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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动态丨观韬中茂代理金刚石复合片美国337调查案件取得全面胜利
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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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动态丨观韬中茂代理金刚石复合片美国337调查案件取得全面胜利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代理上海昌润极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万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南晶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赢得了金刚石复合片美国337调查案件的全面胜利,为破除美国市场壁垒迈进了一大步。美国ITC于2022年10月3日发布最终裁定,认定美国合成公司(US Synthetic Corporation)所主张的专利无效,并终止调查。

观韬中茂组建了知产委主任李洪江律师牵头的熟悉美国专利法、具有美国执业资格的专业律师团队,与美国高赢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作,最终赢得本案。团队成员包括武森律师、郭峰律师、李屹晨等人。


2020年11月20日,申请人美国合成公司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1337节规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USITC)提出337调查申请。美国合成公司自1978年以来,为井下石油钻头提供优质的钻井组件,至今拥有30余年的行业经验。美国合成公司指控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聚晶金刚石复合片及其下游产品(Certain Polycrystalline Diamond Compacts and Articals Containing Same)侵犯了其专利权,请求USITC发起337调查,并发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上海昌润极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为“上海昌润”)、福建省万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为“福建万龙”)、河南晶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河南晶锐”)等11家中国大陆企业作为被申请人涉案。

观韬中茂受以上客户的委托,联合美国律所组建中美律师团队,参与调查应对。在本案中,申请人提出了5项美国授权专利的侵权控诉,包括9,932,274 (“’274专利”),10,508,502 (“’502专利”),9,315,881 (“’881专利”),10,507,565 (“’565专利”)和8,616,306 (“’306专利”)。

美国的专利法与中国不同,在法院诉讼和USITC的337调查中,均可以提出专利权无效的抗辩,直接由法院或USITC对专利权效力进行判定。因此,在337调查应对中,需要针对专利进行详细分析,不仅提出不侵权、规避设计或国内产业缺失的抗辩,还要考虑专利无效或不可执行(unenforceable)等专利权效力抗辩。常见的无效抗辩包括常规的新颖性、创造性无效抗辩,继续申请(CA)或部分继续申请(CIP)中增加的内容是否能享受优先权日,美国专利法101适格性无效抗辩,专利权人在申请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当行为,导致专利不可执行等。

观韬中茂基于对涉案专利及产品进行的通盘分析,进行了多方面抗辩,并着重于专利无效抗辩,该抗辩思路取得显著成效。经过由五名行政法官组成的USITC委员会的调查,最终以4比1的投票结果认定,接纳专利无效的抗辩意见,进而认定不存在侵权行为。

由此观韬中茂代理上海昌润极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万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南晶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赢得了337调查案件的全面胜利,排除了贸易壁垒,为产品打开了广阔的美国市场。


案件经验:

“市场未动,专利先行”。在产品出口前,首先应当做好充足的知识产权调研,防患于未然。提前进行必要的专利自由实施分析(Free To Operate,FTO),能够确定是否有可能侵犯涉及该产品的授权专利。如果发现存在侵权可能性,则应及时对产品进行规避设计,选择适当的规避策略,绕过专利来降低侵权风险。如果有些核心的专利无法绕过,也可以从专利权人处取得许可,或者提前做好专利稳定性检索准备等无效工作。

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法典》第19编即《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第1337节(简称“337条款”)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337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目的为禁止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

337条款是国际上最具变通性和杀伤力的贸易保护手段,凡是337调查认定侵权行为存在的外国出口产品,将通过颁发禁止进口令的方法直接禁止该涉案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而且无法规避。更有甚者,USITC的最终裁决可以扩大到包含侵权产品的“下游”或“上游”产品的零部件,而司法诉讼由于其相对性局限却不能做到这一点,这使得337调查手段具有强大的威力。对于那些与美国市场息息相关的中国企业来说,若被最终裁定违反337条款,那么他们有可能将失去美国市场,从而对中国相关行业的发展造成沉重打击,简直可以称为“灭顶之灾”。

如果前期未进行排查,面对337调查时,企业应积极应对,缺席调查对被告明显不利,如果未有效参与程序导致被判侵权,则相应产品将失去美国市场。企业应尽早参与程序,获得更充足的时间由律师与技术人员进行充分沟通,针对专利和产品进行分析,选择合适的应对措施。此外,由于美国律师费较高,应诉企业可以联合起来,成立337调查维权联盟,分担成本。

观韬中茂具有熟悉美国专利法、具有美国执业资格的律师团队,可以很好地帮助企业顺利沟通,制定高效、针对性的应对方案,并降低产生的整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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