,能够反映真实的商业谈判结果。但其局限性也十分明显,可比协议的选择具有高度主观性,当事人往往就哪些协议具有可比性产生激烈争议;此外,既有协议可能本身受到非FRAND因素(如谈判力量失衡、诉讼威胁、制裁压力等)的影响,以此为基准可能导致错误的复制。
(三)专利计数法与必要性评估
重庆法院在OPPO诉诺基亚案中的一个关键裁判要点是,鉴于诺基亚标准必要专利组合数量庞大,法院以专利声明数衡量专利实力占比,未对每项专利进行逐一必要性审查。但法院同时明确,若当事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专利组合质量明显高于或低于平均水平,或有重要基础性专利需要单独评估,该考量有调整空间。这与华为诉康文森案形成对比。在该案中,因康文森专利组合数量较少,南京法院将必要性和稳定性纳入了专利实力考量。
这一选择具有深远的政策含义。传统上,SEP的声明必要性与实际必要性之间存在显著差距。大量研究表明,声明为标准必要的专利中,仅有较小比例经第三方技术评估后被确认为真正必要。以专利声明数为主要衡量方式,而非逐一进行必要性审查的做法,客观上有利于近年来快速扩大SEP组合的新兴参与者(其中许多为中国企业),因为专利计数法赋予每项声明专利相同的权重,而不区分其实际技术贡献。
相比之下,英国法院虽然在实践中也未要求对每项专利进行逐一必要性评估,但更倾向于通过可比许可协议法间接反映专利质量差异。一个拥有高质量、经过诉讼验证的专利组合的许可方,其既有许可协议中隐含的费率通常高于仅依靠数量优势的许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