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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解读 | 中国法院设定全球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法律基础与制度演进
2026-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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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解读 | 中国法院设定全球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法律基础与制度演进


李洪江、贺云翔

 

前言

随着5G蜂窝通信标准在全球范围内的大规模商用部署,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SEP)的许可已成为连接数十亿智能手机、汽车及物联网设备的关键商业基础设施。SEP代表着数百亿美元的经济价值,而其所构成的技术标准则是推动6G通信、自动驾驶等下一代关键技术发展的核心要素。

在此背景下,公平、合理、无歧视(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FRAND)条件下的SEP许可费率确定,已成为全球企业和政策制定者高度关注的焦点。各主要法域的政府在审慎权衡后,普遍认为依靠司法途径解决许可争端是当前最优路径。例如,欧洲议会于近期放弃了通过庭外许可框架规制SEP的长期讨论提案,重新确认了欧洲法院在解决此类争端中的核心角色。

在这一全球趋势中,中国正迅速崛起为解决国内及全球SEP争端的重要司法管辖区,对美国、英国和欧盟的传统专利制度构成了挑战。中国法院通过一系列里程碑式的判决,逐步确立并扩展了其设定全球SEP许可费率的权力,引发了关于产业政策、全球监管协调以及SEP许可利益再平衡的广泛讨论。

值得关注的是,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正处于全面升级阶段。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26年发布的《二〇二五年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截至2025年末,中国发明专利有效量达631.8万件,同比增长11.1%,其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有效量为532万件。2025年全国法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73,411件,审结460,422件。知识产权社会满意度得分提升到82分以上,中国首次进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全球创新指数》前十名。这一宏观背景为理解中国法院在SEP领域日益积极的司法姿态提供了重要制度语境。

根据威科先行数据库的司法大数据统计,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相关案件呈现以下特征:案件性质上,民事案件占98.06%,行政案件仅占1.94%;当事人类型上,法人之间的纠纷占86.86%;地域分布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占39.32%(81件),广东省占23.79%(49件),北京占17.48%(36件),江苏占5.83%(12件);审判程序上,二审案件占63.48%(113件),一审案件占30.34%(54件),反映了SEP纠纷高上诉率的特点;审理周期上,超过365日的案件占33.65%,181—365日占23.36%,超过半年的案件合计占57%以上,体现了SEP纠纷的高度复杂性;标的金额上,50万元以上的案件占68.19%,其中5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占13.64%,反映了SEP许可纠纷的高商业价值;裁判结果上,维持原判占49.47%,撤诉占10%,改判占6.85%。案件时间趋势显示,最近5年(2022—2026年)共89件案件,呈现持续增长态势。

一、实体法规范

1.《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则

欧盟在DS632案磋商请求中,将我国《民法典》第5条(自愿原则)、第6条(公平原则)和第7条(诚信原则)列为中方“争议措施”。这些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普遍出现在各国宪法和基本法律文件中。在SEP许可纠纷的具体适用中,最高人民法院在OPPO诉高清编解码公司案中援引了第7条“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裁判依据,要求SEP权利人和实施者在许可谈判中均应遵守诚信义务。

2.《专利法司法解释》确立的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第3款规定:“本条第二款所称实施许可条件,应当由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确定。经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上述实施许可条件时,应当根据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综合考虑专利的创新程度及其在标准中的作用、标准所属的技术领域、标准的性质、标准实施的范围和相关的许可条件等因素。“该规则认可了法院在一方当事人请求下裁决SEP许可费率的合法性,是当事方单方请求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但需注意,该条款并未直接规定法院可在何种情况下径直裁决SEP的全球许可费率;对于确实没有“适当联系”作为管辖基础的请求,受理法院可拒绝就全球许可费率作出管辖裁定或实体判决。

3.地方司法文件

在地方层面,广东省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曾就SEP许可纠纷的审理发布过指导性意见,虽不具有直接的裁判依据效力,但对下级法院具有参考价值。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为例,其允许在一方当事人请求裁判的许可地域范围超出裁决地法域,而另一方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时,法院可就该地域范围内的许可使用费一并作出裁判。这一表态在地方司法文件层面,为中国法院处理超出本国范围的许可费率问题预留了空间。

4.反垄断法规范

反垄断法同样是规制SEP许可行为的重要维度。2023年施行的《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专门针对SEP领域作出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不得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在未经善意谈判的情况下即寻求法院或有关部门作出禁止使用相关知识产权的判决、裁定或决定,从而迫使被许可方接受不公平的高价或其他不合理条件。在市场界定层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要求,当SEP许可跨越多个国家和地区时,应结合各法域在标准实施、专利保护等方面的地域差异综合判断相关地域市场。执法实践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曾于2024年6月27日通过“三书一函”机制,向Avanci专利池负责人当面递交《提醒敦促函》,就其在汽车无线通信SEP许可中可能存在的垄断风险予以警示。

二、程序法规范

1.《民事诉讼法》确立“适当联系”管辖依据

2023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涉外管辖制度作出重要调整,扩大了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纠纷的管辖权,部分修订内容影响了SEP平行诉讼的管辖问题。首先,修订引入“适当联系”作为涉外案件的管辖连结依据,相较于此前的“最密切联系”标准明显降低了门槛;即只要争议与我国存在适当联系,法院即可行使管辖权。其次,修订确立了应诉管辖规则,被告未就管辖权提出异议而径行应诉或提起反诉的,即视为接受我国法院管辖。再次,修订将在我国境内授予的知识产权效力确认之诉纳入专属管辖,这意味着一旦实施方质疑中国SEP的有效性,反而为我国法院的管辖提供了额外的连结点。

此外,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程序层面提升了涉外专利诉讼的裁判效率,降低了涉外公告送达的时间要求,并明确在所在国法律并不禁止的情况下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通过即时通信工具或其他方式取证。值得注意的是,欧盟在DS632案磋商请求中并未将《民事诉讼法》的条款列为争议措施。

2. SEP纠纷的行政裁决机制

在司法途径之外,行政渠道解决SEP许可费率纠纷同样有据可循。2024年《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授权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SEP相关纠纷的行政裁决;与此并行,《汽车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指引》《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操作指南》等行业自治文件,也就许可原则、谈判步骤与费率确定等提供了操作层面的探索。

三、案由制度与合同性质认定

SEP纠纷的案由定位近年来发生了值得注意的变化。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修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曾将“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设为四级案由;截至2025年12月的新一轮修订,这一纠纷被整体提升为三级案由“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并在其下细分为“侵害标准必要专利权纠纷”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两类。案由层级的提升,反映出司法系统对SEP纠纷独立性与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加深。

就纠纷性质而言,我国司法实践倾向于将“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归入合同纠纷范畴,并以“缔约过失”作为其理论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在OPPO诉诺基亚案中阐明,FRAND许可争议的实质“并非是否许可实施者使用的问题,而是具体以什么条件许可实施者使用的问题”,本质上属于许可合同的缔约争议。在高清编解码公司与OPPO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指出,此类纠纷发生于双方本应缔约,也有意缔约却最终未能达成协议之时,争点在于应以何种费率标准缔约;依中国法定性,其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在《民法典》体系中被归入合同编,故整体上仍落入合同纠纷的范畴。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键裁定与管辖权五要素

最高人民法院经由一系列裁定,逐步搭建起中国法院设定全球SEP费率的管辖权框架。其中,OPPO诉夏普案首次系统归纳了判断我国法院能否就全球许可费率行使管辖权时应考量的若干因素,主要包括:

•  当事人具有进行全球许可的意愿;

•  被许可的SEP在任何一个国家特别是中国被授予的比例;

•  专利实施者的主要营业地;

•  进行许可谈判的地点;

•  可用于扣押或执行许可的财产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还明确,域外平行诉讼的存在本身不构成我国法院裁决全球费率的障碍。在OPPO诉交互数字公司案中,法院指出“平行诉讼是由于纠纷管辖的国际协调机制欠缺,各国基于平等独立的司法主权而独立受理相关诉讼的现实表现”,并认为平行诉讼恰恰说明双方未就全球许可争议的解决达成管辖合意。以下就具体案例分别展开:

•  OPPO诉夏普案(Oppo v. Sharp):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关于管辖权的裁定,确认因许可谈判发生在中国境内,中国法院有权设定全球费率。最高法院强调了谈判地点作为管辖连接点的重要性。

•  InterDigital诉OPPO案(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明确确认中国法院有权确定SEP的全球许可费率,前提是当事人有意愿达成全球许可且案件与中国存在密切联系。该裁定援引了此前OPPO诉夏普案及OPPO诉诺基亚2022年争端中确立的先例。

五、制度演进脉络

中国法院在SEP/FRAND领域的制度演进呈现出清晰的阶段性特征:

第一阶段(2013—2020年):以华为诉IDC案为代表的早期探索阶段。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中首次运用FRAND原则确定许可费率,但仅涉及中国境内许可,尚未触及全球费率设定问题。

第二阶段(2020—2023年):管辖权确立阶段。最高人民法院通过OPPO诉夏普、InterDigital诉OPPO等案件,逐步确认中国法院设定全球SEP费率的司法权力。同时,中国法院开始在SEP案件中广泛使用禁诉令,以阻止当事人在域外法院提起平行诉讼。

第三阶段(2023年至今):全球费率设定的实践深化阶段。以2023年重庆中级人民法院在OPPO诉诺基亚案中首次作出全球费率裁定为标志,中国法院进入了实际设定全球FRAND费率的新阶段。2026年三星诉中兴案进一步体现了这一趋势的深化与国际化。

在制度建设层面,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方案(2026—2030年)》,为未来五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供了顶层设计。同年4月发布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5)》涵盖45项法律适用问题,其中直接涉及SEP领域的裁判规则值得特别关注。在(2023)最高法知民终2875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裁定,“将专利纳入标准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受法律保护”,即专利权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未如实披露专利申请和授权情况,事后对善意实施标准的企业提起侵权诉讼的,构成专利权滥用,不应得到法律保护。这一裁判规则从反面强化了FRAND承诺的法律约束力,为中国法院审理SEP案件提供了重要的规范指引。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6〕7号)的施行,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的发布,共同构成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全面升级的政策框架。这些制度建设为中国法院在全球SEP许可费率争端中发挥更大作用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文章作者
李洪江
执行合伙人 |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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