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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6
劳动法系列 | 第129期:因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员工可否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劳动法系列 | 第129期:因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员工可否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申达劳动129:因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员工可否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浙江省高院、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支付经济补偿达三个月,劳动者此后实施了竞业限制行为,视为劳动者已以其行为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三大优秀劳动争议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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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1
观韬解读 | 《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之解读
观韬解读 | 《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之解读引言近日,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成为北京股权交易中心的专业服务机构会员,有资格为该中心挂牌、发行私募类产品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是经北京市政府批准,于2013年1月注册成立的北京市唯一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本所也将持续关注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规则的出台,并对相关政策进行分析解读。正文2017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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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7
劳动法系列 | 第128期: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各地区的自由裁量口径
劳动法系列 | 第128期: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各地区的自由裁量口径申达劳动128: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各地区的自由裁量口径 最高院司法解释(四) 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海高院2009年73号文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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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1
观韬视点 | 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条款的效力探究
观韬视点 | 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条款的效力探究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条款的效力探究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投资人、原股东与目标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中往往多有约定对目标公司未来经营业绩或上市时间的承诺;在业绩未达标或未按时实现上市的情况下,很可能会触发业绩补偿或股权回购等一系列保护投资人利益的补偿条款。在中国司法实践中,这些条款只要不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根据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其对原股东的效力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中通常可获得支持;但对目标公司而言,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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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0
劳动法系列 | 第127期:劳动合同内有关工资金额已包含竞业限制补偿条款的效力
劳动法系列 | 第127期:劳动合同内有关工资金额已包含竞业限制补偿条款的效力  申达劳动127:劳动合同内有关工资金额已包含竞业限制补偿条款的效力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4898号案件:“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黄尧于2009年8月3日进入方德公司从事人事工作,双方签有两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载明的期限为“自2012年8月4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黄尧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500元。2012年6月7日,方德公司、黄尧双方签订了《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其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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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6
观韬解读 |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业务介绍
观韬解读 |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业务介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业务介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指将知识产权放在企业管理的战略层面,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理念、管理机构、管理模式、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等方面视为一个整体,界定并努力实现企业知识产权使命的系统工程。为了能建立一个基于过程方法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型来指导企业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财政部等8部委2013年联合制定出台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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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5
劳动法系列 | 第126期:劳动者在职期间是否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劳动法系列 | 第126期:劳动者在职期间是否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申达劳动126:劳动者在职期间是否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该条款表述,关于竞业限制期限是否能够涵盖劳动者在职期间,似乎还是有些模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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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4
劳动法系列 | 第125期:入职时隐瞒怀孕事实是否构成严重违纪?
劳动法系列 | 第125期:入职时隐瞒怀孕事实是否构成严重违纪?申达劳动125:入职时隐瞒怀孕事实是否构成严重违纪? 近日,哈尔滨市劳动仲裁院发布了2016年处理的五大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案例如下:吴某2015年9月20日入职某销售公司,在入职申请表是否怀孕一栏中填写“否”,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同年11月初,吴某告知公司自己已妊娠15周,该公司认为吴某隐瞒事实构成欺诈,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吴某递交仲裁申请,主张该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00元。针对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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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4
劳动法系列 | 第123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怀孕的,仍属违法解除
劳动法系列 | 第123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怀孕的,仍属违法解除申达劳动123: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怀孕的,仍属违法解除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四十条规定的是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解除、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三种情形。我们本次文章主要所称的单方解除即是指上述三种情形。女职工怀孕这一客观事实,并不一定能够在怀孕当时马上发现,而通常是需要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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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4
房地产系列|以损失为基本点论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范围
房地产系列|以损失为基本点论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范围以损失为基本点论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范围   任何补偿都是以弥补损失为第一要务,因此补偿范围应全面涵盖损失范围。本文试图从因土地被征收而受到的各种损失为出发点,结合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及实践操作,对当下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进行一定厘清,指出目前征收补偿范围存在的含糊不清及不够广阔的缺陷,以期能够对推进征收补偿进程以及维护失地农民合法利益有所裨益。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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