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应美国国务院邀请作为访问学者访问美国。现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文体福利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宣传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律师合唱团团长。长期担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及交通大学海外学院外聘教师。
作为嘉宾参加中央电视台12频道《法律讲堂》、上海电视台《我要找律师》、《东方直播室》、《第一财经》、《甲方乙方》等节目。
代表业绩
• 上海某工程公司总经理包某挪用公款、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三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按照法律的规定,仅就挪用公款4000万元这一项罪名成立的话,就可以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在法庭上沈翼敏律师对其中挪用公款4000万元不构成犯罪,以及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等提出辩护意见,最后铁路中级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作出有关挪用公款不构成犯罪的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决,避免了一起没有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可能被错判的案件。
• 黄某被区公安机关以及区检察院认定构成集资诈骗、虚报注册资本、偷税三罪,因为渉案金额特别巨大,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况下,区检察院已经移送市检察分院审查起诉,沈翼敏律师担任此案的辩护人。在办案中,提出此三罪都不构成犯罪的书面辩护意见,对不构成三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得到了采纳。最后此案被检察分院交回区检察院,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区法院经审理,黄某被判处缓刑,避免一起没有构成原认定三罪可能被错判的案件。
• 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参与广东省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由于招标过程存在问题即向广东省财政厅提出异议,结果被决定驳回。该公司不服聘请沈翼敏律师担任代理人向国务院财政部提出行政复议,经过复议财政部支持沈翼敏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广东省财政厅行政决定。此后,沈翼敏律师又担任该公司代理人向广东省广州市某区法院起诉省财政厅的行政诉讼。最后法院开庭过程中,对于行政诉讼中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提出经济赔偿的部分,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形成调解书,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得到了应由的赔偿,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 沈翼敏律师代理建筑工程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被告人)上海大光明建筑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发回重审。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查,采纳沈翼敏律师意见将案件发回重审,此后一直发回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重审后,判决支持上海大光明建筑有限公司部分申诉意见。
• 沈翼敏律师现担任中交三航局工程物资有限公司、西郊庄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凌吉电器有限公司等一批知名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