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观韬视点
新闻动态
专业人员
办公机构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专业领域
争议解决 跨境贸易及其合规与救济 环境、社会与治理(ESG) 证券与资本市场 行政法 数字法律与网络合规 公司与并购 反垄断与竞争法 海事海商 破产清算与企业重组 劳动法 能源与基础设施 商业犯罪和刑事合规 金融保险与衍生品 税务 体育和娱乐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私募与投资基金 医疗健康与生命科学 知识产权 家事法和家族财富管理 合规与调查 旅游和酒店 科技与智能技术 矿产资源 国际仲裁
办公机构
北京 上海 西安 成都 大连 深圳 济南 厦门 香港 天津 广州 杭州 悉尼 苏州 纽约 武汉 多伦多 南京 福州 郑州 海口 重庆 合肥 青岛 洛隆 南昌 温州 宁波 太原 昆明
中文 English
menu
观韬荣誉 | 观韬中茂代理案件入选2023年度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2023-09-15
首页 > 新闻动态 > 荣誉 > 观韬荣誉 | 观韬中茂代理案件入选2023年度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观韬荣誉 | 观韬中茂代理案件入选2023年度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前言】

9月11日至15日为2023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今年宣传周的主题是“统一大市场 公平竞未来”。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共十件,包括五件反垄断典型案例和五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观韬中茂李洪江律师、武森律师代理的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荣誉入选,现与各位同行和社会公众分享,提供实务参考。

案例七:“光激化学发光分析系统通用液”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构成技术秘密的技术方案的认定

【基本案情】

科美博阳诊断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博阳公司)系“光激化学发光分析系统通用液”技术秘密权益人。博阳公司前员工程某离职后进入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兴公司),并向爱兴公司披露前述技术秘密。爱兴公司使用前述技术秘密生产体外诊断试剂盒并予销售。博阳公司以程某、爱兴公司前述行为构成对其技术秘密权益的侵害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博阳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且对该技术信息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构成技术秘密,程某卓、爱兴公司实施了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故判令程某卓、爱兴公司停止侵害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

程某、爱兴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博阳公司的工艺规程等文件仅反映了其主张的技术秘密方案中的零散、个别要素,没有体现完整的技术方案,涉案技术秘密中技术方案的完整内容与其提交的工艺规程等载体文件不具有对应性,不能证明涉案技术秘密系其自行研发。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4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程某、爱兴公司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关于“博阳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来源于其技术资料”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判决在缺少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直接推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技术秘密构成相同错误,排除了CV值的限定作用,不当扩大了博阳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保护范围;二审判决未对更新后的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害涉案技术秘密和涉案技术秘密是否已经被博阳公司公开进行审理和认定,存在漏审情形;即便侵权成立,原审判决判赔金额明显畸高,显失公平。因此主张应予再审纠正。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6日另行组成合议庭,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并认为博阳公司作为技术秘密主张的技术方案系根据其技术文件,并结合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公知常识的合理总结与提炼,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能够证明博阳公司实际拥有并掌握上述技术上方案。[ ]

【最高院观点】

二审阶段,最高院认为,技术秘密通常体现在图纸、工艺规程、质量标准、操作指南、实验数据等技术资料中,权利人为证明其技术秘密的存在及其内容,通常会在体现上述技术秘密的载体文件基础上,总结、概括、提炼其需要保护的技术秘密信息,其技术秘密既可以是完整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构成技术方案的部分技术信息。权利人在从其技术资料等载体中总结、概括、提炼秘密信息时,应当允许将其具有秘密性的信息结合现有技术及公知常识形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请求保护。权利人从其不为公众所知的工艺规程、质量控制标准等技术文件中合理提炼出的技术方案,只要不为社会公众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即可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博阳公司主张以8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经审查,其中的微粒CV值、粒径等技术信息在相关技术文件中均有对应记载,博阳公司结合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公知常识,能够合理总结与提炼出上述技术方案,可以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阶段,最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围绕以下争议焦点逐一审理、论证:(一)博阳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是否来源于其技术资料;(二)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技术秘密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同;(三)二审判决是否遗漏诉讼请求;(四)一、二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最终,最高院认定以上四项争议焦点背后的再审主张均理据不足,不予支持,裁定驳回程某和爱兴公司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制止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典型案例。侵害技术秘密案件审理过程中,技术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使技术秘密内容的查明问题一直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案中,人民法院明确了权利人所主张的构成技术秘密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在多份不同技术文件中记载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的基础上加以合理总结、概括与提炼的技术方案。本案裁判对于合理分配侵害技术秘密案件的举证责任、切实提高对技术秘密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具有示范意义;旨在有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充分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观韬中茂知识产权团队】

知识产权是观韬中茂的核心业务之一。观韬中茂知产团队有李洪江、王晓丹、蒋金平、夏涛、蔺东升、郝政宇、梁朝玉、孙静、刘贝等20位经验丰富的合伙人,他们具有深厚的知识产权法学功底、广泛的案件经验和优秀业绩,能够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服务范围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数据合规等专业领域保护方案的设计和维权行动。团队代理的多个优秀案例曾被国家级机构、行业协会评选为典型案件,发挥示范指导效应,足见团队卓越的综合实力。


 观韬荣誉 | 观韬中茂代理案件入选2023年度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李洪江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业委会主任、专利代理师,

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

邮箱:lihj@guantao.com


李洪江律师现为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兼职导师、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知产委秘书长、《法治日报》法律顾问专家、全国双打办专家库成员;原最高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北京)基地专家;曾就读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曾就职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李洪江律师被称为“知识产权问题解决专家”,在专利、技术秘密、商标、版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维权方面具有丰富经验。2014年被评为“中国十佳知识产权律师”,2022年中国十佳专利律师,2017年为国务院研究室提供打击侵权与假冒伪劣商品专家咨询意见;Chambers、ALB、《商法》《Legal 500》《知识产权管理》推荐上榜律师 。


 观韬荣誉 | 观韬中茂代理案件入选2023年度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武森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高级顾问、专利代理师,

入选北京律协涉外律师人才库和扬帆计划

Email: wusen@guantao.com


武森律师在专利领域深耕十余年,提供中国、美国、欧洲区域的专利布局、申请、无效、侵权诉讼、FTO、337调查等一揽子服务。近年来,武森律师还积极涉足于商业秘密维权、技术类合同纠纷、企业知识产权顾问以及上市知识产权辅导等领域,为境内外客户在专利及技术领域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1](2020)最高法知民终1889号

[2](2023)最高法民申156号




相关文章
2025·06·10
观韬荣誉 | 观韬合伙人李洪江律师荣登“2025 GCP知识产权专家30强”榜单
了解详情
2025·06·09
观韬荣誉 | 观韬荣登“名律堂中国法律先锋榜:区域头部律所”榜单
了解详情
2025·06·05
观韬荣誉 | 李洪江律师获评《知识产权管理》IP STARS 2025年度“专利之星”
了解详情
2025·06·04
观韬荣誉 | 观韬荣登2025年度Benchmark Litigation中国排名
了解详情
专业领域 观韬视点 新闻动态 专业人员 办公机构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Copyright ©2017- 2025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6059968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2004863 Powered by lc787.com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法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