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解读 | 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政策迎重大调整——2026年第13号公告深度解读
作者:华志星
引言:2026年伊始,一则关于“滴滴发票不能抵扣”的消息迅速登上热搜,引发企业财务人员和出差群体的广泛关注。这场舆论风波的源头,正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的发布。新规对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抵扣规则作出了重要调整,其中一项看似“删减”的变化,却掀起了不小的波澜。本文将对这一政策变化的来龙去脉进行系统梳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新规内容,把握抵扣要点。
一、旧规回顾:2019年39号公告的四类抵扣情形
在深入理解新规之前,有必要先回顾此前的规定。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36号文),旅客运输服务原本和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一样,均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一限制直到《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发布后才被打破。
2019年39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可以凭以下四种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第一类: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意,这里的电子普通发票是指“纸电发票”——性质类似纸质发票扫描成的PDF文件,而非数电发票。识别方法也很简单:“纸电发票”抬头有省份前缀,如“云南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而数电发票没有省份前缀。39号公告发布时,数电发票尚未开始试点。
第二类: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虽然名称中有“电子”二字,但实际是纸质的——就是大家出差报销最常用的那张蓝灰色行程单,上面有总局的发票监制章和中国民航电子行程单发票专用章。抵扣方式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机场建设费(现称民航发展基金)属于代收的政府性基金,不计入销售额,不参与计算。
第三类: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即蓝色或红色的纸质火车票,须注明旅客身份信息。抵扣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第四类: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按票面金额÷(1+3%)×3%计算抵扣。这类服务基本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手撕票因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不能抵扣。
二、新规解读:2026年第13号公告的核心变化
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26年第13号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新规的核心内容如下: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此项无变化。
2.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按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这是一个重要变化——铁路和航空客票从此前的“计算抵扣”变为“凭票面税额抵扣”,无需再手动计算。
3.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仍按公式计算抵扣,即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乍看之下,新规似乎只是将铁路和航空客票从计算抵扣改为凭票面税额抵扣,并在形式上“延续”了旧规。然而,细心的读者会发现:旧规中的第一类——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新规中消失了。
三、舆论风波:“滴滴发票不能抵扣”何以登上热搜
正是这一“消失”,引发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按照2026年第13号公告的条文,可抵扣的旅客运输凭证只剩下三类:专票、铁路/航空电子客票(数电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须列明旅客身份信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论是网约车平台(如滴滴)开具的电子普票,还是航空公司开具的电子普票——均不在列举范围之内。
于是,“滴滴发票不能抵扣”迅速登上热搜。企业财务人员纷纷担忧,员工出差打车的电子发票还能不能抵扣?航空公司开具的电子普票又该怎么办?
四、官方回应:新华社发文,税务总局转发
面对舆论关切,2026年2月6日,新华社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朱青教授表示,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及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均可以按照规定确定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朱青教授特别指出:“比如员工出差较多的企业,可以从网约车等提供公路运输服务的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如果取得的是列明员工身份信息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也可以按照规定抵扣。 这与之前相比没有变化,也不会影响企业相关进项税额的正常抵扣。”
2月7日,新华社以《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增值税电子普票可以抵税》为题进行了报道。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官方账号转发了该报道。这相当于官方通过转发新华社报道的方式,变相确认了: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归入“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范畴,按规定抵扣。此后,天津、辽宁、四川等多地税务机关陆续发布官方解读,进一步明确了执行口径。
五、新规的深层逻辑:收紧还是规范?
从政策文本的表面看,2026年第13号公告删除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这一抵扣凭证类别,似乎是一种“收紧”。但从官方后续的解读来看,实际执行口径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关键在于发票是否列明了旅客身份信息。这背后的政策逻辑值得深思。
此前,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抵扣的一大问题是无需实名。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他人未使用的“富余票”进行抵扣,存在一定的漏洞空间。而新规将电子普票解释为“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后,抵扣的前提是必须列明旅客身份信息。这意味着,网约车平台必须在发票上备注乘客的身份信息,才能满足抵扣条件。
事实上,在新华社报道发布后,滴滴等网约车平台反应迅速,当天就对后台系统进行了修改,可以在电子发票上备注旅客身份信息。这正是政策意图的体现——不是不让抵扣,而是要让抵扣更加规范、更加透明。
六、仍未明确的问题:航空公司开具的电子普票怎么办?
尽管网约车电子普票的抵扣问题已基本厘清,但有一个问题至今仍未得到官方的明确回应:航空公司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能否抵扣?如何抵扣?
按照2026年第13号公告,航空运输的可抵扣凭证是“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即数电票形式的行程单,凭票面税额抵扣。如果航空公司开具的是普通的增值税电子发票(而非行程单),目前没有官方文件明确其可以抵扣。
这里存在一个逻辑上的困境:如果将网约车的电子普票解释为“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从而允许抵扣,那么航空公司开具的电子普票能否也被解释为“其他客票”?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航空运输的税率是9%,而“其他客票”的抵扣公式是按3%计算,二者并不匹配。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同样都是电子普票,为何网约车可以抵扣而航空公司不可以?
截至2026年7月,这一问题仍未有官方的明确回应。建议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优先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数电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规避抵扣违规风险。
七、实务操作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对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以下建议:
1.优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无论何种运输方式,专票始终是最安全、最直接的抵扣凭证。
2.铁路和航空出行,优先获取电子客票(数电票)。 新规下,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和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直接按票面税额抵扣,无需计算,最为便捷。
3.网约车等公路运输,务必确保发票列明旅客身份信息。 这是电子普票能否抵扣的关键前提。建议企业在差旅制度中明确要求员工取得注明个人身份信息的电子发票。
4.手撕票(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不可抵扣。 无论新旧规,这一点始终未变。
5.航空公司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建议谨慎处理。 在官方未明确之前,建议优先索取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结语
2026年第13号公告对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政策的调整,表面上是一次“删减”,实则是一次“规范”。从“无需实名即可抵扣”到“必须列明身份信息方可抵扣”,政策的方向是让抵扣更加严谨、更加透明。
这场从“滴滴发票不能抵扣”热搜到新华社发文、总局转发的舆论风波,某种程度上也折射出政策制定与公众沟通之间的张力。政策的初衷或许是堵塞漏洞,但当公众产生误解时,及时、清晰的官方解读同样不可或缺。
对于企业而言,准确理解政策、规范取得凭证,才是合规抵扣的根本之道。而对于航空公司电子普票这一遗留问题,我们期待官方能够早日给出明确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