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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中国娱乐法体系透视:特征、比较与演进
202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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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中国娱乐法体系透视:特征、比较与演进


李洪江 崔霁妍

 

“娱乐法”并非我国立法体系中独立的法律称谓,不存在一套统一的成文法典,而是学术界与实务界对于调整文化娱乐产业各类法律关系、规范文娱市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集合性统称。娱乐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核心知识产权基础,横跨民事、商事、行政、知识产权等多个法律部门,兼具私权保护与公行监管双重属性,是典型的交叉型、综合性行业规范体系。本文通过梳理中国文化娱乐产业业态与配套法律规范,并对比中国和美国娱乐法的形成逻辑与制度差异,探析中国娱乐法未能形成统一法典化体系的成因。

 

一、“娱乐法” 概念的来源

现代娱乐法的制度根基大体上源于版权制度的发展。1710年,英国颁布《安妮法案》(Statute of Anne),是世界范围内第一部具备现代法治内核的版权立法。([1])在该法案出台前,英国并无现代意义上的作者版权制度,出版权利长期由王室特许的印刷行会垄断,创作者无法享有法定权利,作品收益与控制权均由出版商掌握。《安妮法案》首次以成文法形式确立作者对其作品的复制专有权,打破了出版商的行业垄断格局,实现版权由“行政特许特权”向“作者私权”的制度转型,为近现代文娱作品的权利归属、交易流转与侵权救济奠定了核心制度基础。

受英国版权制度影响,美国于1790年由乔治·华盛顿签署生效联邦首部《版权法》,整体承袭了《安妮法案》的立法理念与框架。([2])该法最初仅保护书籍、地图、图表等书面作品,设置14年的初始保护期,保护范围极为有限。但随着影视、音乐、演艺等现代文娱产业的迭代扩张,美国的版权制度规则也在不断更新、完善,逐步发展为美国现代娱乐法的核心制度支撑。

而“娱乐法”这一专有学术概念,正式起源于美国学界。1954年《加州法律评论》(California Law Review)第42卷刊发题为Law and the Entertainment Industry的专题研究,直译即为“娱乐产业与法律”。([3])该系列研究系统梳理了文娱行业商事交易规则、合同范式、艺人权利边界与行业纠纷解决机制,首次将法律规范与娱乐产业运行逻辑进行体系化绑定,标志着“娱乐法”正式成为独立的行业法律研究范畴。

从奠基理论到应用理论,需要经历一个创造性的转化过程。刘承韪的娱乐法理论正是在这一转化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4])他提出的“三要素”“五维框架”“七分法”,都是将抽象原理转化为具体分析工具的努力。这种“承上启下”的学术定位,使得刘承韪的工作成为连接知识产权基础理论与娱乐产业实践的桥梁。如果说郑成思、肖志远、李琛等人的工作为中国娱乐法学提供了基础理论资源,那么刘承韪的娱乐法理论则代表了将这些资源转化为具体学科体系的创造性实践。

 

二、文娱产业发展现状与规范体系构成

伴随互联网技术迭代与文化消费升级,中国文娱产业形成了业态丰富、市场规模庞大的发展格局。产业核心业态涵盖影视制作、网络视听、音乐演艺、直播电商、文创IP开发、游戏动漫、偶像经纪等多个细分领域。([5])各行业经营模式、交易结构与风险特征差异显著,不存在统一的行业运行范式,也导致文娱法律规范的适用呈现出复杂化的特征。比如,影视行业纠纷多集中于著作权归属、联合出品合同、影片备案审查等领域,而演艺行业纠纷则侧重于艺人经纪合约效力、营业性演出资质、舞台作品版权保护等问题。

区别于欧美纯市场化文娱发展模式,我国文娱产业兼具商业属性与意识形态属性,形成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双重属性”发展特征。该特征决定了我国文娱治理体系兼具私法自治与公法规制双重维度,既依托民事法律调整市场主体的商事交易、财产权利与人身权益,也通过公法规范实现内容审查、行业监管与意识形态引导,维护文化安全与公共利益。

当前我国文娱产业实行多层级、跨部门的综合性治理体系,规范体系由知识产权法律、民商事法律、行政监管法律、专项行政法规与行业规章共同构成。在核心权利保护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文娱法治体系的基石,全面覆盖影视、文字、音乐、美术、游戏等文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许可流转、侵权救济与邻接权保护。《商标法》《专利法》作为补充,重点保护文娱品牌标识、文创外观设计、产业技术创新等知识产权权益,构建起完整的文娱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从市场交易和主体规制层面,《民法典》合同编、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是产业运行的基础法律依据。正如学者刘承韪所言,产业发展中的“人、财、物”要素若缺乏合同纽带,仅为静态资产。([6])文娱行业高度依赖商事合同完成投融资、版权交易、艺人经纪、项目合作等全部商事行为,合同的订立、履行与争议解决均以《民法典》为核心裁判依据,同时人格权规则为艺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提供法律保障,侵权规则为文娱领域侵权纠纷提供救济路径。

在行业监管与合规治理层面,中国文娱形成了以部门规章为主体的监管体系。例如《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电影产业促进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专项法规,分别针对演艺、影视、视听等细分产业制定准入规则、内容审查、经营规范,以及处罚机制。同时作为行业的公法监管底线,《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通用法律规制文娱行业中的虚假宣传、偷税漏税、行业垄断等违法行为。

 

三、中美娱乐法体系的核心差异

美国与中国的娱乐法在功能上具有一定相似性,均以版权保护、商事合同、人格权规制与行业监管为核心内容,用于规范影视、音乐、演艺、数字娱乐等产业活动。但二者的法律结构、治理逻辑与运行机制存在本质差异。美国娱乐法依托联邦与州双层法律体系构建,融合普通法判例与成文法规则,高度尊重市场自治与商事契约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确立的表达自由原则,也构成了文娱内容监管的宪法边界。凭借悠久的产业发展历史,好莱坞影视、百老汇演艺、纳什维尔音乐等业态长期占据全球市场优势,法院通过海量司法判例,沉淀出版权分成、艺人竞业限制、行业交易惯例等成熟的娱乐法专项规则,形成了以司法裁判与市场自治为核心的治理模式。

与美国较为强调市场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不同,中国娱乐产业的法律运行具有更明显的行政监管特征,文化内容的制作、发行、播出和传播均可能受到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管理。因此,如果说美国娱乐法主要体现为私法关系与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娱乐法则更多体现为知识产权制度和文化行政监管相结合的综合法律体系。中国的成文法的立法体制也决定了行业规范只能依托在现有的部门法,无法脱离整体法律体系。

1948年美国《派拉蒙案》是中美娱乐法治理差异的典型例证。([7])该案系美国最高法院依据《谢尔曼反垄断法》作出的标志性反垄断司法判决,通过司法强制力认定好莱坞八大制片厂的垂直一体化经营、捆绑销售、差别交易等行为构成市场垄断,判令制片厂剥离院线资产、实现制片发行与放映业务分离,彻底重构了美国影视产业市场结构。该案体现了美国依托司法判例、反垄断公权力直接介入文娱市场结构、规制私人商事行为的治理逻辑。反观我国文娱治理,市场垄断、行业乱象的规制路径更多依托民商事法律、市场竞争规则与行政监管协同发力,司法直接通过反垄断法重塑文娱产业整体市场结构的案例相对较少,进一步凸显了中美娱乐法公权力介入方式与治理路径的差异。

整体而言,我国娱乐法治体系仍处于动态发展、逐步完善的碎片化规范阶段。文娱产业迭代速度快、新兴业态持续涌现,立法更新节奏相对滞后于产业创新速度,进一步强化了我国娱乐法跨部门、分散化的规范特征。

 

四、中国文化旅游对文娱的影响

近年来异军突起的文化旅游产业是我国文娱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和娱乐二者深度融合、协同发展,持续拓宽文娱产业的内容边界、消费场景与市场空间。依托全球规模最大的国内文旅消费市场,我国文博IP开发、沉浸式实景演艺、非遗体验、乡村文旅、数字文旅等新业态快速崛起,为文娱内容创作、IP商业化运营提供了丰富的落地场景与市场支撑。2025年国内居民出游突破65亿人次,国内旅游总花费达6.3万亿元,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稳定在4.35%,文旅产业已成为拉动文娱消费、激活内容创新的核心引擎。([8])2025 年全国核准注册商标达 420.6 万件,大量商标服务于文旅文娱 IP 运营开发。根据普华永道行业报告测算,2024-2029 年中国娱乐媒体行业复合增长率为 4.46%,高于全球 3.66% 的平均增速,是全球文娱产业增长的核心引擎。([9])文旅产业依托博物馆、历史街区等实景空间,既拓展文娱内容线下的消费场景,也反向刺激 IP 创作。

在法律规制层面,文旅文娱融合领域暂无专门、统一的法典化规范,相关法律关系的调整、行业纠纷的解决,依旧依托《著作权法》《民法典》及各类文旅、网络、演艺类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协同适用,进一步印证了我国文娱法律体系跨部门、集合性、无统一法典的核心特征。

 

五、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娱乐法未能形成统一法典化体系,是产业特征、立法体制、治理目标、产业发展阶段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必然结果。文娱产业细分业态多元、法律关系复杂、产业迭代迅速,统一法典难以兼顾各领域的特殊性与产业动态发展需求。同时,我国文娱产业兼具商业属性与文化意识形态属性,治理目标涵盖市场发展、权益保护、文化安全、公共利益多重维度,区别于欧美文娱产业以市场化、商事化为核心的单一治理目标。多重因素叠加,最终形成了我国娱乐法跨部门、复合型、分散化的规范体系,也塑造了我国文娱产业市场自治与政府监管协同并行的独特发展模式。在此之上,《“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要求,改造提升传统文化业态,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推动文化建设数智化赋能、信息化转型。发展数字动漫、沉浸式展演、线上演播、短视频、微短剧等新型文化业态,引导规范网络文学、网络游戏、网络视听等健康发展。([10])

 



[1] 《安妮法案》(The Statute of Anne),8 Anne, c. 19(1710年),1710年4月10日,耶鲁大学法学院《阿瓦隆计划》(Yale Law School, The Avalon Project)。 耶鲁大学法学院《阿瓦隆计划》

[2] 《1790年版权法》(Copyright Act of 1790),1790年5月31日,美国版权局,《1790年版权法》。

[3] 刘承韪,娱乐法判例精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5,第2页。

[4] 刘承韪: 《中国影视娱乐法论纲》,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 12 期。

[5] 刘承韪,娱乐法判例精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5。

[6] 刘承韪,娱乐法判例精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5,第8页。

[7] 《合众国诉派拉蒙影業公司案》(United States v. Paramount Pictures, Inc.) 334 U.S. 131 (1948).

[8] “推动文旅深度融合发展”,中国经济网,2026-02-27),【 2026-08-15】,http://www.ce.cn/。

[9] 中国经济网,中国经济网,【 2026-08-15】, http://www.ce.cn/。

[10]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


文章作者
李洪江
执行合伙人 |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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